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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海为例:控规运行公众参与制度设计研究

时间:2023-09-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中,7名专业人士是聘用制,无任期限制,17名区公众利益代表人士每5年选择一次。公众参与问责处主要负责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以上海为例:控规运行公众参与制度设计研究

7.3.2.1 机构设置

按照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策略,将公众参与的某些职能进行分离,并形成制约,但要形成有效的制约,还需要将公众参与分离出来的职能安排在独立于规划行政系统的机构中。对西方发达国家公众参与组织制度进行考察和借鉴,美国的立法型规划委员会可以实现上述目的。立法型规划委员会是指规委会的权力由立法机构赋予,其所作决策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效力高于行政决策,不仅监督行政机构,而且能对其发号施令。我国目前是行政型规划委员会,听命于行政权力,无法对其形成有效制约。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制度环境的规划委员会机构,是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方法。

在我国,立法型规委会就是指由人大授权,对人大负责的规委会。虽然我国人大机构与西方国家“议会”不同,但是其根本地位和作用却赋予了人大授权建立规划委员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可以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因此建立人大授权体系下的规划委员会,并对应地建立包含公众参与转移出来的职能,可以很好地实现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分权制衡机制。

图7-8 公众参与的组织结构

将公众参与组织机构分为三大块,其中由政府—规土局—建管科/规划科组成政府系统,负责公众参与的组织工作,包括公众参与信息发布、信息收集和公众意见处理结果回馈等工作。规划委员会—秘书处—公众意见处理委员会/公众参与审查委员会/城乡规划问责处/顾问委员会组成监督系统,负责公众参与意见处理、公众参与过程审查、公众参与问责等工作。小区规划小组是公众组织,代表公众和由政府系统、规划委员会系统组成的官方系统进行联络交涉。(www.xing528.com)

7.3.2.2 组织结构与成员

组织功能不同,其人员结构与比例肯定不同。政府系统各组织已经有较为成熟的人员结构,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公众参与的组织人员人数较少,需要增加。而需要详细设计的是规划委员会和小区规划小组。

规划委员会包含秘书处、公众意见处理委员会、公众参与审查委员会、城乡规划问责处、顾问委员会五个分机构,主席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中,秘书处主要负责辅助规划委员会主席的工作,处理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人员按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公众意见处理委员会分为两个部门,分别负责控规编制过程和实施过程公众意见的处理。公众意见表决者必须是非行政人员,能代表公众的利益,因此建议人员由人大常务委员会推荐,每个区推选1名代表,即共17名社会人士。公众意见处理委员会需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因此也需要具备常规法律知识和修养的法律专业人士,因此,再招聘2名法律专业人士,5名有十年工作经验的规划专业人士,共24位成员组成控规编制过程公众意见处理委员会委员。其中,7名专业人士是聘用制,无任期限制,17名区公众利益代表人士每5年选择一次。控规实施过程公众意见处理委员会委员构成也按此法进行。公众参与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控规编制过程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实体审查,人员以3名有十年工作经验的规划专业人员及2名法律专业人员构成,采用聘用制,无任期限制。公众参与问责处主要负责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命。顾问委员会与目前的专家委员会作用相同,主要由社会上的规划专业及相关专业的专家构成,按照控规涉及的专业为基数,采取每个专业1名专家,应选择15位专家共同组成顾问委员会,负责控规运行过程方案的技术审查。

小区规划小组由居民选举产生,成员以5名为主,负责代表居民和政府、开发商联络。规划小组成员采用任期制,每5年选择一次,日常如果出现问题,可召开居民大会重新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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