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上述数据分析可以得知,上海控规编制(包括调整)过程公众参与制度的程序正义在主体标准、透明标准、开放标准、协商标准、共同决策标准、中立标准、及时标准、理性标准、救济标准、监督标准方面都存在问题。这些程序正义存在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实质正义的实现。
首先,看实质正义之“公共福利”的失效。由于缺乏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尤其是缺乏土地使用者——地方居民和政府、开发商之间进行自由、平等的协商和决策,导致《嘉定新城JDC1-2005单元(东方慧谷所在地)街坊控规》和《虹桥商务区徐泾中QPPO-0102单元控规》的规划结果都出现了只注重整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不公平分配的现象。
其次,看实质正义之“可接受性”的失效。根据程序正义心理学的相关研究,如果居民认为决策的过程存在不公平,那么他们对决策结果的可接受性将降低。上海控规编制案例中大多数的居民不认可规划结果,其中的原因不仅仅是对结果不满意,还基于过程的非正义。研究虽未对此作详细的问卷调查,但曾经在《嘉定新城JDC1-2005单元(东方慧谷所在地)街坊控规》和《虹桥商务区徐泾中QPPO-0102单元控规》案例中咨询过部分居民,他们一致表示由于决策过程封闭,自己没有发言权所以难以对规划结果表示认同。尤其在“公众反对意见较大”的案例中,居民对规划过程中复旦大学隐瞒信息的行为表示愤慨,对规土局不认真对待公众意见、相互推诿的行为表示不满,为了表达这些反对情绪,居民多次在反对的书面意见中进行了阐述,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复旦大学枫林校区控规调整案例中非正义的过程与结果相伴,加剧了公众对规划结果的不认同。(www.xing528.com)
上海控规编制过程中程序正义存在的缺陷说明上海控规编制(包括调整)过程公众参与制度目前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详细分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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