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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及国际比较

更新时间:2025-01-17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学者们对于现有的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为核心的高校信息公开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已有成果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策略,试图完善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的制度框架。与政府信息公开相比,高校的信息公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高校自治、学术自由是高校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而《办法》中规定应当公开的部分内容对高校自治形成了挑战。

这是目前高校信息公开领域研究的热点,成果也较为丰富。学者们对于现有的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为核心的高校信息公开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已有成果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策略,试图完善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的制度框架。

这一类研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有:杨沁鑫对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域外高校的信息公开范围进行了考察,并梳理了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其中,绝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公开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的信息、学校自主决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相对不予公开的信息有: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重大决策结果信息、招生就业信息、财务资产信息、教学科研信息、人事管理信息、后勤支持信息等,并探讨混合信息、事故信息、决策与考试信息等特殊信息的公开。[41]《办法》中对公开范围的界定存在着不足和缺漏,国外的信息公开立法中通常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准则,而《办法》在界定公开范围时,没有明确规定是以公开为基本原则还是以不公开为基本原则,这种含糊的范围界定不利于信息的最大化公开;并且不予公开的范围也不尽合理,不予公开事项的规定具有较强的任意性,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造成高校在信息公开中自主权过大,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对于信息公开的申请可以以“不符合学校规定为由”拒绝公开,最终妨碍高校办学情况的公开透明化。[42]方燕飞指出,《办法》的法律位阶较低,导致法律效力不够,一些条文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与政府信息公开相比,高校的信息公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高校自治、学术自由是高校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而《办法》中规定应当公开的部分内容对高校自治形成了挑战。[43](www.xing528.com)

据此,研究者提出了完善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路径,例如曾兵和王彤分别从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组织体系、配套制度、主动公开、申请公开、监督与救济这些维度对完善高校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提出了初步设想[44];李博、马海群提出应当引进高校信息公开激励制度、强化监督制度和救济制度、规范收费制度,为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的制度完善提供了新思路[45];周丽霞、杨志和基于民众对于公平的诉求,构建了行政管理制度、民众参与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三位一体的高校信息公开的核心制度框架。[46]余斌认为,应当建立起高校信息公开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落实责任人及其行政、法律责任,将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成果作为对高校经费投入的依据之一;应当建立高校信息库,拓展信息公开的渠道。[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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