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水资源管理的特点是国家管理水资源,并且要按照全面综合的原则,考虑水和土地利用、环卫设施、水质和水量以及其他可以获得的信息。水资源管理主要由公共工程和水力发电部、农林部、工业部和公共卫生部共同负责。根据1947年宪法和权力下放的改革,水管理职责已经转交给了地区、省和城市,但仍存在跨地区和跨省的独立水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也正面临着权力下放改革。如原负责流域水管理的波河流域管理局,其管理职责分散给5个地区负责。1950年成立的南方基金会目前仍负责意大利南部地区的水资源管理。公共工程和水力发电部负责管理各类国有水域,颁发或取消大型调水工程许可证,建设和维护水利工程;在地区和省级都设有分部,负责水资源全面管理,包括内河航运、内河渔业和水产养殖、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勘探与开发、水利工程建设(如地方供排水、水井和其他地区性公共工程)等。此外,公共工程和水力发电部还负责国有水域小型调水工程项目的授权。完全自治的地区,享有水资源管理自主权。各省负责颁发渔业和水产养殖许可证,审批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城市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保护水质和控制污染。
为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意大利立法机构与有关政府部门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行政标准进行水资源(包括水质)的管理。1989年,意大利颁布了防止水资源污染、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环境的法律(183/1989),将意大利全国的水资源类型划分为重要的国家流域、州间流域及州流域。国家流域共11条,州间流域18条,其余为州流域,总流域面积为30.13万km2,其中,国家流域占43.78%,州间流域占9.13%,州流域占47.09%,绝大部分流域属于国家流域和州流域。各区域有操作性较强的法规进行水资源管理,对每一条流域均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水土保持规划,并对河道实施管理监督。在意大利,水资源区域的划分不按行政区域而是按流域进行,其意义就在于对防洪减灾、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有偿利用进行科学界定。
国家流域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国家流域管理厅、州政府、县、市(管理局)等。州间流域机构和州流域机构则包括州政府、县、市等(管理)部门。国家流域机构如图8.1所示。
图8.1 意大利法律(183/1989)授权的国家流域行政组织机构
内阁颁布与法律(183/1989)相关的标准,国土保护审议会负责审查补充法律标准及流域规划。另设国家流域管理厅,负责制定流域规划,规范各部门职能。
根据内阁会议的提案,内阁总理大臣、公共事业大臣颁布流域规划方案、国家流域的流域规划等政府命令。“国家技术服务与国土保护内阁会议”是指导和调整国家技术服务标准,确定流域规划和事业计划的组织,由内阁总理大臣、公共事业大臣、环境大臣、国务大臣等构成。公共事业大臣负责整理法律(183/1989)的业务标准提案,国家技术服务部门是总理府下设机构,负责流域的监测与结果分析。(www.xing528.com)
国土保护审议会下设公共事业省,该省下设国土保护总局。根据法律(281/1997),国土保护审议会的功能转交国家、州议会负责。意大利有6个国家流域管理厅,该组织由组织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技术—事业事务局组成。组织委员会制定流域规划、改善水质及水土保持规划,保证流域规划的实施。技术委员会从技术方面给予支持,与技术—事业事务局合作完成流域规划。技术—事业事务局负责起草文件、制订计划等业务。
行政组织是国家流域内的中央政府、州政府、县、市等组织。中央政府行政由公共事业大臣、环境大臣担当。公共事业大臣根据水文地形学的条件管理河道,调整水资源的利用与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分担中央政府的责任。公共事业省国土保护总局辅助公共事业大臣的工作。而有关设计、施工等由省在州或县的公共事业地方办事处负责。环境大臣负责环境保护,防止水资源污染,并协调与之相关的行政组织。州政府的作用是协助制定国家流域规划,并分担国家流域管理厅的工作。县、市及一些地方公共团体也要参与流域保护工程。
除图8.1所示以外,与流域管理相关的行政组织还有中央政府代表官、文化遗产省、森林公共团体、森林警务局等。
州间流域与州流域由州政府制定流域规划、河道管理措施以及防洪措施。土地利用状况和水文学状况每年要呈报国土保护审议会。州间流域审议会由州政府组织委员会与技术委员会组成。
流域管理的监督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水土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民间组织和公民可以协助国家部门进行监督。要求在生产建设的同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这些措施要经过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审查,否则工程不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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