时至清末,中国屡屡受到西方列强的侵略,社会结构和文化风气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鸦片战争之前,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文明社会,以家族为单位组织生产。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则是以儒家观念为核心的家族本位观念,个人意识并无重要性可言。但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大量商品和资本涌入,农村家族经济社会生活的破产,使得人们意识到过去认为好的生活已经不复存在,相应的道德政治观念和制度安排也失去了吸引力。同时,人随着商品和资本的流动,也逐渐突破家族的范围而流动,社会逐渐变得陌生化和复杂化,个人意识也逐渐萌生。另一方面,中国在抵御西方入侵的过程中屡屡失败,伴之以西方传教士对西方文化优势的宣传,导致中国的智识重心发生了权势转移。中国既有的伦理道德观念,不仅不再被视为文明,反而被视为需要被改造的野蛮做法,西方的观念则被全盘视为正确。
清末的修订律法就是在这种社会文化背景下展开的,其中,沈家本发挥了核心的作用。沈家本(1840—1913),字子淳,别号寄簃,吴兴(今浙江湖州)人。由于沈氏家学深厚,初次做官即官拜刑部郎中。在之后的四十多年里,绝大多数时间都从事司法实务,更有直接审理地方刑事案件的精力,因此有机会和精力遍览历代法律典章,对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有深入的了解,自然也对哪些地方亟待改革心知肚明。从1902年到1911年,他为中国法制的改革和近代化付出大量的心血,堪称“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
法治经典赏读:
“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甚重而其义至精也。根极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大可惧哉?”(www.xing528.com)
——沈家本
沈家本首先对《大清律例》进行了全面的修订,编修为《大清现行刑律》。之后,延聘日本法律专家参与草拟了大量新法草案,如《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以及大部分《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等。与商部共同拟定了《破产律》,与民政部共同拟定了《违警律》。为确定法院审判权限,制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拟定了《法院编制法》。同时,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翻译了大量的西方法律法学著作,并开设了新式法律学堂,培养了大量的新式法律人才。
就本书的主题而言,沈家本修律最重要的一个贡献,是他开启了将中国法律中的家族本位观念逐渐转换到个人化观念的进程。在其所修订的律法中,首先将传统家族生活中的个人观念和法律上的人格相区别,并以后者作为修律的基石。进而,删除了诸如“子孙违反教令”之类的传统礼教观念下的罪名,抛弃了包括之前介绍的八议制度在内的,将身份和定罪量刑挂钩的各种制度和做法,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人权尊严”作为新法的核心,逐渐代替旧法中的“家族伦理”,并以“法治思想”取代之前的“礼教立法”的做法。通过之前中西方历史的简单对照,我们可以初步看到,个人化的生活方式和观念,乃是法治的最根本基石。沈家本的这些努力,一方面反映了中国的知识阶层已经开始逐渐接受个人化的生活为一种合理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主动促进和强化了这些观念的传播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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