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外城市水资源管理与机制开发:以德国法规为例

国外城市水资源管理与机制开发:以德国法规为例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基本法律的基础上,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水资源管理的技术和经济法规,根据不同的实施原则,这些法规相互补充。在德国,如果不遵守这些标准将承担行政处罚。通过这种方式,德国水资源管理实现了合作和参与。德国法规和技术指标正在逐渐提高以适应欧洲标准。

国外城市水资源管理与机制开发:以德国法规为例

在基本法律的基础上,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水资源管理的技术和经济法规,根据不同的实施原则,这些法规相互补充。重要和具体的法规有:

(1)价格控制。通过水资源供应和废水排放进行多种调节。

(2)财政激励。通过这一手段可以增加参与者对水体可持续利用的兴趣。例如地下水提取或废水排放的收费控制(取水费、排污费)。

(3)最低要求标准。包括饮用水的质量标准、污水处理厂排污标准和相应条例以及工厂的技术和运行标准。

(4)禁令和职责。大部分是针对水体危害物的限制,如洗涤剂和清洗剂。

1.1.4.1 市政收费条例和反垄断法

供水的价格机制与废水排放不同,废水排放服从成本回收原则,即负责废水排放的市政当局将成本分配到不同的消费者,但不包括其他盈利。实际上,有大量的规则和相关政策决定了私人消费的费用情况。图1.2列出了废水处理的成本以及各成本在废水费用计算中的比例。

图1.2 废水处理费用的细目分类

供水系统的组织中市政部门不负责监督,而是起反垄断机构的作用(同时调节气和电的供应)。反垄断机构通过调查检验水的利用情况,并且保证水价不比其他公司和供应商高。

如果反垄断机构进行一项调查是出于对“错误定价”的怀疑,它们则应该检查技术标准和成本结构,然后与其他相似的公司进行比较(部分对应成本)。这种方法在本质上与那些进行中央价格调控的国家是类似的。德国的方法则与其他国家不同,它没有通过一个中央机构来进行统一管理,而是分别考虑各种情况,这样更符合德国的联邦、分散管理结构。

1.1.4.2 排污收费条例

1976年的排污收费条例(于1994年最后修订)规定:经处理后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必须付费。对排污方,污水排放的收费并不能免除其处理废水的职责,这是在环境方面唯一作为强制政策的环境收费条例(国家级别)。费用支付采用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点源排放者至少要承担一部分水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费用。

在德国,单位污染物的收费在逐步提高,从1981年的12马克(约6欧元)到1997年的70马克(约35欧元)。另外,对废水处理进行改进的排污方可以抵消部分付费。(www.xing528.com)

排污费上交国家并严格用于水体维护,平均来说,排污费是上交总费用的5%,在德国相当于每个居民每年上交约5欧元。这种经济威慑作用在个体案例上更为有效,因为如果工厂排放超过了标准,罚款则需要计入总数。这样的罚款适用于缺少污水处理设施的点源排放者,也适用于由于运行不当而不能达到满意处理水平的现代工厂。

1.1.4.3 废水条例

废水条例确立了一系列技术指标,如适合于不同废水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标准是联邦法律中的最严格标准,由国家依据具体情况制定的标准,它关注于特别敏感的水体生态系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公共设施。因此,许多政府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都比最低规定要高。

这些标准需要在连续的运行条件下监测,即使是不宜监测的污染指标也同样要求。随着人们对最低排放标准的关注越来越强,德国建立了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如P≤0.7mg/L)来保持标准的安全性。在德国,如果不遵守这些标准将承担行政处罚。确切来说,违背最低标准会受到起诉并受到处罚。

1.1.4.4 洗涤剂和清洁剂条例

1975年制定的洗涤剂和清洁剂条例建立了环境可容纳的排放标准,该条例禁止或限制一些污染物质的使用。法律规定洗涤剂和清洁剂制造商必须通告联邦环境机构其产品的基本构成,并要求在产品包装上告知消费者产品中主要的化合物及其含量。

在洗涤剂和清洁剂条例基础上,德国还颁布了表面活性剂条例和磷酸盐的最大允许排放量。表面活性剂条例规定了在洗涤剂中包含的表面活性剂必须有90%能被生物降解,条例的规定使无磷洗涤剂得到推广。由于清洗剂的改变,磷酸盐通过生活污水中向水体的扩散量已从1975年的4.2万t降低到1993年的2000t(在前西德)。

另外,在生物完全降解性和水生物毒性标准建立之后,1993年“蓝色生态天使”(环保自愿产品标志)首度颁发给一个清洁用品制造商,以支持其产品使家庭环境更加环保。1995年,德国制定的标准通过了清洁剂的欧洲环境商标认证。

1.1.4.5 德国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法规

水资源管理任务不仅是执行政府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环保学者和水资源管理者也密切联合并结合政府机构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通过这种方式,德国水资源管理实现了合作和参与。

统一技术法规的执行对于有效且经济的环境和资产保护起了重要的作用。在科学技术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不断的修订和更新法规来支持工业的良性发展,而且具体的法规对于供水系统和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造和运行也非常重要。甚至关于处理厂的维护和监测,专家们也在起草法规框架的过程中进行了考虑。

德国法规和技术指标正在逐渐提高以适应欧洲标准(CEN标准)。立法机构及许可和监督机构在评估案例和制定标准过程中都必须与这些法规框架一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法规出自专家们独立的工作,并由水资源管理的专业协会组织。所以规章和标准都是加入了多种观点并达成一致同意或折中决策过程的产物。

以下几节将以柏林市为例,介绍德国的城市水管理机制和状况;以主要河流——莱茵河为例,介绍德国河流流域以及流域内城市水资源管理机制和成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