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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中国的郡县制与城内商人的关系

时间:2023-09-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有兴趣知道当郡县制遇到了“素封”之商人会如何。故可以推论这个时代的人民在政治上隶属于郡县,受其名、役、刑的支配,但在经济上则属于特定的商人。《论贵粟疏》中的这家农民显然不是庄园中的劳动者,而是郡县辖下的里民。即使如此,这类编户之民仍与其地域社会的商人间有信用与债务的经济性关系。

中古中国的郡县制与城内商人的关系

我们从《周礼》的政体提案回到历史现实。《周礼》想象大国境内的所有政团、人群都被编入邦国与都家的政治系统中,但这只能说是虚构。大国境内实际上有一些政团与人群没有被编入国与野的行政系统中。这一类人是《史记·货殖列传》所说的商人。他们是在货殖时代的专业生产集团的首长,其中没有贵族身份的商人被司马迁称为“素封”。[24]我们可以推论《周礼》是想将商人的活动领域设定在“市”中,当然也否定这些商人作为专业生产集团的首长,因为所有的民都应归属官。然而这充其量是周礼国家的理想。

从《货殖列传》推论,这类商人是地域社会的新形态的首长。相较于“封君”是“食租税”,这类商人则是司马迁所称的“素封”。租税是由领主(封君)与领民(封户)间的政治关系而来。如《货殖列传》所记,封君向其封户一户征二百钱,拥有千户的封君则可得二十万钱。而商人作为新形态生产单位的首长以货殖的手段也可以获利二十万钱。司马迁说一般的“货殖”可以获利百分之二十,因此只要该商人的成本是一百万,则可以获利二十万,于是一个“庶民”的收入相当于“封君”中的“千户侯”。[25]司马迁也举例说明了此“百万之家”的生产形态,如牧马五十匹,养鱼一千石,种漆树一千亩,良田千亩等。我们不妨将这类古代商人视为资本家。他们对某特定生产投入一定资本并获利,然后连本带利再投入生产,再取得更大的资本,此即司马迁所说的“货殖”,也是《货殖列传》要传达的道理。

我们可以设想,一位善于经营的渔民,先是利用其家附近的河流作成小池塘投入资本养鱼一百石,贩卖获利得到更多的资本,再投入生产,终至规模一千石,而成“百万之家”。此“百万之家”的成本是百万,又此百万当主要用在工人的工资。我们可以再设想,此“百万之家”的养鱼企业有一千户员工,假设每户员工缴纳一石的鱼,而从商人处得钱八百三十三。即大商人共付出约八十三万多的成本,再拿所得之鱼去贩卖可获得百万,即获利百分之二十。当然这只是推论,实际的情况当很复杂,无论如何,这位商人与其渔家间的关系是经济的。再根据《货殖列传》的说法,这些货主要是卖到“通邑大都”[26]。这也让我们知道“货殖”与这一波的都市化运动关联性,这些货是卖给都市之官。

总之,《货殖列传》诉说了一个经济制度的道理,即“货殖”,亦即以货赚货。《货殖列传》论证了这个战国时代最大的历史变化,即其结论所说的“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巨万者与王者同乐”[27]。我们可以想象这样的“素封”的社会集团遍布中国。

秦始皇政权及其继承者的汉的确消灭了战国的大国,也就是消灭了这些国的“国家”以及所属的“家”,并将之转换为郡县。于是原贵族之“家”及其领民的政治隶属关系被终止。过去那些“食租税”的封君被废止,这层租税关系也为郡县所收夺。然而,封君走入了历史,“素封”仍遍布于社会。皇帝制度也从未否定“货殖”作为经济制度的正当性。我们有兴趣知道当郡县制遇到了“素封”之商人会如何。公元前2世纪前期晁错《论贵粟疏》是分析相关现象的最有用的文献[28]以下我就利用这份史料进行探讨。[29]

这份史料描述了当时农村中典型的“农夫之家”。这是“五口之家”,即由一对夫妻与子女所组成。此农家拥有一百亩田地,一年生产百石谷物(粟)。该农家的日常生活像在军队中,《论贵粟疏》有生动的描述如下:

春耕夏耘,秋获冬臧,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

“亡日休息”的原因是其生产活动根本是军队生活,每天都依军队的指示劳动,包括为官府服徭役。只是此农民是以家庭的形式活在里的聚落中,故有其“私自”的社会生活,如该史料所说的“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该文献又指出了“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这个现象的另一面是该农民的农业经营收入归自家,自负盈亏。

这份文献作为史料让我们知道了农夫之家与商人间的债的关系,其记载是:

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

文中说到,因为地方政府“赋敛不时”,即不定时要人民缴税,且规定人民须在短时间内完成纳税,且是缴钱。农民只好赶快将自己手边的货(谷)卖出以换取钱。然而,农民不是商人,他们不会将谷物拿到市去卖。我们可以推论农民是将其谷物卖给特定的商人,即前述的那类素封的商人。这位商人在平时即与该农民间存在着社会与经济的关系。商人与农民的交易在当时不被视为是在市场发生的交易行为,而是上述《货殖列传》中的商人与货的生产者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被称为“责”,即“债”。这位农民根据他与商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必须提供他所生产的货,其交易的形式是“责”。有可能是商人先付给了该农民一笔钱,农民再以还债的形式向商人缴纳粟。若非常的情况,即农民非依约定而要向商人交易钱,则所交出的谷物只能换取平时一半的钱,若暂时没有货而要先借钱,则利息是平时的一倍。

从《论贵粟疏》可知这类债的关系是为国家所承认的。《周礼·地官·小宰》记小宰的职责有“听称责,以傅别”[30],即国家作为民间债务公权力。但有多大比例的人民与特定商人间存在这种带有封建性质的债的关系则难以推定,若连这种具屯田兵性质的农民都是如此,则可断言比例相当高。故可以推论这个时代的人民在政治上隶属于郡县,受其名、役、刑的支配,但在经济上则属于特定的商人。(www.xing528.com)

我们可以将商人所经营的生产单位称为一种古代的庄园。该商人既是庄园经营主,驱使庄园中的劳动者之僮、仆。商人的另一身份是金融家而与周遭之人有借贷关系。《货殖列传》记“子贷金钱千贯”[31],千贯是一百万钱,即以一百万钱作借贷之用。而所谓借贷其实还是交易,是借者因为需要钱币而先向该商人借,其后再加上利息归还,而归还之货当不是钱币而是该借者的生产物。这样的金融放款业务当占该商人营利的很大部分。《论贵粟疏》中的这家农民显然不是庄园中的劳动者,而是郡县辖下的里民。即使如此,这类编户之民仍与其地域社会的商人间有信用与债务的经济性关系。我们可以推想在平日,此农夫之家就将其货(谷物)输出至商人之家的仓库古典的用语是“积”,以交换钱币。该农夫可以向该商人(豪族)预借钱,再以债务的形式还钱,实际上是加上利息的额度而还谷物。一旦农民向豪族之商人要求以额外的谷物交换更多的货币(钱)时,则要付出更多的利息。

若农民无法还债会如何?《论贵粟疏》说“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这并不是农民在市场中贩卖田宅、家人以换钱,再拿钱还债,而肯定是因无法以约定额度的谷物还债,所以拿定额的田宅、家内的劳动人口向该商人抵债。

对于这样的债务现象,我们只能感受到晁错的感叹,也不见晁错代表汉的公权力而想改变。显然晁错认为农民“卖田宅鬻子孙”是合乎体制的,即使我们推论该农民是屯田民,理论上其田是公田。但依当时的制度,生产工具的所有权是归生产者,故借此所生产之货亦归生产者。若我们不说这是所有权而改称使用权亦无妨。田地作为物,其转移若是经济性的交换则是合法的,包括以田地抵债。而国家的籍帐只是登录物权的结果。《论贵粟疏》给了我们关于这一史实的证据。

《论贵粟疏》的另一重点是在描述商人。从《论贵粟疏》来看,郡县城内有市,由官员管理,提供商人在此进行商业活动。[32]《论贵粟疏》精彩处还在于描述了商人,其文如下:由此可看出两类商人,一是大商人,二是小商人。这也是《周礼》中对于商人的分类。小商人的性质就是一般市场中的商贩。与小商人交易应该是使用钱币。价格则由市的官方决定。这是汉唐间的都市制度,汉代市制有“市正价”、“月平”的制度,至唐代有“市估法”。大商人当即前述的“素封”。这类商人的交易对象主要是官府与官员。文中所说“积贮倍息”,是指商人手上掌握贵重物资,官员要买这类物资,即使市有规定的价格,商人也可以要求延期支付所需的利息,甚至高达一倍。《论贵粟疏》又曰:“操其奇赢”,即在交易中商人获得很大的利益,原因之一就是“乘上之急,所卖必倍”,原因之二是官僚机构的需求大,而商人又可能联合垄断与议价而控制供给面。制度上好像是市的官员掌握了物价,实际上是操纵在商人手上。相对于《周礼》所设计的封闭性经济体之邦国,郡县制创造了开放性的经济网络,使得商人可以更大程度地操纵物价。郡县政府在全国性的市场与货币经济中都是弱势,更何况农民。

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无农夫之苦,有阡陌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遨,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

又如“交通王侯,力过吏势”所示,官与商之间当然有矛盾与冲突,但所谓官商勾结则是更重要的事实。无论朝廷如何贱商,在郡县的层级,其实官员与大商人是一体的。这个现象的另一面是原在城外的“素封”商人因汉的政治力而被强制在城市中活动。这类商人其实成为城内的统治者,即本文所说的“都市商人”。文中说商人“日游都市”,可见其日常生活的基地在“都市”,即使另一基地在城外的庄园的宅邸。又曰:“千里游遨,冠盖相望。”可知这类商人利用郡县的网络,往来于都市间。

晁错《论贵粟疏》是一份朝廷政策的建言书,它关心的是朝廷的利益,但是我们不能说晁错不关心农民。他的担心是农民因为生活困顿而改行,如此国家将失去其社会基盘。晁错的出发点是提高粟的需求,而使农业成为有利可图,于是商人愿意投资农业,非农民也愿意转行为农民。首先,晁错的目的不在提高粟的物价,是使粟成为主要货币,从而成为交易时的价值标准。其方法是粟作为官方所制定的价值标准,如赏罚牵涉到价值则以粟为标准,即如该文所说“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而具体的政策是要商人以粟换爵,如疏文所说“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因为粟被运来交换政治资本,预料会使粟在交换中变得抢手,进而成为主要货币。且晁错的如意算盘是爵对于朝廷而言是自家的产品,不妨说是免费的,如该文说“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无穷”。

晁错当然知道商人有了爵以后会依“名田”的制度合法占有定额的土地。所谓“名田”是拥有“名”(即爵)的庶民可以依规定占有田地。[33]名田之制上溯自秦国商鞅推行“名田宅”之制,即以军功爵之名而依法占有田宅。汉也继续推行以爵名田之制。晁错捐粟换爵的主张也是基于名田的既有政策。我们可以推想商人得到了爵之后也会合法地占有土地,这种现象也是汉代史所惯称的土地兼并。我们不能认为晁错误算,名田的结果当是晁错所乐见的。一方面,我们应重新认识名田。有爵者依名(爵)所占之田虽不排除成为该有爵者的庄园,即其生产者是具奴隶性质的僮、仆,但名田作为大型农场,其主要生产者是晁错所说的“农夫之家”,这类农民与有爵者(商人、豪族)的关系有其演变,无法一概而论,即使我们不宜说由爵之名而来的田是公田,但至少在这个阶段不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私田。而且这类农民仍是国家的编户之民,而不是地主所辖的佃农。这样的新的编户之民的出现当是晁错与朝廷所乐见的。

再者,晁错的主要企图是扩大农业生产并创造新的农民。这是晁错的大谷物主义。他说:“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又说“地有遗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尽垦”。晁错认为粟作为一种货,只要有劳动力配合田地就可以生产出来,而当时的难题是没有出资本的经营者。早在《管子》中就引“神农之教”曰:“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34]即统治者要开拓农场,至少须提供来应征的农民粮食与种子,即旧谷与新谷。“贷种食”成为农场开发的必要投资。[35]郡县政府当然可以是经营者,但国家创造屯田民有其力量的界限,故此时国家希望商人出来组织与经营。一旦商人因为爵而有了名田,即以政治之名向政府合法登录田地,接下来他必须为建立与经营农场投入必要的资本。若有新的农场,则经营主可以招致非农民转化为农民。晁错也相信因为贵粟政策使粟成为主要货币,这也为非农民转换为农民提供了利基。

虽然我们无法评估有多少商人因为贵粟政策而转换为大土地的农业经营者,但这从西汉中期以后的一些官员屡呼吁“限民名田”可推知,为数甚多的商人借由其商业资本取得了政治资本之爵,再以爵之名取得田地。“名田”政策的确成功使商人将其商业资本投入农业生产,使他们从商人转型为农场经营主,即我们所称的中古豪族。我们也应重新思考“限民名田”。“名田”所产生的社会问题不是豪族与“细民”间,豪族即使拥有大规模的田地也是分配给“细民”耕作,豪族与其隶属民的社会关系是否合理是另一回事。问题是豪族(官员)以“名田”之权利占有了良田,汉代最有名的例子是《通典》所记成帝时(公元前1世纪后半)位居三公的张禹“占郑白之渠四百余顷”[36],于是其他社会集团若要从事农业开垦则困难度增高。而这类社会集团就是下文要讨论的“村”。所以,其后社会经济的主要矛盾将产生于豪族共同体与村共同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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