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多数学者的研究表明,信息公开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学者对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阻碍进行了探讨。
首先,当前世界公共管理领域发生了“结构多元化”的转变,政府权力收缩,许多公共权力从政府部门转移到了私人企业、非盈利机构或是准政府组织,而多数信息公开法案还未将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延伸至这些领域。由于权力使用者的分散,政府信息公开只是信息公开的一部分,所以这个挑战就是要扩大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范围,从政府延伸至其他行使公共职能、接受公共资助的部门。[31]
其次,互联网作为强有力的信息媒介,在今天发挥了比纸质媒介更重要的信息传播作用,然而互联网的重要作用在大多数国家的信息公开立法中没有得到重视。在这方面走在前列的国家是墨西哥,率先在信息公开法案中规定了信息公开主体要通过网络公布一定数量的信息,并且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专门的网络中心负责网络信息公开。
第三个挑战是信息公开的落实比仅仅出台一部法律要困难得多。罗伯茨(Roberts)指出,一部信息公开法案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负责信息公开的管理人员,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公开意愿,政府人员不当使用自由裁量权,将使得信息公开难以落实。[32](www.xing528.com)
另外,有的国家在信息公开法案实施不久以后就颁布与法案精神相斥的另一法案,或者是对现有法案进行修正,造成了信息公开力度的缩水。例如,2003年,爱尔兰对1997年通过的信息公开法案进行修订,把内阁文件每五年公开一次的规定改为每十年公开一次,扩大了有关“国家安全”的不予公开的事项范围,增加了新的不予公开事项,并提高了申请信息公开的费用,这从本质上改变了“最大化公开”的原则,使信息公开的效力大大削弱。2003年,日本防卫厅委托第三方对一些信息公开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调查,这一违规举动没有受到制裁,使得有意愿申请信息公开的公民感到不安全从而放弃了申请。
最后,自“9·11”事件发生以来,恐怖主义成为重要防范对象,而信息公开可能会使恐怖分子掌握信息,从而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近几年对信息的保密趋势复发,一些国家在出台信息公开法案后又出台了旨在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33],例如保加利亚在2000年颁布信息公开法案,2002年通过了一项保密法案。信息公开不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需要各方的不懈努力,如果没有持续的压力和行动,那么信息公开法案就将变为一纸空文,公开透明的精神也将由于重重困难被逐渐消磨。我们不能全部寄希望于政府的主动变革,全球化和现代化也不会自然地促进信息公开,非政府组织的推进和公众的呼吁是推进信息公开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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