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高等教育最为发达的国家,其信息公开立法与实践也走在前列,早在1966年就颁布了联邦《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该法案的主要适用对象是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而美国的教育属于州一级的地方事务,高校主要按照各州法律开展办学活动,因此联邦《信息自由法》对于美国高校的信息公开适用程度比较有限。不过,受联邦政府资助的高校在申请资助时,需要向教育部提供申请所需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联邦法律对于接受公共资助的机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开特定信息,因此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联邦法律的约束。
美国的50个州都依据联邦《信息自由法》的基本原则制定了本州的信息自由法律,不过,无论是在联邦还是州的层面,美国都没有专门针对高校信息公开的法律政策,高校信息公开的主要依据是各州的信息自由法以及其他涉及公共机构信息公开的零星法律条文。除了《信息自由法》以外,影响美国高校信息公开的法律还有:《高等教育法》(Higher Education Act)、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Family Educational Rights and Privacy Act)、医疗保险流通与责任法(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虽然目前美国还未出台专门针对高校信息公开的政策,但是一些高校依据本州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定了本校的信息公开政策,例如萨吉诺谷州立大学根据《密歇根州信息自由法》(Michigan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制定了《信息自由法实施办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Compliance Policy);玛丽·华盛顿大学根据《弗吉尼亚州信息自由法》(Virginia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制定了本校的《信息自由政策》(Policies on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公共治理透明化趋势下,英国开始酝酿出台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于2000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2000》(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该法案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由于各方的争议和阻力,该法案直到2005年才开始全面施行。英国是欧洲信息公开法案颁布和实行最晚的国家之一。另有《苏格兰信息公开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Scotland)Act 2002]适用于苏格兰地区的公共机构信息公开。(www.xing528.com)
除了《信息自由法2000》以外,英国有关高校信息公开的法律政策还有信息公开委员会制定的《高等教育信息公开指导》(Freedom of Information Legislation and Research Information:Guidance for the Higher Education Sector)、《高等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界定》(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Definition Document for Universities and Other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以及2011年的《高等教育白皮书》。《高等教育信息公开指导》中指出,与政府等公共组织不同,高校的资金来源除了政府的财政支持以外,还包括了学费、与商业机构合作项目的收入、捐赠收入等,高校所掌握的信息类别多样,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因此有必要在《信息自由法2000》的框架下,专门针对高等教育领域信息公开的具体问题进行指导。《高等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界定》中列举了高校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要求高校根据文件中制定的《高校信息公开模板》(Publication Scheme)来制定本校的信息公开清单,并对于清单中应包含哪些具体信息进行了说明。2011年6月,英国商务、创新和技能部发布了新的《高等教育白皮书》——《高等教育:以学生为中心》(Higher Education:Students at the Heart of the System),在第二章中专门阐述了高校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我们需要使英国的高等教育体系走向开放透明,通过改革使高校信息对学生以及用人单位更加公开和有效”,并且要求高校公开“关键信息表”(Key Information Set)中涉及的信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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