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规实施过程中的主体分析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实施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而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一方面,通过组织或参与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保障政策措施等主动行政行为实施城乡规划;另一方面,通过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引导和调控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城乡规划。上海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政策”。市规土局负责审批全市重点地区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并监督和指导区规土局行政行为,区规土局负责除重点地区外本区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另外,除了规土局,政府其他部门如发改委、建交委、环保局、消防局、燃气公司、电信局、供电局、文广局、卫生局等等部门和各行业专家也要负责项目中相关部分的审批。
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主体除了审批主体,还包括建设方和第三人。具体包括:①市政府、区政府。政府不仅是审批主体,也是城市建设的实施主体。政府需要实施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直接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建设,如道路、给排水、学校等,保证城市的有序运行。②开发商。他们承担了城市商业、房地产开发的大部分内容,是城市规划实施的主力军,而开发商行为在城市发展中盲目追求高额利润带来的外部不经济的负面作用也是较为突出的。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往往最大化地追求建设量,而忽视对周边利益及公共利益的侵犯。③第三人——受建设行为影响的城市居民。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成熟,公众的民主意识、自我利益保护意识日益增强,通过各种政策参与途径影响和制约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愿望逐渐增强。他们从切身利益出发,将建成环境(住房、教育和医疗等社会服务设施及交通和市政工程等基础服务设施)视为消费手段,关心其价格和空间利用,强烈抵触损害其生活环境质量的行为。
(2)上海控规实施过程程序正义之主体标准分析
通过分析上述5个案例,总的说来,上海控规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土地获取、规划阶段、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各个阶段包含的参与者有区规土局、建交委、房管局,以及其他各相关部门、开发商及周边居民。这其中规土局及建交委占据主导位置,其次是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公众仅在方案阶段才有机会参与。在“公众有意见”的案例中各类规划主体均能参与到规划过程中,在“公众无意见”的案例5中受影响的居民是因为不知情所以没参与,因此,可判定上海控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程序正义主体标准没达标的情况。不过相较于控规编制过程,控规实施过程中公众的知情情况要好很多。(www.xing528.com)
表6-3 上海控规实施(行政许可)过程参与主体
表6-4 上海控规实施(行政许可)过程参与主体参与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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