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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控规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存在问题

时间:2023-09-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上述数据分析可以得知,上海控规实施过程公众参与制度的程序正义在主体标准、透明标准、开放标准、协商标准、共同决策标准、中立标准、及时标准、理性标准、救济标准、监督标准方面都存在问题。上海控规实施过程的项目与公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信息告知情况较好的时候,居民均能参与到建设项目审批的过程中。上海控规实施过程中程序正义存在的缺陷说明上海控规实施过程公众参与制度目前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详细分析和论证。

上海控规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存在问题

经过上述数据分析可以得知,上海控规实施(行政许可)过程公众参与制度的程序正义在主体标准、透明标准、开放标准、协商标准、共同决策标准、中立标准、及时标准、理性标准、救济标准、监督标准方面都存在问题。这些程序正义存在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实质正义的实现。

首先,看实质正义之“公共福利”的失效。根据“广中路600号建设项目”案例,由于项目在招拍挂阶段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因此可以说此项目的决策过程存在非正义现象。而开发商为高容积率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因此很难根据居民的意见进行建筑高度调整,居民的日照受损无法弥补。复旦大学二号科研楼项目虽然居民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但是在参与过程中信息不透明,以及某些时候区规土局出于压力无法保持中立,复旦大学在环评过程中造假,都使得居民的意见无法实现,居民的自身利益面临受损。

其次,看实质正义之“可接受性”的失效。上海控规实施过程的项目与公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信息告知情况较好的时候,居民均能参与到建设项目审批的过程中。虽然居民参与其中,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居民的参与处于一种不完全正义的环境中,居民参与决策的权力有限,决策过程信息透明度较差,部分决策过程的组织者不中立,都导致居民的意见难以影响决策结果。居民在决策过程中受到的非公正待遇,以及决策结果非居民性目标,都导致居民对决策结果难以接受。例如,快乐变电站建设项目中区规土局任命作为项目利益方的电力公司组织公众意见听取活动,电力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无视居民的要求,居民的意见难以被倾听并采纳。居民上访,抵制变电站的建设,均没有结果。电力公司在基地周围建了高高的围墙,隐蔽施工。虽然居民心里十二分的不愿意,但建设已成事实,他们也没办法了。(www.xing528.com)

上海控规实施过程中程序正义存在的缺陷说明上海控规实施(行政许可)过程公众参与制度目前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详细分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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