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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运行中公众参与:实质正义标准浅析

时间:2023-09-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运行过程后的实质正义应该是公益优先,尊重私意。表3-2程序正义评价的标准细分

控规运行中公众参与:实质正义标准浅析

3.1.3.1 公共福利原则

城市规划工作实际上就是围绕着利益问题进行的,城市利益的获得主要取决于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占有。城市规划要捍卫公共利益,就是要界定土地利用价值转移过程中的利益关系,既要保护各种组织和个人应该获取的利益,更应保障共同的利益。具体的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维护:第一,城市发展和建设秩序。第二,提供公共物品。第三,公平配置城市资源,以罗尔斯的平等主义为原则,使境况最差者的福利最大化,城市规划应当优先关注、关心社会弱势群体。如住区选址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优质环境资源分配等方面要关注城乡中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第四,促进和谐发展,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的正当性来自于它的目的是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如果这种公共利益不是建立在充分考虑私人利益的基础上,损害了私人利益,那么它就是不公正的。因此,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运行过程后的实质正义应该是公益优先,尊重私意。

3.1.3.2 可接受性原则(www.xing528.com)

城乡规划不仅要合乎法律性,更要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这是城乡规划实质正义的重要内容。不被公众认可的规划是非正义的。如果城乡规划不是出自民意,而是出自强权者的意志,则有可能导致规划决策偏离公共利益,行政意志异化为特殊利益集团的意志;如果一项规划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即使以强力作为后盾,规划实施必将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如果公众对规划内容认可,确认不疑,对政府的信任感增大,不仅会以积极正面的态度推动规划实施,而且还会降低规划实施的成本。如果规划不合民意,还有可能导致公众认为政府不重视民意,不从民情出发,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引起社会动荡。

表3-2 程序正义评价的标准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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