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从后向前捋一捋夏商分界诸家的论断,并愿意代其罗列或补充有利于其论断的“证据”。
认为只有二里头文化才是夏文化者,多认为该文化与二里岗文化未曾共存、前后相继。持此说者以一支考古学文化只能属于一族一王朝为立论前提,在两支文化间“切刀”,分割夏商,干脆利落。此说将物质层面的考古学文化与族属、王朝之类人群或其发展阶段等量齐观,而这在理论和实际两个层面都需要加以深入论证。考古学上的二里岗文化和殷墟文化同属商王朝文明,即是反证。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材料也不支持这样的推论[175]。
在二里头文化以内“切刀”的学者应该不认同上述观点,但持不同“切法”者的看法又有差别。持二里头三、四期分界,或二里头四期早、晚段分界说者,可以认为是对上述认识做了修正,他们多视四期(或其晚段)遗存为进入商纪年的夏遗民的文化。
近年,越来越多的学者接受了这样的观点:由郑州、偃师两座商城的早期和二里头末期都存在下七垣、岳石和二里头三种文化因素,可知它们具有“共时性”。对于偃师商城崛起于洛阳盆地二里头都邑近旁,时间上看又大体上“一兴一废”这一现象,一般用“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理论,解释为若非夏商更替,断无可能[176]。这大概是迄今为止最能自圆其说的一种解释。除了日用陶器所标识的物质文化面貌,建筑学上的“二里头方向”不同于诸商代城址的方向,也被用来作为划分两大族团两大王朝的重要佐证。但并非无懈可击。
有利于此说的现象还有,鼎、斝这类二里头文化纯日用陶器,在二里头四期居然被作为青铜礼器铸造使用。这与第三、四期铜爵、盉仿自同类陶礼器形成鲜明对比。对于特定的人群来说,这应是“伤筋动骨”的大事。同出一墓的铜鼎和圜底铜斝是迄今所知青铜器中最早的外范采用三范的例证,这种制造工艺习见于其后的二里岗文化[177]。(www.xing528.com)
至于宫城和1号宫殿的兴建,在彻底平毁二期宫室后于其遗墟上另建格局不同的2号、4号基址,青铜礼器的铸造使用,以及陶鬲等“新生事物”的出现,都可作为有利于二里头二、三期分界说的证据。
二期都邑大建设开始,初现大型宫室建筑群,地域上的势力大扩张也随之展开,陶器群从具有浓厚的龙山、新砦风格到形成自身特色,又可以作为一、二期分界说的证据。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哪一家持有决定性证据。难哉,一刀断夏商!
说到底,在考古学家致力解决的一长串学术问题中,把考古学文化所代表的人群与历史文献中的国族或者王朝归属对号入座的研究,并不一定是最重要的。暂时不知道二里头姓夏还是姓商,丝毫不影响它在中国文明发展史上的地位和分量。再说句大实话,这也不是考古学家擅长之事。考古学家最拿手的,是对历史文化发展的长程观察;同时,尽管怀抱“由物见人”的理想,但说到底考古学家还是最擅长研究“物”的。对王朝更替这类带有明确时间概念的、个别事件的把握,肯定不是考古学家的强项。如果扬短避长,结果可想而知。回顾一下研究史,问题不言自明[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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