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的前两部分,主要侧重于介绍对中国古代法制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两种思想,而在这一部分,我们则重点回顾由思想转化而来的制度。
之前提到,在战国时代,很多国家都根据法家的观点对国家治理结构进行了改革,最早进行改革的是魏国。魏文侯在位期间,招贤纳士,进行改革,其中李悝深得魏文侯赏识,被委以改革变法的重任。在李悝的主持下,大约在周威烈王时代,编纂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刑法典——《法经》。而魏国经过一系列变法,也成为战国七雄之一。
之后,随着秦朝统一全国,战国时代最终落幕。秦朝时期除了之前提到的严刑峻法,将法家的政治学说推向极致之外,也有一些积极的成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明法度、定律令”,凡事“皆有法式”。在中国历史上首次确定了在全国统一实施,也比较完整系统的帝制成文法。
汉代继承了前朝很多制度,并引入了儒家思想。因此,在这个时代,法制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儒学的渗入,而在制度上则表现为所谓的“春秋决狱”或“春秋折狱”。《春秋》是孔子所著的一部著作,用这本书中的观点和主张裁断案件,就叫“春秋折狱”。这项制度的开创者,也是运用这项制度最著名者,当属董仲舒。本节开篇即为董仲舒用《春秋》裁断的一起案件。
汉代之后另一个长期统一繁荣的王朝就是唐。唐代的法制最主要的成就是儒家观念的全面法制化。黄源盛先生将这种现象概括为“礼本刑用”。简单来说,“礼”是法制的终极目的,而“刑”或“律”只是实现“礼”的手段。举两个明显制度为例。(1)十恶重罪。其中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即便不太清楚每种罪的具体含义,单纯从字面上看,即可看出很多罪名与儒家教义之间明确的关系。(2)八议制度。其中包括“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2]这是指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类人,只要没有犯十恶重罪,都享有议、请、减、赎、当免得特权。八议制度直接承袭《周礼》中的内容,对文字也未作任何调整。此外,又本着《礼记》中“刑不上大夫”的观念,论罪科刑都是随身份而定的。
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最终形态,出现在明清时代。明代值得一提的是,在县以下的乡里,设立了一个申明教化的场所——“申明亭”。它主要用来张榜说明犯法者的罪过,以告诫世人。同时,对一般的民事纠纷,此处也有里老进行调解。而在清代,虽然不再设立“申明亭”,但民间调解不仅没有禁止,反而更广泛地接受和运用。担任调解主持人的,依然还是乡里有威望的人。同时,即便案件已经告至官府,依然会被勒令调解,即所谓“诉讼内调解”,而更多的案件尚未诉至官府就已经调解处理了,则为“诉讼外调解”。调解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东方式的纠纷解决制度,它综合运用了家族、保甲组织的力量来解决纠纷,是个人化的西方社会所不具有的。时至今日,调解依然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www.xing528.com)
法治思维训练:
1.法家是如何理解人性的?又是如何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
2.相较于法家的观点,儒家的观点有哪些不同?从根本上说,这两者之间的分歧在哪里?西方产生的法治观念为何没有出现在儒家的视野中?
3.通过简要了解中国法制史,对比上一章西方人的法治观念,你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制有什么独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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