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 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ICPR)
为了重现莱茵河的生机,恢复重建莱茵河流域的生态系统,莱茵河流经的部分国家瑞士、法国、卢森堡、德国、荷兰等于1950年7月11日成立了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hine,ICPR),并很快由一个组织松散的国际论坛发展成为一个由莱茵河全流域9国及欧盟代表共同参与的国际协调组织。
ICPR的管理机构及其功能:
(1)部长会议,制定委员会和各成员国的具体任务。
(2)贯彻执行委员会的决定是成员国的责任,但这些决定并不是法律约束条款。
(3)由三个永久性的工作小组和两个临时性项目小组对委员会的决定进行筹备和执行。
(4)特殊问题由专家组负责解决。
(5)这些小组的成员由国家高级官员和专家组成。
(6)常设机构——秘书处,管理日常事务,支持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会通过“责任到户”的方法把治理工作具体化、可操作化。委员会下设专门工作组,分别负责水质监测、恢复重建莱茵河流域生态系统以及监控污染源等工作。并由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组织组成观察员机构,监督各国工作计划的实施。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管理框架如图1.5所示。
图1.5 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管理框架(www.xing528.com)
1.3.3.2 ICPR管理措施及经验教训
ICPR的成立对莱茵河的治理工作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控制河流污染源,避免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进河流是ICPR最重要的举措。ICPR制定了相应法规,对排入河中的工业废水强制进行无害化处理。为减少莱茵河的淤泥污染,ICPR严格控制工业、农业和生活的固体污染物排入莱茵河,违者处以50万欧元以上的罚款。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恢复河流自然生态的措施:拆除不合理的航运、灌溉及防洪工程,拆掉水泥护坡,以草木绿化河岸,重新恢复部分人为裁弯取直河段的自然河道等。
此外,一系列直接、具体的国际公约陆续通过并付诸实施:
1963年,在委员会的框架下各国签订了合作公约,奠定了共同治理莱茵河的合作基础。
1976年,该委员会又先后通过了防止莱茵河化学污染以及专门的防止氯化物污染的《莱茵河条约》。
1986年瑞士巴塞尔的化学品外溢事件发生后,各国政府责令ICPR起草保护莱茵河的行动计划。1987年,该委员会通过了旨在全面整治莱茵河的“莱茵河行动计划”。“莱茵河行动计划”(Rhine Action Program for Ecological Rehabilitation,RAP)制定了到2000年为止的四项目标:第一,营造合适的生存条件,使大马哈鱼等物种重返莱茵河;第二,保护莱茵河水质,确保其能够作为饮用水水源;第三,减少含有有毒化合物的泥沙颗粒的污染;第四,履行北海行动计划的要求,实现减少北海污染物和营养负荷的目的。
1995年莱茵河爆发严重洪水后,开始起草莱茵河地区的“防洪行动计划”。1998年1月22日,第12届莱茵河部长会议通过并采纳了“防洪行动计划”,计划投资120亿欧元。这是第一次为了防洪而提出还给莱茵河更多合理空间的国际性行动。“防洪行动计划”的最重要目标就是到2005年将损失降低10%,到2020年降低25%。
从最初的治理清污到寻求莱茵河地区的可持续发展,ICPR的一系列措施让莱茵河生态逐步进入良性循环。经过多年的努力,莱茵河终于恢复了生机。20世纪90年代在莱茵河中又出现了莱茵河的标志性鱼类——大马哈鱼的踪影。2002年底调查表明,莱茵河的生物多样性已经恢复到二战前的水平。
1.3.3.3 欧洲环境署
欧洲环境署(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EEA)也是监测莱茵河水质的重要机构,它负责执行欧盟关于莱茵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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