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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运行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上海实践研究

时间:2023-09-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定了救济性的程序正义才会从神坛落入凡间,并产生其作用场。

控规运行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上海实践研究

3.1.2.1 救济原则

《行政程序法》明确:“救济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认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无救济则无权利”,程序正义的理念是保障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公正权利的最终实现是靠救济程序来完成。城乡规划运行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可依法得到维护,程序正义的内涵是要为某些少数群体提供可以继续维护权利的机会和通道,这是人权得到切实保障的根本,也是公平的根本。公民可以就司法和行政乃至宪法中的程序性权利请求法院保护,以使其受侵害的权利能及时得到救济。规定了救济性的程序正义才会从神坛落入凡间,并产生其作用场。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运行过程中程序正义之救济原则存在的标准是:第一,存在公众参与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即公众的参与权如果被侵犯,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程序给予弥补;第二,公众在参与过程中任何权利都有获得救济的通道,即在某些情况下公众认为利益没有被维护,都有相关的救济通道继续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司法救济,还存在其他的救济形式,对于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这个特殊的领域,为普通公众提供知识救济,提供资金救济。这些其他的救济形式以及信息技术平台的支持都是必不可少的。(www.xing528.com)

3.1.2.2 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法》规定:“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监督原则是基于对权力制约,对权利保障的考虑,戈尔丁认为,行使权力的行为“不应当是反复无常或专横武断的”[10]。言意之下,权力失控将导致不公正,所以需要监督。这对于克服决策者偏私和失误行为具有重大作用,监督也是程序正义不可或缺的元素。

控规运行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程度正义的监督原则包含两种形式:第一,监督公众参与权力。首先是对公众参与程序组织运行权力进行监督,保证组织者严格按照程序内容执行公众参与制度;其次是对公众参与意见回复权力的监督,保证公众意见回复可以按照程序规定,同时合乎理性的原则。监督检查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可以对权力部门形成有效的制约,是提高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条件。第二,存在对决策者不良行为的行政问责机制要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还需要决策者对公众意见的回应及对决策过程与结果能承担一定的责任,即决策者的非正义行为应该有相应的问责程序给予惩罚。对于规划行政人员来说,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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