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节开始将简要回顾古代中国的法制观念。此处使用的是“法制”而非“法治”,前者主要指“法律制度”,后者则强调“法律之治”。法律之治的前提之一,必然是这个社会存在着一套法律制度,但单纯存在一套法律制度并不等于法律之治,很可能这套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专断意志的产物。
从思想史上看,法家是首先将法律制度视为治理核心的思想流派,代表人物是韩非子。韩非子对法律制度在治理中之重要性的论证,建立在他对普遍人性的某种看法上。他的看法类似于霍布斯,认为人都是基于自利的动机行动,所谓忠孝仁义之类,都是迂腐之谈。
法治经典赏读:
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
——韩非:《韩非子》(www.xing528.com)
韩非子意识到,在无政府的环境下,趋利避害的本性会导致人们之间陷入争权夺利之中。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制定明确的法律,并以强制力制裁那些违法之人。因此,他主张将法律公开,并且反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区别对待,主张“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过,韩非子的观点终究没有发展到法律之治的地步。他主张借助法律制度实现的治理,并不打算限制官员,特别是君主的专断。
有读者可能会问,韩非子难道对君主可能的专断毫不在乎?或许我们可以从国家在中国的起源上得到答案。前文述及,古希腊时代的城邦国家出现时,氏族关系已经大大削弱。因此,在公共生活领域,让一部分人单方面服从于另一部分人的意志显然不合理,法治自然就成了重要的理想。但在古代中国,国家并非氏族关系削弱之后出现的,而是建立在氏族之间相互征服的基础上。国家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强制力镇压被征服的氏族。法律作为国家最主要的制度安排,最早在中国是和“刑”——而非“规则之治”——关联在一起。在早期阶段,不存在公开的法律,而主要是秘密法,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最高统治者在其氏族内部,还是会受到道德习俗约束的。
只有当国家的基础逐渐依赖诸如新兴地主和自耕农等新的生产单位时,要想在战国时代残酷的战争中获胜,就必须将这些新兴阶级纳入国家治理中。这就要求统治者至少要做到在法律上一视同仁,不搞秘密法。而限制最高统治者的专断,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中,尚且没有意识到是一个问题,因为旧的氏族和家族力量尚未完全瓦解,旧的道德习俗也未完全被否定。人们依然认为,统治者的正当性来自诸如“天”之类的神秘范畴。最高统治者的专断会遭到“天”的制裁,严重者将丧失统治权力,因此统治者并非绝对专制,亦无“如何限制专断权力”的问题出现。韩非子的思想停在了以法而治的阶段,也是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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