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息公开的领域正在逐渐拓展,教育是一个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领域,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下,高校透明治理的意义尤为重大。诚如马丁·特罗所言:“在精英教育阶段,大学是象牙塔,而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公众需要广泛参与,高校的治理结构也应当随之改变。”[9]只有让社会大众了解高校的信息资讯,才能使公民合理地参与高校治理,为此高校应当建立起顺畅的信息发布渠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高校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支持和监督学校的运行。
纵观全球,许多国家已经通过政策法规赋予高校信息公开的义务。自1966年出台联邦《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之后,美国的50个州都陆续依据《信息自由法》的基本原则制定了本州的信息公开法律,高校一般被涵盖在内。此外,美国《高等教育法》(Higher Education Act)、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Family Educational Rights and Privacy Act)中也都就高校信息公开作出规定;英国在2000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中明确了高校承担的信息公开义务;澳大利亚部分州的立法中对于高校信息公开也有所体现,例如蒙纳士大学就根据《维多利亚州信息自由法》(Victorian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82)制定了本校的信息公开政策;加拿大高校也大多依据本州的信息自由法实行信息公开,例如阿萨巴斯卡大学根据《阿尔伯塔省信息自由与隐私保护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nd Protection of Privacy Act(Alberta)],成立了“信息自由与隐私办公室”(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Office),并制定了《信息获取政策》(Access to Information Policy)、《记录管理政策》(Records Management Policy)、《隐私保护政策》(Protection of Privacy Policy)。
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10],高校信息公开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相较于国外起步较晚,高校信息公开的立法植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中。在各国纷纷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背景下,我国也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37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11],这为高校信息公开的立法打开了第一扇窗口,此前世界上已有超过70个国家(地区)进行信息公开立法,公立高校一般被涵盖在公开主体的范围内。2010年,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高校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途径和要求、监督和保障做出规定,此后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日益受到重视。(www.xing528.com)
2009年3月《中国青年报》通过“新浪网”对2 588人进行了一项调查,“高校信息公开对高校有什么影响”,其中“98.1%的人认为,高校作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尽快实施信息公开;92.3%的人认为,高校信息公开有助于减少腐败现象。”[12]长期以来,人们对政治、经济领域的腐败问题较为关注,对于“高等教育领域的腐败却谈论不多”[13]。而近年来,高校的腐败在世界范围内有所加剧,我国的高校腐败问题也呈现增长态势,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社会蓝皮书》中指出,在我国,高校已经成为腐败的高发区,仅2013年,就有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四川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安小予、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蔡荣生、南昌航空大学党委书记王国炎、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等多位高校官员因腐败问题落马,高校已不再是不受污染的“世外桃源”,社会公众对于高校信息公开有了更加迫切的愿望。2010年,教育部颁布的《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14]并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内容、途径和要求、监督和保障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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