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者朱科蓉提出,信息公开的组成要素包括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监督与救济四个方面。信息公开的主体又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指谁有权获取这些信息,高校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一般为全体公民,义务主体是哪些组织或个人有义务公开信息,在高校信息公开中,表现为哪些高校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公立高校接受国家财政性资助,一般都负有信息公开义务,而对于私立是否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各国的规定并不相同。公开的内容即义务主体所持有的信息中,应当对权利主体公开的部分。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义务主体把应当公布的信息和排除在公开范围之外的信息分开来,即使持有的信息相同,不同的权利主体向不同的义务主体公开的内容也不尽一致。[7]国外的立法中,对于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一般是列举出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其余信息都为应该公开的内容。这是因为信息公开的内容一般来说十分广泛,很难一一列举出来,所以采取排除法。从各国立法和实践情况看,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要通过法定的方式向公众公开一些特定的信息,让公众能够获取。由于信息十分庞杂,事无巨细地公开很难实现,且个体对于信息的需求不同,全部公开会增加公开机构的负担,产生大量的成本,导致效率低下。因此,依申请公开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另一种途径。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除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的内容。义务主体对属于公开范围、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都应予以公开,对于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有权拒绝。为保障信息公开的落实,需要建立监督与救济机制。日本设立了信息公开审查会,为信息公开提供咨询;英国设有信息裁判所,是独立于行政系统的准司法性裁判机构,解决信息公开领域中较为专业化的争议;新西兰《政府公开法》要求在议会监察专员中专门设立信息监察专员。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构中的救济制度,也适用于信息公开中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的争议解决和权利救济,而司法救济是最后一道保障。
根据这一理论,在本研究中,对于高校信息公开政策方案的研究从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三个维度展开;对于高校信息公开运行方式的研究从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维度展开。由于本研究的研究对象是高校,因此不涉及上级监管机构以及第三方的监督救济问题,并且目前我国还未设有专门高校信息公开的统一监管机构,所以仅从主体、内容、方式三个维度进行分析。(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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