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欧盟国家一样,意大利的水污染控制遵守欧盟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欧盟在水资源管理的立法可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5年通过的有关地表水的法规和1980年通过的有关饮用水的法规,主要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和不同用途水的水质:渔业养殖水、贝类养殖水、游泳水、地下水;第二阶段主要针对排放标准,在这方面有两部重要的法规,1991年通过的硝酸盐法规和城市污水处理的法规(UWTD);第三阶段为2003年通过的新水体系的法规(WFD)。
UWTD规定,所有区域必须在1998年、2000年或2005年底以前逐步建立起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根据接受水体对污染的敏感程度,将处理污水的处理程度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三级处理。污水处理工艺可以由三级连续的处理工艺和被称为预处理的初级处理工艺组成。预处理是通过机械处理,如格栅、沉淀或气浮,去除污水中所含的石块、砂石和脂肪、油脂等。一级处理是通过沉淀池或气浮池去除悬浮的固体。二级处理是生物处理,污水中的污染物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被降解。三级处理是污水的深度处理,它包括营养物的去除和通过加氯、紫外辐射或臭氧技术对污水进行消毒。UWTD的制定是为了改善水体的水质。未经处理污水的排放是欧洲最显著的水问题之一,意大利花费了大量的资金用于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建设。(www.xing528.com)
以意大利的制革业废水处理为例,该行业建立了专门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由相应的制革厂(几十家甚至几百家)和各个城市的市政府组成的联合委员会进行管理,负责集中处理这些制革厂产生的污水。有的集中处理厂还负责处理当地一部分生活污水。这些污水集中处理厂的规模不一,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但对出水标准控制都比较严格,像Santa Corce污水集中处理厂负责处理461家制革厂的污水,建有污水和污泥处理两条作业线,经过深度处理的出水经Usciana水渠流入亚诺(Arno)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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