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文艺复兴时代的到来,中世纪神学的观念逐渐退去。人们逐渐意识到,以基督教信仰为核心的生活,并非是理性生活的唯一形式。那么,阿奎那基于基督教观念对法治的理解,就不再合理。人们亟须对法治提出新的见解。
首先,我们需要提到霍布斯。他认为绝对专制才是合理的,而法治则被否定。霍布斯认为作为理性的人,我们每个人都必然会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既然如此,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人们势必会陷入相互争夺利益的糟糕状态。这种状态霍布斯称之为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必然是凄惨和短命的,这对谁都没好处。因此,只有绝对专制的政府管理一切公共事务,而所有人都单方面听命于这个专制政府,才能消除因为自利而引起的纷争。
与霍布斯相似,洛克同样不认为基督教对人的看法是正确的,但将人简化为只会基于自利的动机行动,则同样不妥。因此,洛克修正了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叙述。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自由且和平的,受到理性自然法的约束。这里的自然法并不主张只有信仰上帝的生活才是好的(不同于阿奎那);人们在追求各自生活的时候,只是不能影响到别人相应的自由。
不过,无论你打算过什么样的生活,都需要占有一定的财产,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不存在统一的标准,人们会对谁是否有资格享有对某物的财产权产生分歧,因此,有必要引入政府来解决分歧。由于政府的角色只类似于一个经理人,只是合理安排每个人的财产权以避免分歧,因此,它只可能是一个有限政府,只管理与财产权相关的事务。
明确了有限政府的目的,洛克自然地推导出法治。法治意味着我们这些有平等追求自身生活权利之人共同遵守一组规则,不必服从于任何人的反复无常的专断意志。(www.xing528.com)
法治经典赏读:
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如果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利和财产起见,如果没有关于权利和财产的经常有效的规定来保障他们的和平与安宁,人们就不会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加入社会并甘受它的约束……因为,既然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这样,一方面使人民可以知道他们的责任,并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安全和保障;另一方面,也使统治者被限制在适当范围之内。
——[英]洛克:《政府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