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林
摘 要:清代武科考试之防弊,从场前回避、保结、审音,到场内约束考官、点名搜检、记录成绩、印面印臂、验对笔迹、弥封试卷、统一笔色,再到场后磨勘文字、复试考生,从制度设计层面而言,可谓严格完备。历朝对武场纪律屡申禁令,违反者待以峻法严刑。然而,防弊方法越精密,禁令申饬越频繁,正好反映出作弊手段越高明,舞弊情形越严重。同时,舞弊手段越进步,防弊方法也随之越精密,两者互相敌对却又相互促进,武场积弊陈陈相因。武科“致公之难”的困境,也直指传统政治体制的结构性问题。看似完备的制度设计,却难敌体制内外徇私钻营者的联合夹击,以致不少规条形同具文。防弊制度设计与其运作实况之间,往往存在误差与分殊;也正是此种误差的存在,不断推动制度建设随时应势改进。
关键词:清代武科;防弊;舞弊;制度设计;实际运作
作者简介:李林,历史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讲师,200241
中国古代育才造士,文武并重,选士制度亦有文武两途。武科自武周长安二年(公元702年)创置,历代大致相沿,不断完善体制。直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才因旧式武科不敷时用,正式停废。清代文、武科考,定例皆为三年一试,均分为县试、乡试、会试—殿试三级,合格者各得授予文武生员、举人、进士荣衔,可谓两条“平行路径”(parallel tracks)。[241]清代武科各级考试,均分为外场、内场。外场试武艺,又分两场,头场试马箭,二场试步箭,以及开弓、舞刀、掇石三项技勇。内场试文艺,起初考策、论,主要以《武经七书》为准(康雍乾三朝曾短暂考过《四书》),主要关涉行军选将之道。后因武科士子文艺日益不堪,嘉庆朝内场改为默写《武经》100余字。[242]有清一代,虽然武科总体影响不及文科,但两者均为科考入仕正途,国家均视为抡才大典。为了重名器而别流品,防场弊以杜幸进,立法备极细密严格。但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其实际执行中,舞弊情形却层出不穷。有关文科考试,前贤研究已汗牛充栋,学术经典亦复不少,但武科研究则相对沉寂,更鲜见专研武科防弊、舞弊与惩处的论著。[243]笔者尝试连缀参撷各类档案与史料,对此稍作梳理论析。
一、场前之防弊与舞弊
场前防弊之要点,在于确认考生之身份与应试资格,并预防考官与考生之间因为亲缘、地缘等关系而通同舞弊。至其具体办法,除有主要针对考官之各项回避规定,更有针对考生之各项保结制度及过堂规定。为防止考生冒籍应试,武场亦与文场一样,引入审音制度,略述如下。
(一)回避制度
科场订立回避章程,在于预防考生与考官、场官相熟,甚或有血缘、姻亲关系,而致瞻徇舞弊。故科场定例,首于亲属回避制度,规定綦严。武场亲属回避之范围,以《武场条例》所载,涵盖父族、母族及妻族,并与服制及籍贯结合。其原则如下:
入场官员之子弟及同族,除支分派远散居各省各府、籍贯迥异者,毋庸回避外,其余虽分居外省外府,在五服以内,及服制虽远,聚族而处之各本族,并外祖父、翁婿、甥舅、妻之祖、妻之嫡兄弟、妻嫡姊妹之夫、妻之胞侄、嫡姊妹之夫、嫡姑之夫、嫡姑之子、舅之子、母姨之子、女之子、孙女之夫、本身儿女姻亲,概令照例回避,不准入场。[244]
亲属回避之外,考官尚有籍贯回避。雍正十二年(1734年)定例,武科县试,武生童试外场骑射,地方督抚、提镇不得委派本籍武职会考。若同城武职皆系本籍,则于附近别府调委。然此时之籍贯回避范围,仅以500里为限,本省别府之武职仍可会考。乾隆三年(1738年),以本省武职较射,难免请托之弊,令嗣后武童试外场较射,均委调别省籍贯之武官。外场考官之籍贯回避范围,由同省异府扩大至异省籍贯。[245]武科乡试内场,例以督抚为主考官,其同考官之籍贯回避变化,恰与外场相反。清初各省武乡试,内场同考官必须由邻省调取。直至乾隆元年(1736年)贵州武乡试,仍由邻省调取科甲出身之进士、举人6名,校阅内场策、论。[246]然远省交通不便,跋涉不易,且同考官调自外省,徒增科场经费开支,故奏请嗣后内场同考官一律自本省调取。
考官回避之外,对部分身份特殊之考生,亦有籍贯回避规定。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准两江总督高晋奏,外省官员子弟不准在现任本省应试,亦不准入伍食粮,以兵丁身份冒试。本省官员子孙,亦不准于现在任所地方应试,须各归原籍本县考试。[247]以上诸制,均为防止因人情之私而害选举之典。
(二)保结制度
武科亦称抡才大典,为体现重名器而别流品,要求自进身之初武童应试,以至此后各级考试,必须声明身家清白,而且应试时无刑犯、匿丧、冒籍、顶替等违碍。为确查应试者之资格与身份,又定有责任连带之保结制度。武童应县试之先,必须取具邻里甘结,应试武童五人连名互保,并须同籍廪生一人作保,始准应试。清代严惩匿丧,武生童应试,须取具甘结,声明并无隐匿亲丧。如遇本生父母丧期,武童、武生俱不准应试。若蒙混冒进,应试者严行查究,扶同冒结之人亦一体坐罪。[248]
武场廪生保结制度,始于雍正末年。武生无廪生、增生、附生之分,雍正十三年(1735年)议准,武童应考武生,需本籍文廪生一人保结,于点名散卷时识认。若有顶名冒替,将该廪保黜革治罪。然规定廪生保结,又启弊窦。廪生遂视此为利薮,乘机勒索武童。故又有上谕申饬,廪生若认识应保之童生,应为保结,并不许勒索规礼。[249]
武童取进后,若武乡试合式,作为武举赴京会试时,亦须取具文结。文结之内,须如实填注该武举年貌、籍贯、科分、名次、三代等信息,并声明在原籍并无事故违碍之处,兵部方能收考。依武举籍贯及身份不同,应试文结分以下四种情形办理。
第一,京师八旗武举会试,由各旗岀具文结,并造履历清册咨送顺天府,再由顺天府备文送兵部,入册考试,文结内应声明满洲、蒙古、汉军并包衣满洲、蒙古、汉军字样,分别填注;第二,各省驻防武举赴京会试,由将军、都统等衙门咨送,并由各京旗造具年貌、三代、科分、名次清册及到京日期,报兵部入册,兵部先期行文值年旗,转行各旗内务府办理;第三,各省民籍武举会试,由原籍地方官具结申送布政司,再由布政司转详督抚,发给应试文结,同时亦须造具武举履历清册,报兵部查核;第四,武举投效军营已准留营差遣者,由各营给咨应试,仍造具年貌、籍贯、三代、履历清册,报兵部查核。[250]
各省武举得发咨文,赴京会试,须于限期内赴兵部投文。再由兵部订明日期,集齐武举,按省份、名次依序经过兵部大堂,南入北出,验明身份,并取具同省同考五人互为保结,称作“过堂”。若文结或手续未齐备,不准会试。[251]
武举应试文结,亦有特别规定。若旧科武举会试未中,留京练习弓马,未及回籍起文,准其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呈递,参与会试。惟顺天府大兴、宛平两县因路途较近,自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始,规定两县武举必须由顺天府给文,不准仿外省武举取具同乡京官印结会试。[252]
(三)冒籍、审音与混考
科场应试举子或为贪求较高取中机会,或为隐匿于己不利之真实籍贯与行迹,假冒籍贯应试者,在在有之,文武科皆然。[253]关于冒籍认定与查处,清初已有明文。顺治二年(1645年)定,“生童有籍贯假冒者,尽行褫革,仍将廪保惩黜。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坟墓、田宅俱有的据,方准应试。”[254]康熙、雍正、乾隆间屡申此令,并令地方官彻底清查。武童应试者必须为本地土著,或已有田产、入籍者,取具邻里甘结,武童互结,方准赴考。若违规冒籍应试,将地方官议处,武童照冒籍例治罪。已经冒籍者限期自首,勒令改归原籍考试,否则斥革治罪。[255]定例虽严,然冒籍之弊,屡禁不止。冒籍问题,童试一级尤为严重。因应试人数众多,彻查不易,且部分地方官吏渎职瞻徇,隐匿乃至伙同舞弊。
除严令彻查童生籍贯,为防冒籍,另有“审音”制度。即应试之先,经过互保、派保(文科)之后,再进行口音核对,以判断应试童生是否确为本州本县人,或是否已入籍达20年。[256]“审音”之制,起初主要针对顺天府宛平、大兴两县童生。然清代科场冒籍严重,全国皆然。乾隆十八年(1753年),礼部奏请严查冒籍,即称“冒籍之盛,不独大、宛两县。凡顺天府属,在在有之,次则天津一府。……每科中式,顺天、天津两府合计,几及解额之半,其土著者才什之二、三而已。外府士子因上进途艰,往往中年废业。”[257]
地方生童名籍既难彻查尽核,遂滋重名冒考及杂流混考之弊。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湖南学政谢阶树奏称,考试武童时查出重名不到者,宝庆府属共有1 396名,永州府属有1 563名,桂阳、郴州、衡州所属各县,重名冒考者亦多至百数十名不等。此外,除事先查明阻止应试者,县试时查出不符资格或不应与考者,亦有匿丧者26名,皂役11名,演傀儡戏者1名,闹事光棍1名,顶替1名,僧人1名,宰牛屠户1名,挑盐脚夫2名。[258]此奏上达,上谕申饬地方官员失职,令严加查办,实力整顿,可见此时武童重名冒考及杂流混考积弊之深。
二、外场之防弊与舞弊
清代武科各级考试,均分为外场、内场。外场试武艺,又分两场,头场试马箭,二场试步箭,以及开弓、舞刀、掇石三项技勇。武科抡才,甚重武艺,故外场防弊尤为重要。其防弊之要点,除了防止考官徇私,更在确查、记录考生各项技艺考试的等级与成绩,同时确保外场合式者依照规定进入内场,今述其法如下。
(一)约束考官
清初武科内场关防甚严,一如文科,然外场关防则不甚严密。以武会试为例,外闱考官经硃笔圈定、听宣谢恩后,仍各自回家,次日始赴武场典试,且武考期间亦须画题衙门案稿。又武闱开考后,外场监射大臣白日监射,夜晚仍归私宅,易生弊端。乾隆七年(1742年)议准,外场考官钦定宣旨后,暂停一切稿案画题。[259]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又议准御史李廷钦条奏,武会试及顺天武乡试外闱监射大臣、较射大臣、监试御史听宣后,既不准归私宅,亦不准在外闱邻近武举之处居住,以防探听消息。此类考官俱于城内距外闱稍远之处住宿,以远嫌疑。顺天武乡试外闱考官,应赴德胜门内附近庙宇住宿。此外,外闱考试大臣不准随带官员,随带跟役亦不得多于四名。兵部所派供役人员,由提调官严加管束。若考官及执事员役违例,由监试御史指名参奏,并交吏部议处。[260]
各省武生童考试,亦规定委选会同学政考试外场之武职,自奉文之日至考试完毕,须加紧关防、封门回避。考试期间,不得与本地人士私相往来,其家人、兵丁亦不得私自出入。并由提调官留心访察,纠劾举报。[261]
(二)骑射技勇考试之防弊与舞弊
清代武科重外场,尤重骑射,故关涉箭枝之制备、管理与记录,规制亦严。外场用箭,乃统一制备。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题准,武会试及顺天武乡试考生领箭后,须先在箭上自书姓名,射毕由步军统领衙门派员收箭,送往收箭棚内核实,考生射毕再赴收箭棚报名领取,凭以登记中箭枝数。外场考试时,亦派营员严加巡查,若有闲杂人等在落箭处及收箭棚附近窥伺,希图打箭,立即锁拿,枷号示众。[262]
外场各项成绩,皆即场详细记录,统名“记箭册”。[263]且乾隆间已议准,武会试及顺天武乡试外场记箭,考试官与兵部堂官、监试御史各执一本记注。各闱箭册每晚须入箱封锁,交提调官收掌,钥匙则由监试御史保管,次日再公同取出校阅。外场试毕,依士子成绩分别双好、单好字号,再将箭册封固入箱,由顺天府派员送入贡院,钥匙亦由监试御史携入内闱。到时一并取出,三册互对。[264]
外场考试马、步箭,虽然监督甚严,亦时有虚报用弓力数,或串通执事兵弁虚报中箭枝数等弊情。如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武闱乡试,太原营鼓手与武生通贿舞弊,捏报中箭。高宗令彻查严处涉事人员,并谓“朕知武闱外场,虚擂捏报乃向有之事。因传谕该抚严切审究,始讯得贿嘱确情,自应照例治罪,以示惩儆。”[265]至于外场开弓与掇石,亦有舞弊之法。齐如山先生述武童此项舞弊与防弊细节,颇为生动:
用两根绳彼一端各系于足上,这一头则各系一个铁钩,暗握两手中。绳由衣内隐藏,拉弓时以钩钩于弓弦,借着腿的力量,可以多开半个劲,提石更能借力,因为有这些情形,所以后场就被轻视了多少年。后因有不肯作弊之人反对,上呈子告状,主张挽弓提石时,都脱了衣服,这个办法自然可以杜绝弊病,但官场以为,国家考试大典,士子都要穿官衣,何等郑重,脱去衣服,未免有失官体,不果行,后来斟酌至再,乃令都袒右臂,则钩子不能隐藏,此弊才能杜绝。[266]
(三)印面、印臂与“指纹识别”
武科应试者,多长于外场武艺而内场不能为文,遂致内场冒名代考日多。为防此弊,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定,武科乡、会试头场马射合式者,于两颊印记,并令武生、武举亲填姓名、年貌、籍贯,以便核对入内场。[267]然面上印记之法,未能有效防弊。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一月,贵州巡抚定长奏称,面上印记易于模仿,且印记受汗渍后,模糊难辨。而箭册所记士子身材、面貌,不过身高身中、有髭无髭之类,不甚准确,易于蒙混。因此,定长提出“指纹识别”之法:
惟手上十指,罗纹为箕、为斗,人人互异。若据箕、斗识认,实杜顶冒之弊。臣请嗣后各武闱,凡武生应试者责令教官,兵丁应试者责令该管营员,各验明生、兵两手箕、斗,于□送文册内所开年貌之下,切实注明。[268]
斗纹亦称螺纹,为指肚之涡形圆纹;箕纹为外围不封闭之流纹,因状如簸箕而名。指纹乃个体特有身份标识,几无两相重合之可能,故至今亦为身份识别之重要依凭。定长远在乾隆间已晓此理,并拟用于科场防弊,可谓创新先见。以定长之议,武科外场应在二场考试马、步箭及技勇,以及三场点名搜检之时,皆逐一以粉涂指,验明箕斗,方许入场。指纹识别之法,的确远较面上印记精准。若能严格执行此法,于防范冒名枪替大有裨益。然乾隆皇帝所虑并不在此,硃批:“此事太琐,成何政体”!此议遂寝。
然面上印记,确非良法。同年十二月,安徽巡抚高晋奏称,“头场印面后,计至三场点名时,将及经旬。非惟保护维艰,亦且观瞻不雅,应请改印于左、右两小臂。”[269]高晋此项奏议,乾隆皇帝甚以为然,批曰:“武闱印颊之例,原以防弊。但国家设立武科,将以备干城之选,而印记两颊,殊非待士之体。”[270]遂令兵部议覆,从高晋之请,改为印臂,且相沿至清末废科。
三、内场之防弊与舞弊
武科内场考试文艺,起初考策、论,主要以《武经七书》为准,出题主要关涉行军选将之道。后因武科士子文艺日益不堪,嘉庆朝以降改为默写《武经》100余字。武科内场防弊之要点,在于确保进入内场者与外场应试者身份一致,且其内场文字为入闱期间独立完成。同时,也要防范考生信息过早公开而影响阅卷公正,并明确各考官阅卷流程与职责,以防弊情,其规制大要如下。
(一)验对亲供
验对亲供,其意亦在预防枪替。其法,士子考试外场骑射时,每人发给一纸,令亲填籍贯、三代信息(姓名、存殁、仕否)及本人年貌,称作“亲供单”。[271]取进时,再令复填亲供信息,验对笔迹。[272]武场验对亲供之制,至迟于康熙间已行之,然难断内场代考之弊。雍正九年(1731年),湖南学政习寯疏言,“武童之外场好者,或策、论不通,或请枪手代考。或点名入号时,调换试卷。又合式武童自揣技勇不及,惯为倩代,以致作奸犯科,种种情弊。”为此,习寯奏请严格验对亲供,以绝内外场调换之弊。并于内场考试时,将外场“好字号”武童与“合式”武童坐号隔别,以防临时代倩。[273]
然制度之定立,往往与其实际执行有所偏差,乃至相去甚远。清季武童填写亲供情形,齐如山先生记其亲身经历云:
我实实在在看见过绝对不能识字之人,绝对不能识字,而又想混个功名顶立门户,则只好考武了,于是乎就闹的笑话百出。因为要考,不能不练练写字,至微自己的名字总要写的上来,所以仅能够写自己名姓之人,总有百分之九十,能写自己三代者不过百分之十,能默写武经者,则或有百分之一,所谓默写者不过照钞而已。所谓能写三代之名者,固然甚少,能知者亦不多,我就替武童生写过,问他三代都叫何名,大概都知道自己父亲之名,但有许多只知道乳名,一次我问一人,汝父何名?他说叫狗儿,问他大名或学名,他都不知,他说只听得他祖母永远管他父亲叫狗儿。再问他上两代,知道祖父名的还有,知道曾祖名的就很少很少了。你再问他怎么办,他脑思倒是很活动,说你找吉利字随便写上几个就是了。[274]
武乡试取中后,照例顺天中式武生须于复试以前,取具五人连名互结,亲赴兵部填写亲供。各省武乡试毕,应晓谕诸生等候发榜。再由监临、督抚、提调、监试各官点齐中式武举,赴贡院填写亲供。并将亲供单与考卷一并解交兵部,磨对笔迹。如中式武生抗违不到,或笔迹不符,即题参讯究。[275]而且章程亦有明定,若逾限不填亲供,不准应会试。严令之下,亦有抗违不遵者。乾隆间浙江学政李因培奏称,部分武举中式后屡经催促,不赴学政衙门填写亲供,甚至不应武科会试。[276]此类乡居武举,大多不图上进,反而成为地方社会乱源。
(二)内场点名搜检与严密关防
武科内场进场之点名、搜检,以及严密关防之法,大致同于文科。如武会试及顺天武乡试内场,兵部先期行文步军统领,委派巡捕营官2员,各带兵20名,于贡院东、西砖门外,照册点名搜检,[277]再放入砖门。大兴、宛平两县官员在大门两旁照牌点入,大门内再令千总搜检,监试御史才按名给卷。场外墙垣亦须昼夜巡查,由兵部先期行文步军统领及都察院,派拨五营、五城弁兵员役执行。除了搜检应试举子,内场入闱官员之跟役及执事人等,亦一律严加搜检。倘若发现串通士子,代为怀挟舞弊,跟役从重治罪,本官照失察家人犯赃例议处。[278]
考生进入内场后,更需严密关防,以防传递、代写。乾隆七年(1742年),御史薛澄条奏武闱事宜,称号舍院墙低矮,易于超越,应将邻号院墙增高数尺,并照外围墙一律加以荆棘,确保锁院深严。又谓贡院四角各建一楼,设员瞭望,本为防止士子越墙出舍。然近年停设此官,只存空楼,请嗣后每楼仍派佐贰首领官一员,带役数名瞭望稽察。若该员役徇纵舞弊,由知贡举、监试官参究处治。[279]兵部议覆,均从所请。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山东道监察御史杨九思亦奏,提调武会试时见试卷中往往有文理清通、字画端楷者。然经查访,发现武场内不无传递之弊,甚至将试卷传出代作代写,请严防范之法。旋经兵部议准,嗣后顺天武乡试及武会试内场出题之日,令监试御史督率委官,挨号查验试卷,如有传递,即行严究。内场供事之水火夫役白昼差使完竣,即扃闭空房,不许擅自出入。且考场围墙之外,令巡捕营多派兵弁昼夜巡查,以肃场规,严防传递代倩之弊。[280]
其实立法越密,恰好说明弊情越深。京师武场尚且如此,各地童试情形万殊,难以画一彻查,问题更多。[281]早在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湖广总督郭琇上《肃清学政疏》,已直指学政考选生童多受贿舞弊,谓明伦堂乃“钱神交易之地”。对武童考试时地方官吏通同舞弊之情形及后果,指陈尤切:
更可骇者,尤莫若考入武庠之一途也。文童之真者,尚间有一二;至若武童,无论州县大小,概以贿进。只缘此途不行磨勘,无关声价,尽以此项充之囊槖。且自行贿卖之外,复有各处进士、举人之常例,教官、巡捕等职之恩典。或二人一名、一人一名,俱以武生应之。至中有通线索、连首尾者,包去三、五人不等。甚至书吏、皂快、水夫、火夫之类,亦皆合班成群,指武生为讨赏之具。而缘入武庠者,俱系无赖棍徒,不习弓马,不谙韬略,假阿堵为护身之符。一旦衣顶到身,抗粮把持,唆讼武断,率由此辈。凡此诸弊,孰非学臣之贪滥所致?而学臣之贪滥,又孰非督抚之护纵所使也?[282]
郭琇此奏,硃批谓“这本说的是,九卿、詹事、科道会议具奏”。然地方官吏积弊陈习既深,利益关系亦盘根错节。故武场积弊依旧,朝廷亦不断申饬。雍正十一年(1733年),又有上谕:
各省学臣考试,闻有弓马平庸、文理麤通之人混入内场,越号换卷,传递代笔,贿嘱倩代。揆厥所由,总由府州县考试时,每以广收博取,市宽大之名,无论骑射优劣,悉行录送。遂令技艺不堪、汉仗猥琐之辈,混入内场,种种作弊。嗣后府州县官考试武童,倘不悉心校阅、滥行录送者,着该学政题参议处。其学政校阅外场,尤当加意选择,若将平常懦弱之人滥列好字号,入场取中,亦着督抚查参。[283]
彻查严处,绝非圣旨一下就能达成。偶尔究办一二典型案例,亦难儆效尤。因此,虽然朝廷屡颁严令,地方官民舞弊撞骗,千方百计。道光十一年(1831年),御史达镛亦谓武场附近多有银号、布铺之人,扮作摆摊、卖药等探听风声,随机撞骗。旋发上谕,责成监试御史及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认真访查惩办,以杜弊端。[284]仅看制度条规,可见内场关防甚严,但实际运作中却防不胜防,场规渐坏。
(三)内场试卷弥封与用笔规定
清代武科内场不似文科之有誊录与对读,防止考生信息泄漏之法,仅有弥封。武科内场弥封清初已有,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顺天武乡试考官博通阿等奏称,武乡、会试卷面弥封甚薄,定嗣后将卷面折迭,外用厚纸两层封固。[285]嗣后此法相沿,弥封不断加厚,并照文场例办理。光绪九年(1883年)又议准,武闱内场试卷弥封白纸再行加厚,并仿文科礼部弥封之式,将考生姓名、籍贯严密封固,再钤盖关防,以昭慎重。[286]
武科内场阅卷用笔初未划一,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准广西巡抚奏,武场士子答卷用墨笔,嗣后各房考官阅卷用紫笔,主试抚臣用蓝笔。如有添改,照文闱例按笔色查议。次年兵部奏称,蓝色易于洗改,故嗣后主考官改用赭黄笔,印卷戳记及一切原用蓝色之处,俱照文场之例改用紫色。[287]
清代武科本不重内场,改写《武经》后更形同虚设。其弥封糊名、阅卷用笔之法,不过因循故事,渐失本意。清季武童试内场情形之败坏,由此可见一斑:
其实这般考武之人,大多数都不识字,多是雇人代写。每逢考这场时,总有人顶名混入,自己带着一部孙武子,代别人照钞,办理考试。管点名之人,一定是礼房之书吏,他一定有亲戚朋友混入,挣这些个钱,所以永远不会破案;而且考官们也都知道这种情形,绝对不会认真。于是这种默写武经之卷子,交了卷就捆起来,绝不会有人看的,不过是国家的功令,不能不照办就是了。[288]
四、场后之防弊与舞弊
武科场后之防弊制度,主要有磨勘与复试两项,意在重新核对士子笔迹,复查其内场答卷,并重新考验其外场技勇,最终确认考生信息与成绩真实有效。以下所论,乃清代武乡试之磨勘与复试规制。武会试后之磨勘与复试,其法大致相类,此处不赘。
(一)场后磨勘
清初武科乡试无磨勘之例,康熙十七年(1678年)题准,直省中式武举试卷、亲供限出榜后十日内,解送兵部磨勘。[289]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停武举试卷解部磨勘。[290]此后各省取录武举,外场技勇每多虚报不实。清初部分省份刊刻武乡试录,已注明新中武举外场成绩,然未悬为定制通行。
嘉庆六年(1801年),令仿文闱磨勘之例,嗣后各省刊刻武乡试题名录,须一律注明各中式武生马、步箭及弓、刀、石各项成绩。俟各省题名录进呈齐备,发交兵部逐一核对。嘉庆九年(1804年)正式推行此制,并订立磨勘条例。马、步箭必须各中五枝及以上,方为合式。弓、刀、石三项技勇均列头号为最优,一、二项列头号者为合式。若有两项列二号,罚停会试一科;一项二号、一项三号者,罚停会试两科;两项三号者,罚停会试三科。若马、步箭仅中五枝,又有两项技勇皆列三号,将本生所中武举斥革,考试官分别议处。顺天武举乡试,本由兵部侍郎会同顺天府官员较射,不宜再以兵部磨勘自查。嘉庆九年亦议准,顺天武乡试竣,从内阁,及吏、户、吏、刑、工五部,以及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职员内,钦点二、三名磨勘。[291]
(二)场后复试
武乡试初亦无复试之例,清季始行。《清史稿·选举志》载:
复试始乾隆时。初制从严,仅会闱行之。不符者罚停科,考官议处。三次复试不合式,除名。道光十五年,始复试顺天武举如会试例。咸丰七年,复试各省武举如顺天例,然稍从宽典矣。[292]
《宣宗实录》亦载,道光十五年(1835年)上谕内阁:“本年顺天武闱乡试取中武举,着兵部即仿照武会试复试例,具奏办理。着为例。”[293]武科乡试复试,即自此始。
顺天武乡试复试,于出榜揭晓、磨勘之后,由顺天府按乡试原册,将新中式武举成绩造册送兵部。经兵部题请,由亲王、郡王及六部满、汉堂官内钦点二、三员,传集武举复试。若新中式武举复试成绩参差不符,罚停会试一科,原闱监射、较射大臣交部议处。该武举若欲再应会试,须与下届新中武举一体复试,初次因何项技勇不符,即复试何项。积至三次复试不能合式,即将其合式字样注销,仍准以武生、兵生再应乡试或入营食粮。三科无故不复试者,注销中式字样。[294]
各省武举由督抚考取,若再令督抚复试自查,不免形同具文。故各省新中式武举之复试,须赴京进行。其法,各省乡试武举中式后,限令于次年武会试前八月初一至十五日,赴兵部投文到齐。兵部核计中式人数,奏请钦派王大臣分闱复试。其复试办法及罚黜则例,与顺天复试同。三科无故不复试者,亦注销中式字样。[295]
磨勘与复试已为防弊措施,为了防止该防弊措施执行中又有舞弊,武乡试磨勘、复试又有回避规制。因顺天武乡试本由兵部侍郎会同顺天府官员较射,不宜再以兵部磨勘自查。嘉庆九年(1804年)议准,顺天武乡试毕,从内阁及吏、户、礼、刑、工五部,以及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职员内,钦点二、三名磨勘。[296]同理,各省武举由督抚考取,不宜再令督抚复试自查,故各省新中式武举,须赴京由兵部奏请,钦派王大臣复试。[297]为防弊而立制,复另立制而防此制之弊,足见其设计之缜密;同时,也可见建制之繁复,条文之冗杂。
五、余 论
清代武科考试之防弊,其根本宗旨在于致公、抡才。其制度之关涉对象,则遍及考生、考官、场官、兵丁、杂役,乃至考生家族邻里、一切有关此项考试之人。其制度规范之流程,则包括自报名至取中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具体而言,从场前回避、保结、审音制度,到场内约束考官、点名搜检、记录成绩、印面印臂、验对笔迹、弥封试卷、统一笔色,再到场后磨勘文字、复试考生,从制度设计层面而言,可谓严格完备。而且对武场纪律屡申禁令,违反者待以严刑峻法。即便今日各项考试管理制度和防弊措施,在技术水平和实施手法上或许有所不同,但细加考究,则不难发现背后的基本理念和方法原则仍然大同小异,颇多互通之处。其实,只要以大规模竞争性考试作为选拔人才的机制,就必须严肃考虑和对待考场防弊和舞弊问题。如何最大限度确保考试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多数考生的权益,乃古今考试组织者、管理者和实施者都需要直面的难题。
换个角度来看,防弊方法越精密,禁令申饬越频繁,正好反映出作弊手段越高明,舞弊情形越严重。邓之诚先生序《中国考试制度史》,谓“科举历时独久,弊亦最著。防弊之法,监守巡察糊名誊录磨勘回避,且严刑峻法以临之,不可谓疏,而弊则益随之滋长。”[298]同时,舞弊手段越高明,亦导致防弊方法越益精密。清季报刊谓“一法立,一弊生,凡事皆然,而科场尤甚,亦在乎防之而已。更恐防弊之法立,而作弊之端,即由此而生,则防之可不加严乎?”[299]考试防弊与舞弊之博弈,犹如警察与盗贼、猫与鼠、医术与病菌,相互敌对而又互相促进,彼此皆在互博中提升手段与水平。因此,清代武场规程详备,然其弊情却甚为严重。而且越至中后期,弊情越益凸显。[300]结果,武科所选之人武艺或有可取,然大多文墨不通,这也是武科遭人诟病、难以有效拔擢真才的原因之一。武科应试者大多长于武艺,短于文艺。考试内场时,只能凭借作弊手段,希图进身。而监试人员亦知此乃彼辈惯习,一旦严行禁绝,将致终场所取不敷中额,于是明知而故为宽纵。[301]更有甚者,收受陋规,内外串通作弊,共坏场规。
武科考试“致公之难”的困境,也直指传统政治体制的根本症结。究极而言,考选制度仅为政治体制的一环,[302]如果整体政治体制存在“结构性问题”,其运作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与内部制衡,就很难企望考试制度能出污不染。此种大势之下,再完备的制度设计,也难敌体制内外徇私钻营者的联合夹击,以致不少规条形同具文。明白此理,便不难理解清代武科为何防弊措施严密至极,瞻徇舞弊却层出不穷。中国以考试抡才,历史既久,考法详备。防弊之法,亦备极严密。若论考试防弊设计之严密,举世之中恐无出中国之右者;而考察舞弊手段之“高明”,寰宇之内亦恐难有能望中国之项背者,甚为吊诡。最后也需要指明的是,此篇讨论之依归,并非要否认考场防弊制度建设之无益。相反,恰是因为在传统政治场域中,人事之灵活往往挑战制度之规定,就更需要建立明确而可靠的制度,以为施行之依据。同时,又需在施行过程中根据所遭遇的问题,因应情势之需求作出修正。制度设计与其运作实况之间,往往存在此种误差与分殊;也正是此种误差的存在,才不断推动制度建设随时应势而作改进,不断臻于完善。
【注释】
[1]屈守元、常思春:《韩愈全集校注》,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63页。
[2]君臣关系问题相关学术前史,参见拙文《周代礼仪制度中的“宾道”观念》(《泰山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李志刚:《周代燕飨礼与“尊君”观念的变迁》,《国学研究》第3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9—147页。
[4]笔者曾论述商周时期存在着以神为宾的观念,看来在先秦时期“以……为宾”是一种社会常态,即所谓“宾道”观念存在于社会多个领域。参见李志刚《以神为宾:商周丧祭礼制中人神关系的新考察》,《史学月刊》2014年第4期。
[5]杜佑:《通典》卷71《嘉礼·策拜诸王侯》,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959页。
[6]王应麟:《玉海》卷73,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357页。
[7]李志刚:《周代宴飨礼的功能》,《古代文明》2012年第3期。
[8]《仪礼注疏》卷二七,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092页中。本文十三经均源自此版本,下不详列。
[9]《礼记正义》卷二五,第1446页上。
[10]姚孝遂、肖丁:《小屯南地甲骨考释》,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38页。
[1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墟妇好墓》,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第131页。
[12]宋镇豪:《商代社会生活与礼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3页。
[13]《周礼注疏》卷三三,第864页下。
[14]《礼记正义》卷六二,第1687页中。
[15]于省吾:《甲骨文诂林》第3册,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367页。
[16]《礼记正义》卷二五,第1444页下。
[17]《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二,第2035页上。
[18]宋镇豪:《商代社会生活与礼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1页。
[19]晁福林:《金文“蔑历”与西周勉励制度》,《历史研究》2008年第1期。
[20]《春秋左传正义》卷一五,第1817页中。
[21]庞小霞:《商周时期邢都邢国邢地综合研究》,郑州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
[22]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517页。
[23]宋镇豪:《商代社会生活与礼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0页。
[24]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5页。
[25]陈民镇、颜伟明:《清华简〈耆夜〉集释》,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2011年9月20日。
[26]李学勤:《小盂鼎与西周制度》,《历史研究》1987年第5期。
[27]《史记》卷四《周本纪》,第120页。
[28]《尚书正义》卷一九,第243页下。
[29]《史记》卷四四《魏世家》,第1835页。
[30]至于为什么以毕公为宾,李学勤先生认为毕公与周公一样,是武王之弟,且在伐耆战役中,可能战功最大。(《清华简〈夜〉》,《光明日报》2009年8月4日)。但据《小盂鼎》,盂战功卓著,却不为饮酒主宾,可见毕公为宾为客,不一定是因战功。
[31]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32]刘孟骧:《“多子”、“多生”与殷商社会结构》,《文史哲》2000年第1期。
[33]林沄:《从子卜辞试论商代家族形态》,《古文字研究》第1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24页。
[34]《尚书正义》卷一五,第216页下。
[35]顾炎武原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页。
[36]曾运乾:《尚书正读》,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10页。
[37]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459页。
[38]裘锡圭:《关于商代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305—306页。
[39]《周礼注疏》卷一八,第760页中。
[40]陈絜:《商周姓氏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00—102页。
[41]李志刚:《周代宴飨礼的功能》,《古代文明》2012年第4期。
[42]宋镇豪:《商代社会生活与礼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3页。
[43]李学勤:《释“出入”与“逆造”》,《通向文明之路》,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80—182页。
[44]杨树达:《弭仲簠再跋》,《积微居金文说》,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页。
[45]《春秋左传正义》卷一三,第1802页下。
[46]《礼记正义》卷一一,第1323页上。
[47]《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四,第1888页下—1889页上。
[48]春秋时代,后进国家到先进国家去“问礼”屡见不鲜。例如,《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吴公子季札观周乐于鲁,表现出的欣羡之情,一方面反映出鲁作为文明之邦保存礼乐较完备;另一方面反映出吴国的荒蛮及礼乐知识的相对贫乏。再如,《论语·八佾》载“孔子入太庙,每事问”,历代学者认为此表现出孔子的好学与谦卑,当然不假。但是从另一角度看,孔子的“每事问”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王官之学”到“百家之学”的转变。可见对于经典文献所载的“问礼”现象,不能马虎视之。
[49]褚寅亮:《仪礼管见》,《续修四库全书》第8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04页。
[50]《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六,第1905页下。
[51]《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七,第1910页中—1911页上。
[52]杨华主编:《楚国礼仪制度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368页。
[53]《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七,第1913页中。
[54]李志刚:《祭飨宾飨异同考——兼及“〈飨礼〉存佚”问题》,《齐鲁文化研究》第13辑。
[55]《史记》卷三《殷本纪》,第105页。
[56]向宗鲁:《说苑校证》,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15页。
[57]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页。
[58]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8页。
[59]石光英:《新序校释》,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789—790页。
[60]阮明套:《从〈酒诰〉看周代的饮酒礼——兼论殷周礼制的损益》,《古代文明》2011年第3期。
[61]《春秋左传正义》卷二○,第1860页下。
[62]《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二,第1875页上。
[63]《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八,第1822页中。
[64]《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四,第2132页下。
[65]《春秋左传正义》卷五九,第2173页中。
[66]向宗鲁:《说苑校证》,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25页。
[67]《春秋左传正义》卷四○,第2012页下。
[68]《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八,第2000页上。
[69]石光英:《新序校释》,第814—815页。
[70]《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第3197页。
[71]《礼记·乐记》:“魏文侯问于子夏曰:‘吾端冕而听古乐,则唯恐卧;听郑卫之音,则不知倦。敢问古乐之如彼,何也?新乐之如此,何也?”
[72]李零:《北大藏秦简〈酒令〉》,《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15年第2期。
[73]《春秋左传正义》卷五一,第2106页下—2107页上。
[74]李如圭:《仪礼集释》,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75]《论语注疏》卷一九,第2532页下。
[76]《礼记正义》卷二五,第1447页中。
[77]《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一,第2021页上—2021页中。
[78]周聪俊:《飨礼考辨》,文史哲出版社2011年版,第43页。
[79]《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五,第2060页上。
[80]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二)》,中西书局2011年版,第192页。
[81]《仪礼注疏》卷一四,第1016页上。
[82]《礼记正义》卷六二,第1690页中。
[83]郝敬:《仪礼节解》卷六,明九部经解本。
[84]《仪礼注疏》卷一五,第1024页下。
[85]《仪礼注疏》卷一四,第1018页中。
[86]“孤”的所指,郑玄《周礼·掌次》注以为,“王之孤三人,副三公论道者”,亦即《大戴礼记·保傅》所言的“三少”:少保、少傅、少师,并与六卿合称作“九卿”。但是郑玄这种说法,在清代受到了王引之、孙诒让等人的驳斥,王引之认为“全经言孤者凡二十一,无言三孤者,则孤之数必非三人,未可以《保傅篇》之三少当之”,并旁征博引,证明孤实指“六卿中秉国政者”,因位独尊故称之为“孤”。孙诒让《周礼正义》亦持此说。参见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八,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页;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一,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7页。
[87]《仪礼注疏》卷一五,第1024页中
[88]《仪礼注疏》卷二四,第1075页中。
[89]王引之:《经义述闻》,第244页。
[90]《仪礼注疏》卷一五,第1020页上。
[91]李志刚:《周代燕飨礼与“尊君”观念的变迁》,《国学研究》第35卷。
[92]《周礼注疏》卷四,第660页下。
[93]《仪礼注疏》卷二七,第1092页中。
[94]《仪礼注疏》卷一四,第1016页中。
[95]《礼记正义》卷六二,第1690页中。
[96]《周礼·天官·大宰》:“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贾疏:“宰夫是大宰之考。”
[97]《仪礼注疏》卷一四,第1016页中。
[98]《礼记正义》卷六二,第1690页中—1690页下。
[99]《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四,第1889页上。
[100]徐元诰:《国语集解》(修订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57—61页。
[101]《周礼·春官·典命》:“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视小国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各视其命之数。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其宫室、车旗、礼仪各视其命之数。”
[102]《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九,第1931页下。
[103]雷戈:《秦汉之际的政治思想与皇权主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416页。
[104]《礼记正义》卷九,第1305页中—1305页下。
[105]李志刚:《周代礼仪制度中的“宾道”观念》,《泰山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106]向宗鲁:《说苑校证》,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275页。
[107]《礼记正义》卷五,第1267页下。
[108]《春秋左传正义》卷三二,第1958页上—1958页中。
[109]《毛诗正义》卷一三,第467页中。
[110]《毛诗正义》卷一四,第481页上。
[111]《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五,第2063页下。
[112]《春秋左传正义》卷三五,第1977页上—1977页下。
[113]《仪礼注疏》卷一○,第989页下。
[114]《仪礼注疏》卷一○,第991页上。(www.xing528.com)
[115]《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一,第2199页中。
[116]《周礼注疏》卷二,第646页下。
[117]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8页。
[118]《毛诗正义》卷一九,第590页下。
[119]杜佑:《通典》卷七四《宾礼·三恪二王后》,第2025页。
[120]徐美莉:《中国古代的客礼》,《孔子研究》2008年第4期。
[121]陈立:《白虎通疏证》卷七《王者不臣》,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316—324页。
[122]陈立:《白虎通疏证》,第320—321页。
[123]《史记》卷七四《孟子荀卿列传》,第2345页。
[124]《史记》卷七九《范雎蔡泽列传》,第2406页。
[125]《汉书》卷九一《货殖传》,第3684页。
[126]《孟子注疏》卷一○上,第2742页下。
[127]范祥雍:《战国策笺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4页。
[128]《史记》卷八○《乐毅列传》,第2427页。
[129]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台北华正书局1975年版,第858—860页。
[130]顾炎武原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第33页。
[131]吴丽娱:《试论晚唐五代的客将、客司与客省》,《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1期;朱溢:《北宋宾礼的建立及其变迁》,《学术月刊》2014年第4期;朱溢:《中古中国宾礼的构造及其演进》,《中华文史论丛》2015年第2期。
[132]任爽:《唐代礼制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92页。
[133]《铁围山丛谈》载“国朝仪制,天子御前殿,则群臣皆立奏事,虽丞相亦然。后殿曰延和、曰迩英,二小殿乃有赐坐仪。既坐,则宣茶,又赐汤,此客礼也”,尚见部分遗存。蔡絛:《铁围山房丛谈》卷一,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0页。
[134]《论语注疏》卷一八,第2530页上。
[135]《论语注疏》卷一六,第2521页中。
[136]《左传·成公二年》引孔子语:“唯器与名,不可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利民,政之大节也。若以假人,与人政也。政亡,国家从之,弗可止也已。”
[137]顾炎武《日知录·周末风俗》曰:“春秋时犹宗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邦无定交,士无定主,此皆变于一百三十三年之间。”参见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全校本),第749—750页。
[138]《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7页。以下正文中不注明出处者,皆来自《秦始皇本纪》。
[139]关于“体道行德”问题的研究,主要有熊铁基:《秦代的道家思潮》(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论丛》编委会:《秦文化论丛》第三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但它主要是关于道家思想的阐说。而刘泽华在《中国政治思想史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5页)中,虽将认定为秦帝国政治合理性要素所在,但没有展开具体论说,此外,徐复观在《两汉思想史》第一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中有简略涉论。总的来说,对这一问题展开专题研究,尤其是从帝国合法性的理论建构上加以专门阐释的,以笔者目力所及,尚未见到,在这一研究方向上,尚有较大空间。
[140]王子今:《秦始皇议定“帝号”与执政合法性宣传》,《人文杂志》2016年第2期。
[141]严可均在《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将此段文字与琅琊台颂秦德的文字分开,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刻石文字。但笔者以为,即使它们刻于两处,文不相贯,但由于它们都完成琅琊巡视过程之中,它们必然要被放在一起加以考量,而不是分而论之。严氏所论,可参看《全秦文》(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27页。
[142]马怀良:《秦汉之际皇权合法性理论的探寻与建构》,《哲学研究》2012年第1期。
[143]田延峰:《中华帝制的精神源头——秦思想的发展历程》,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71页。
[144]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39页。
[145]关于汉初的问题,可参看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第135—139页。
[146]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论集》第二卷,第2页。
[147]Aristotle,metaphysics,trans.by W.D.Ross,Sioux Falls:NuVision Publications LCC,2009;吴寿彭译:《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3页)译为:“显然,世上必有第一原理。而事务既不能有无尽列的原因,原因也不能有无尽数的种类。”
[148]赵潇:《论五德终始说对秦的影响——宗教政治学的一次历史大实践》,《宗教学研究》1994年第1期。
[149]饶宗颐:《中国史学上之正统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150]王国维:《观堂集林(外二种)》,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01—302页。
[151]张舜徽:《周秦道论发微》,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
[152]熊铁基:《秦代的道家思潮》,《秦文化论丛》第三辑,第155页。
[153]关于这一点,可参看拙著:《学与政:汉代知识与政治互动关系之考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7页。
[154]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43页。
[155]参见雷海宗:《皇帝制度之成立》,《清华学报》第9卷第4期,1936年。
[156]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一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157]张文立:《秦始皇帝崇神论》,《周秦文化研究》编委会:《周秦文化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81页。
[158]李俊芳:《秦朝最高统治者称号问题试探》,《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3期。
[159]程章灿:《传统、礼仪与文本——秦始皇东巡刻石的文化史意义》,《文学遗产》2014年第2期。
[160]赵潇:《论五德终始说对秦的影响——宗教政治学的一次历史大实践》,《宗教学研究》1994年第1期。
[161]赵潇:《论五德终始说在秦的作用和影响》,《齐鲁学刊》1994年第2期。
[162]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一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163]杨玲:《中和与绝对的抗衡:先秦法家思想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
[164]邢义田:《秦汉皇帝与“圣人”》,氏著:《天下一家:皇帝、官僚与社会》,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0页。
[165]林剑鸣在《从秦人价值观看秦文化的特点》(《历史研究》1987年第3期,第73页)中说:“正是因秦人功利主义的价值观,所以鼓励耕战的政策在这里很易见效,因为它与秦人的文化传统相适应。”
[166]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1页、第21—22页。
[167]刘立夫:《〈老子〉道论的形上学诠释》,《中国哲学史》2004年第3期。
[168]刘泽华:《秦始皇神圣至上的皇帝观念:先秦诸子政治文化的集成》,《天津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169]田静、史党社:《论秦人对天或上帝的崇拜》,《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3期。
[170]饶宗颐:《中国史学上之正统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
[171]如《墨子·贵义》曰:“青龙位于东方”“赤龙位于南方”“白龙位于西方”“黑龙位于北方”。
[172]杨英:《汉初祀畴考》,《世界宗教研究》2003年第2期。
[173][日]平势隆郎:《中国古代正统的系谱》,日本中国史学会编:《中国の历史世界——统合のシステムと多元的发展》,东京都立大学出版会2002年版。
[174]《左传》宣公元年载:“周德虽衰,天命未改,鼎之轻重,未可问也。”
[175]赵潇:《论五德终始说对秦的影响——宗教政治学的一次历史大实践》,《宗教学研究》1994年第1期。
[176]庞朴:《先秦五行说之嬗变》,《庞朴文集》第一卷,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页。
[177]赵潇:《论五德终始说在秦的作用和影响》,《齐鲁学刊》1994年第2期。
[178]《岁时广记》卷五,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第53页。
[179]《岁时广记》卷五,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第53页。
[180]缪启愉:《四时纂要校释》,农业出版社1981年版,第10—11页。
[181]白居易:《岁日家宴戏示弟侄等,兼呈张侍御二十八丈、殷判官二十三兄》,《全唐诗》卷四四七,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5026页。
[182]白居易:《七年元日对酒五首·之三》,《全唐诗》卷四五四,第5133页。
[183]华亭县在宋初隶秀州,即原来唐代苏州的嘉兴县,《太平寰宇记》记载其风俗、人物、土产一同苏州。见《太平寰宇记》卷之九十五,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914页。到了明代,仍是“四时节物,略与吴门同。”见聂豹:《正德华亭县志》卷三,《上海府县旧志丛书·松江县卷》,上册,第113页。
[184]范成大:《吴郡志》卷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185]聂豹:《正德华亭县志》卷三,《上海府县旧志丛书·松江县卷》,上册,第112—113页。
[186]陈渊:《练川图记》卷上,第15页。
[187]《岁时广记》卷八,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第83页。
[188]《荆楚岁时记》卷一,第15页。
[189]范成大:《吴郡志》,卷二,第14页。
[190]范成大:《范石湖集》卷二十三,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325—326页。
[191]聂豹:《正德华亭县志》卷三,《上海府县旧志丛书·松江县卷》,上册,第112—113页。
[192]陈渊:《练川图记》卷上,第15页。
[193]《范石湖集》,《夏至二首》。
[194]《武林旧事》,第50页。
[195]范成大《吴郡志》卷二,第14页。
[196]聂豹:《正德华亭县志》卷三,《上海府县旧志丛书·松江县卷》,上册,第113页。
[197]陈渊:《练川图记》卷上,第15页。
[198]聂豹:《正德华亭县志》卷三,第113页。
[199]聂豹:《正德华亭县志》卷三,第113页。
[200]聂豹:《正德华亭县志》卷三,第112—113页。
[201]范成大:《吴郡志》卷二,第14页。
[202]范成大:《吴郡志》卷二,第113页。
[203]吕克孝:《田家月令》。
[204]陈渊:《练川图记》卷上,第15页。
[205]刘潞、吴芳思编译:《帝国掠影——英国访华使团画笔下的清代中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1页。
[206]明代保甲法的利弊问题以往研究涉及的并不多。关于保甲法的成效,由于史料相对零散,鲜有确实案例加以证明。陈宝良的《明代的保甲与火甲》(《明史研究》第3辑,黄山书社1993年版,第59—66页)对于保甲法实施的弊端作了一定的探讨,但迄今罕有论著从不同社会阶层的视角以及立法、执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的不同层面研究保甲法的利弊问题。
[207]崇祯《清江县志》卷八《艺文志》。
[208]潘季驯:《潘司空奏疏》卷六《乡兵擒斩劫贼功次兼请申严保甲疏》。本案例相关引文均出于此。
[209]项笃寿:《小司马奏草》卷二《题为恭际明时罄陈愚悃以仰裨圣治事》。
[210]郑若曾:《筹海图编》卷十二下《吴城保甲条议附录》。
[211]许国:《条上弭盗方略》,《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二。
[212]郭子章:《保甲·东越保甲》,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二十。
[213]葛曦:《葛太史公集》卷二《保甲议》。
[21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导论第2页。
[215][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8页。
[216]即便有所规定,也相当简略,如《隲言》中规定:“器械责成于殷实之家,惟所用器而坏者责成修葺,至于保安田里所贵恬如无事,巾袍等项悉如常服,不许效兵士装饰,纸墨等费则于每亩二文钱内支销,凡演艺之日,保长、正自备桌椅,并不许以顾僦为名及搭盖棚厂等项致有科派。”(徐日久:《隲言》卷六《有司·保甲》)
[217]陈邦彦:《严保甲》,《陈严野先生全集·保民篇第三》。
[218]耿定向:《耿天台先生文集》卷十八《杂著》二《牧事末议·保甲》。
[219]杨嗣昌:《杨文弱先生集》卷二十二《南方盗贼渐起疏》。
[220]叶向高:《苍霞草》卷二《保甲议》。
[221]叶向高:《苍霞草》卷二《保甲议》。
[222]《霍山县志》卷十四。
[223]郭子章:《保甲·东越保甲》,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二十。
[224]郑若曾:《筹海图编》卷十二下。
[225]吕坤:《实政录》卷五《钦差提督雁门等关兼巡抚山西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为申明乡约保甲以善风俗、以防奸盗事》。
[226]郭应聘:《郭襄靖公遗集》卷十二《乡约保甲议》。
[227]张时彻:《芝园集·别集·公移》卷五《弭盗贼以安地方案》。
[228]《五凉考治六德集全志》第一卷《智集·武威县志》。
[229]吴应箕:《楼山堂集》卷十二《江南弭盗贼议》。
[230]陈邦彦:《严保甲》,载《陈严野先生全集·保民篇第三》。
[231]朱国祯:《涌幢小品》卷十一《秦屠出入》。
[232]耿定向:《耿天台先生文集》卷十八《杂著》二《牧事末议·保甲》。
[233]黄承玄:《盟鸥堂集》卷二十九《公移·约保事宜》。
[234]叶春及:《石洞集》卷七《保甲篇》。
[235]侯岐曾:《保甲条议序》。
[236]叶向高:《苍霞草》卷二《保甲议》。
[237]吴应箕:《楼山堂集》卷十二《江南弭盗贼议》。
[238]黄承玄:《盟鸥堂集》卷二十九《公移·约保事宜》。
[239]叶春及:《石洞集》卷十《保甲不属巡司》。
[240]郭子章:《保甲·东越保甲》,载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二十。
[241]Benjamin Elman,Civil Examinations and Meritocracy in Late Imperial China,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3,Conventions,p.x.
[242]武科制度简史及清代武科考试内容,参许友根:《武举制度史略》,苏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43]管见所及,前贤公刊著述涉及武场防弊者,武科通论类如Etienne Zi,Pratique des Examens Militaires en Chine,Chang—hai:Imprimerie de la Mission Catholique,1896.许友根:《武举制度史略》,苏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赵冬梅:《武道彷徨:中国古代的武举与武学》,解放军出版社2000年版。此类著述多在叙述考试规程时略及防弊问题,未及展开详论。清代文武科举规制颇有共通之处,因此专注文科考试的研究著作中,有时对武科防弊问题也连带述及,或其所述文科规制可为武科对应参考。此类著述之代表者,如刘希伟:《清代科举冒籍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胡平:《清代科举考试的考务管理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李世愉、胡平:《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此外,王晓勇博士尝有一文,侧重从武场考官防弊的角度,就考官回避、考官约束、考场环境及取士过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此为目下仅见与该主题最为关切的论文,着力较深,值得参阅。详参王晓勇:《清代武科举考官防弊探析》,《教育与考试》2014年第2期。前贤研究可加拓展与推进者,尚有如下几端,小文拟稍致力。其一,武科内外场防弊措施既相互关联,又各有不同,尚需更为清晰、翔实、系统的梳理;其二,制度条文梳理之外,制度的运作实况及其与条文之间的互动影响,亦应纳入讨论;其三,宏观制度观照之外,武科考试组织者及参与者舞弊营私的典型手段、案例,也尚待挖掘实证;其四,武科防弊条例的实践效果与困境,以及武场“致公之难”所揭示的根本体制问题,均可再加发覆。
[244]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5《武乡会试通例三》,北京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第378页上。
[245]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10《武生童考试一》,第478页上。
[246]方显:《奏请武闱帘官于本省调取》(乾隆元年二月十九日),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内阁大库档案,档号:024683—001。
[247]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10《武生童考试一》,第484页下。
[248]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10《武生童考试一》,第485页。
[249]素尔纳等:《钦定学政全书》卷22《童试事例》,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376—378页。
[250]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6《武会试一》,第402—404页。
[251]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6《武会试一》,第401页下。
[252]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6《武会试一》,第400页上。
[253]清代文科举冒籍问题,详参刘希伟:《清代科举冒籍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54]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91《礼部·学校》,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本,第5册,第347页下。
[255]素尔纳等:《钦定学政全书》卷30《清厘籍贯》,第552—583页。
[256]参李世愉:《童生试中的审音制度》,李世愉《清代科举制度考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257]《礼部为严查冒籍事》(乾隆十八年五月八日),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内阁大库档案,档号:192700—001。
[258]谢阶树:《奏为力陈武童重名冒考等弊由》,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军机处档案,档号:故机053026。
[259]《清高宗实录》卷179,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11册,第313页。
[260]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3《武乡会试通例一》,第354—355页;卷8《武乡试一》,第454页上。
[261]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10《武生童考试一》,第478页上。
[262]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4《武乡会试通例二》,第361页下。
[263]记箭册样式见Etienne Zi,Pratique des Examens Militaires en Chine,p.59.
[264]《清高宗实录》卷179,第11册,第313页;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4《武乡会试通例二》,第368页上。
[265]《清高宗实录》卷1119,第22册,第948页。
[266]齐如山:《中国的科名》,杨家骆主编:《古今图书集成续编初集》,台北鼎文书局1977年影印本第25册,第1096页。
[267]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4《武乡会试通例二》,第361页上。
[268]定长:《奏请杜武场枪冒之弊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档案,档号:03—1167—091。
[269]《清高宗实录》卷529,第15册,第660页上。
[270]《兵部为武闱印面之例酌请印臂事》,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内阁大库档案,档号:169135—001。
[271]亲供单样式见Etienne Zi,Pratique des Examens Militaires en Chine,p.26、p.32.
[272]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10《武生童考试一》,第486页下。
[273]《清世宗实录》卷110,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8册,第463—464页。
[274]齐如山:《中国的科名》,第1058页。
[275]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9《武乡试二》,第464页。
[276]李因培:《奏为特参余姚县武举陈大伦等拒不填写亲供请旨饬部议处事》(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38—004—0945。
[277]点名册样式见Etienne Zi,Pratique des Examens Militaires en Chine,p.59.
[278]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5《武乡会试通例三》,第378—379页。
[279]《清高宗实录》卷179,第11册,第313页。
[280]《山东道监察御史为请杜武场传递之弊由》,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内阁大库档案,档号:024005—001。
[281]艾尔曼教授亦谓地方府州县考试,远离朝廷之直接控制,舞弊尽人皆知,十八九世纪之八旗武科亦然。Benjamin Elman,Civil Examinations and Meritocracy in Late Imperial China,pp.84—85,p.233.
[282]郭琇:《华野疏稿》卷3《肃清学政疏》,影印文渊阁四库本第43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782—783页。
[283]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10《武生童考试一》,第488页下。
[284]《清宣宗实录》卷199,第35册,第1135页上。
[285]《清高宗实录》卷895,第19册,第1022页下。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16《兵部·武科》,第8册,第901页上。
[286]《清实录·德宗实录》卷174,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54册,第432页。
[287]《清实录·高宗实录》卷874,第19册,第722页上;卷881,第19册,第798页上。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5《武乡会试通例三》,第387页上。
[288]齐如山:《中国的科名》,第1057页。
[289]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16《兵部·武科》,第8册,第898页下。
[290]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16《兵部·武科》,第8册,第899页上。
[291]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08《选举三》,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第3173页。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9《武乡试二》,第461—463页。
[292]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08《选举三》,第3173页。
[293]《清宣宗实录》卷273,第37册,第204页上。
[294]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9《武乡试二》,第466—467页。
[295]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9《武乡试二》,第466—467页。
[296]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08《选举三》,第3173页。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9《武乡试二》,第461—463页。
[297]景清等:《钦定武场条例》卷9《武乡试二》,第466—467页。
[298]邓嗣禹:《中国考试制度史》,台北学生书局1977年版,第2页。
[299]《武闱关防》,《申报》1897年11月10日。
[300]此种趋势,也与清代对武科晋身之始的武生的管课与训练有关,并涉及清代武科出身者地位与影响的变化。有关前一问题的研究,详参李林:《清代武生的管理、训练与考课》,《史学月刊》2015年第12期。后一问题则另俟专文探讨。
[301]《礼部为请严武场法制事》(乾隆二十四年十一月),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内阁大库档案,档号:147655—001。
[302]现行图书分类法也能反映此种归趣,研讨科举考试等中国古代选举制度之书,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被归入D(政治、法律)大类,在《美国国会图书馆分类法》中被归入J(政治学)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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