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对于高校信息做出了明确界定,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17]也就是说,“高校信息”不仅是高校在办学和社会服务中产生、制作的信息,还有从其他个人、组织机构中收集、获取的信息,前者例如高校编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向社会发布的历年录取分数线、录取人数,后者例如高校在评奖评优、学生资助时要求学生提供的个人资料、由于教师的职称评定而获取的个人信息、在校企合作、物资采购的招投标中获取的企业信息,或者是高校从政府处获取的文件资料等。“开展办学活动”而非仅仅是“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意味着高校的后勤、资产、基建等信息也在公开范围之内。高校信息所涉及的主体不仅是高校的学生、教职工以及管理人员,也包括高校与社会、政府之间的往来信息,例如高校的社会捐赠信息、资产信息、年度预决算等,涵盖了高校在办学过程中信息输入、运行和输出的所有环节[18],包括从资金来源、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到学生就业的整个过程。高校信息既包括学校日常运行管理中的行政信息,也包括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以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相关信息。既包括公众较为熟知的招生录取、学科学位信息,也包括传统上公开较少、颇为神秘的财务信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说明高校信息不包括口头传递的信息,而必须是可以通过一定的介质存储、传播的信息。
高校信息具有公共性,首先是信息的发布主体——高校,具有公共性。尽管在世界范围内,高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越来越产业化,越来越关注“学生消费者”的需求[19],但是我国《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20],充分体现了我国的高等教育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所以,高校信息是具有公共性的高校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办学过程中产生、制作和获取的,这决定了高校信息的公共属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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