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高校信息公开政策体系较为完善,层次分明,针对性强;既有顶层设计,又有具体指导;既有适用于所有公共机构的信息公开政策,也有针对高校信息公开的专门法规;从上至下依次有,议会出台的《信息自由法2000》、政府出台的《高等教育白皮书》、信息委员会出台的《高等教育信息公开指导》和《高等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界定》,形成了高校信息公开的完整政策体系。
我国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缺乏顶层设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针对的主要是政府机构,虽然在附则中要求“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但是政府机关与高校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和功能的机构,高校由于自身的学术组织特性,享有较高的自治权,相较于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特殊性,因此《条例》对于高校信息公开的指导作用很有限。我国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是根据《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开展,《办法》对高校进行具体指导,《清单》中罗列高校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但高校信息公开还缺乏一个顶层的、法律位阶较高的政策法规。除此之外,我国的《档案法》、《保密法》中的一些规定掣肘了高校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例如,《办法》的第30条规定,“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高等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但是《档案法》中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这造成一些大学信息推迟公开。由于信息的时效性,延期使信息公开的价值大打折扣。
英国和美国出台了高校信息公开政策的配套法律法规。英国虽然信息公开立法起步较晚并且过程曲折,但是除了《高等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界定》等以外,还有《环境和安全信息法案》、《健康数据获得法案》等政策,对于数据信息共享、开放出版具有指导作用;美国在要求高校落实信息公开、提高高校透明度的同时非常注重对学生、教师及相关者个人隐私的保护。《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Family Educational Rights and Privacy Act)、《医疗保险流通与责任法》(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就是针对信息保护制定的法律。《医疗保险流通与责任法》限制对学生和教职工的个人医疗信息的公开,而《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主要是要求高校保护学生的档案记录和隐私信息不外泄,尤其是在未经学生授权的情况下。这类信息一般包括学生的录取分数、学号、选课情况、考试成绩、亲属的联系方式和住址等相关信息。但是对于另一些信息,例如出生日期、专业、入学时间、获得资助的情况则在学生知情并且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公开。(www.xing528.com)
英国和美国的政策中,对于信息的具体内涵、公开标准、时间范围规定得比较详细。对于学生资助信息,美国要求高校至少应该公开各级各类资助项目、学生申请资助的相关要求、申请资助的学生的条件,以及资助数额的标准、评选受资助学生的条件和标准、资助的具体方式、接受资助的学生所要履行的义务,并提供各项资助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而我国的《办法》仅要求公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英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标准的十分具体,所有超过25 000英镑的花费和交易信息都要公开;除了收支预决算信息以外,还要在差异报告中对收支预算与决算之间的差异进行说明;基础设施建设中,校方要公开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校领导的花费要分门别类地详细罗列,至少包括交通费、招待费和食宿费。英国规定了所公开的信息的时间范围,例如“我们是谁、我们做什么”,反映了高校性质、地位、组织结构等基本情况,这部分的信息需要是最新的;“我们花费了什么以及如何花费”反映的是高校的财务情况,为了便于公众比较和监督,不仅要公开当年的财务情况,还要至少包括前两个财年的财务信息。我国高校在实践中出现以“信息已过公示期”为由拒绝公开的情况,并且同一项信息,不同高校公开的时间范围各异,例如“财务预算信息”,有的高校公开了2011—2015年度所有的预算信息,而有的学校却仅仅公开了当年的财务预算信息,信息公开标准的宽泛是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
美国不仅要求高校将信息置于学校网页上让公众自由查看,还要求高校主动将一些重要信息发送给利益相关者,例如关于校园安全信息,高校除了每年10月1日之前要将校园安全报告公开以外,还要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学生和教师发送;学校信息手册要在新生入学时发给学生,简要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以及学校公开的信息,如果已经在学校网站上公开,就要提供确切的链接,确保这些信息的利益相关者接收到信息,提高他们获取信息的效率,体现了高校信息公开的便民性原则,而我国的高校信息公开政策中还没有高校主动向利益相关者传递信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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