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学者对于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
(1)人民主权理论。达奇(Darch)和安德伍德(Underwood)指出,早在启蒙运动时期,信息就被视为民主的氧气,是实现人民主权不可或缺的部分[1]。人民主权理论发轫于欧洲近代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延伸出“主权在民”理论,认为国家是由人民订立契约建立的,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理论成为各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所有者,政府由人民赋权,因此政府等公共职能部门在行使公共权力时产生的信息有义务向人民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在1996年的演讲中说道:“信息公开的意义远不止是一项立法改革,更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需要。”(www.xing528.com)
(2)知情权理论(The Right to Know),又译为得知权、了解权。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伯(Kent Cooper)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了这一概念,此后产生了广泛影响,其基本内涵是公民有权了解他们应当了解的信息,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波文斯(Bovens)将知情权列为和公民自由、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同等重要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是指公民接收和索取信息的自由。知情权是打造阳光政府、实现行政透明的基本保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不仅仅是为了公共管理的透明,更是实现一项基本人权,并提出知情权应当和公民的其他个人基本权利一同写入宪法章程。[2]孟德尔(Mendel)讨论了公民的知情权在国际法和各国法律中的体现[3],如联合国1946年第一次大会通过的决议指出:“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联合国追求的所有自由的基石。”1948年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每个人均有持有观点和表达自由的权利,包括不受干预地拥有观点以及通过任何方式寻找、接受和传播信息与观念的自由。”我国学者朱春霞通过分析英国、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宪法中有关知情权的规定,认为“知情权是公民必须享有、国家必须保障的权利”,即使在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也有其存在的宪法依据。[4]虽然欧盟国家的宪法和民法中大多没有把“知情权”明确认定为一项基本人权,但是这些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司法正义等权利,而知情权是实现这些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对相关信息不了解,就失去了事实判断、表达观点的根基[5]。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基础,如果信息的公开渠道不畅通,公民也就无法自由地接受和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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