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 管理体制框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州政府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划分事权,在水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上实行从联邦政府到州、地方、市政府、社团和企业各司其职的方式。具体由中央和地方分为四级进行管理。
第一级是国家级。联邦政府主要是进行宏观领导与管理,负责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全国水运航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水资源开发和管理的有关技术、科研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德国联邦政府水资源管理部门主要有联邦环境、自然资源和核安全部,联邦农业、森林和食品部,联邦卫生部,联邦交通部,联邦教育与科学技术研究部,联邦经济部,联邦经济合作与开发部,几乎占了全国16个部门的一半。其中,联邦环境、自然资源和核安全部主要负责全国主要水体的水域监测和保护(水量和水质);联邦经济部负责供水与水产业的监督和管理;联邦教育与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水产业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联邦卫生部负责确保饮用水安全;联邦经济合作与开发部负责涉水事务的国际合作。每个部门都有各自相应的咨询和执行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属于联邦政府,如联邦环境署、联邦水文局等;有一些则属于私人或民间咨询机构,如水工业技术协调委员会,技术合作组织等等。
第二级是联邦各州。根据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16个州政府各自制定适合本州的水资源法规,并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供水、污水处理及相关水事活动的监督管理。州内实行水资源三级管理:
州政府环境部,内设水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水资源行政管理,是各州水资源管理的最高领导部门;在州政府水资源管理部门下,还设有不同的水资源管理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发展规划、技术、教育、培训等工作。州与州之间还建立了水资源管理的联合委员会,负责协调工作。
地区政府,内设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是州内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地区水资源管理和规划工作。
市和地方政府是水资源管理的基层组织,主要负责用水的技术指导和污水排放监测。按照州一级水法,由市政部门具体承担供水和污水处理的机构组织和工程实施,并负责相关投资和运行费用的监督管理。
在一些较小的州内,不设地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只分二级管理机构;而市、州(如柏林)只有一级管理机构。
第三级是各州的地方水务部门。其职责就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负责本地区污水处理和供水管理;负责兴建用水者协会,制定相应的水资源发展规划。
第四级是各类水务协会,这些协会有着明确的具体任务。如鲁尔区协会,负责鲁尔河流域供水和污水处理。
另外,水资源社区管理组织在德国起着重要作用。社区管理组织直接参与当地居民的生活,负责向用户供水和污水处理,并根据成本向用户收费,维持当地水源的清洁。
德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框架如图1.1所示。
图1.1 德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框架
德国水资源管理力度并不主要在于集中的、组织严密的管理机构或是机构系统的可控性,而在于广泛、民主地听取专家和所有相关利益集团的意见,并合法地考虑所有的观点和利益。
1.1.3.2 管理制度体系
德国针对不同的领域,设立了一些政府部门: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负责水体保护;联邦经济与技术部负责监管供水系统和水工业;联邦教育与研究部负责新技术的开发;联邦健康部负责确保饮用水的质量;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负责国际合作。这些部门下设顾问机构,如联邦环境机构和联邦水利所,以及一些私人的中介机构,如水技术工程机构和技术合作组织。
16个州的州政府负责根据联邦法律协调辖区内的供水及废水处理。按照各州法律,供水及废水处理是市政部门管理的职责。市政部门通过向消费者收取税费来抵消其开支,还必须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水质良好。
那么,在德国的水资源管理中,不同层面和机构中的成员是如何协作的呢?
首先,任何需要利用自然水资源的机构或个人都必须申请得到许可。申请者主要包括市政部门、水用户以及需要建立地下水抽取设备或供水系统的行业,如地下水的开采利用。甚至于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建设过程中,一般废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厂及通向河流的污水排放系统)的规划也需要申请授权。通过授权,除了技术规划外(取决于工程的范围和重要性),建设方的排放标准及环境容量等也要遵守相关文件。
许可权的申请由相关的授权机构负责,包括管理“小型”项目的下级水务局(属于县级政府办公室)和管理“大型”项目的上级水务局(属于区级政府办公室)。这些水务局下设各级顾问机构——水资源管理或环境局。另外一个基本的、民主的原则就是听取来自第三方的意见——例如自然保护组织、公民行动委员会,或者相关个人,他们通过严格的协调程序对重要决议达成一致意见。
通过法律上和技术上的考核,并获得授权以后,拟建项目才可以实施,同时要遵循适用的环境标准及项目可能涉及的特殊要求。
环境标准分为不同的级别,但总体上都是依据欧盟法律制定的,主要包括:
(1)水资源基本法规(法规2000/60/欧共体)。
(2)关于市政废水的处理(法规1991/271/欧洲经济共同体)。
(3)关于综合污染(IPPC法规)(法规1996/61/欧共体)。
(4)地下水条例(1980/86/欧洲经济共同体)。
(5)饮用水条例(1998/83/欧共体)。
(6)硝酸盐法规(法规1991/676/欧洲经济共同体)。
(7)杀虫剂法规(1991/414/欧洲经济共同体)。
(8)水资源保护法——关于有害物质向水体的排放(1976/464/欧洲经济共同体)。(www.xing528.com)
(9)游泳水体法规(1976/160/欧洲经济共同体)。
德国联邦法律一直遵循欧洲法律,同时考虑具体的环境要求。在联邦层面,重要的法律、法规包括:
(1)水资源管理法案。
(2)饮用水条例。
(3)地下水条例。
(4)废水条例。
(5)排污收费法规。
(6)清洗及洗涤剂影响评价法。
(7)肥料制剂条例。
德国16个州都遵循这些联邦法律,同时根据各个州的具体情况,还制定了州水法、州排污收费法等。
地方法律必须依据联邦法律的要求和准则制定,同时也更具体、更严格。例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标准最终由市政部门决定。不过,市政部门必须考虑地区政府做出的规定;而另一方面,地区政府必须遵守州和联邦政府法律的基本要求,而后者又必须遵循欧盟的法律法规(关于城市污水)。在“敏感”流域,地区政府制定的法律限制明显严于州(或联邦)法律中的最低要求(如康士坦茨湖流域,巴伐利亚天然浴场,波罗的海海岸等)。
在决策过程中,从首次讨论到最终决议,在各决策团体、市政委员会、县议会、联邦议院等之间形成了严密的网络。这其中包括了科学组织机构和利益团体,他们可以影响重要法律的实施(如通过听证会等)。
这种联邦的、多级结构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包括所有的利益团体和专家。对于负责水资源管理的地方组织而言,其组织和技术规范应遵循众多的法律法规。
尽管如此,由于德国决策体系分散,按预期完全贯彻欧洲法律是比较困难的。因此,欧盟对德国的意见不断增加,这些意见不仅针对德国水保护问题,同时也针对德国国家管理问题(尽管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德国执行标准毫无疑问是很高的)。
传统上,供水以及废水处理都是市政部门的责任。在过去的20年中,随着技术和通讯水平的提高,经费的逐渐增加,除了传统的市政部门,许多其他的组织也得到了发展。
在德国水和废水管理体系中,市政部门的协作起着重要作用。合作是自愿的,但有时候是由州发起的。这种合作的联合体主要使供水和废水处理、水体保持和水资源保护等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更有效。当然,根据任务、区域范围和组织形式的差异,合作联合体也有所不同
。
“供水与废水处理系统的组织形式”
根据联邦和州的法律,市政部门有权利选择“他们的”废水处理形式。当局可以自己决定(根据其政治及经济特点)是否采用私营化处理形式以及私营化的程度。没有所谓“向第三方授权”的具体要求。尽管如此,在一些州,完全的私营化是不允许的,会受到各种约束。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有:
市政部门(Regiebetrieb):由市政当局操作,属于市政日常行政范围。
市政公共事业(Eigenbetrieb):由市政当局管理,地位独立,单独登记。
市政公司(Eigengesellschaft):由市政当局控制的私营实体公司。
联合投资(Kooperationsmodell):有私营公司参与的市政公共事业。
操作模式—BOO,BOOT,BOT等(Betreibermodell):工厂运行授权给私营公司,但市政当局仍然有实施计划的职责。
管理与服务合同(Retriebsfuhrungsmodell):工厂所有权属于市政当局,但其运行与管理授权给私营公司。
水务协会、水公共事业和市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很可能是交叠的,因此,出现了供水协会或私营公共事业公司管理范围与地方水公共事业不同的现象。同样的,也存在着单独负责远距离输水和废水处理的废水联合会,其管理范围不同于市政部门或水处理公司,市政部门或水处理公司负责通过当地排水系统来收集废水。
应该注意的是,德国的水资源管理决不依赖于一个中央集权的组织严密的仲裁机构或上述部门组成的体系,还必须考虑专家和相关利益团体的意见,而且要求各机构或各利益相关者达成一致或妥协。一般的,达成一致或妥协的道路越漫长越困难,方案的实施也就越成功。
1.1.3.3 管理模式
德国水资源管理模式主要分两个层次:
(1)按城乡一体化、区域集中供水的模式,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统一的供水管理组织,中央设环保部,州、地、县设环保局,主要负责水管理、分配和统一调度。
(2)州、地、县、乡、村各级普遍建立了由多个供水公司或用水单位自愿组成的供水协会(供水协会实行股份制,51%的股份为国有),具体负责供水工作。供水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供水运行费用主要来自统一水价的水费收入,不足部分由国家给予补贴,国家补贴部分主要用于排水和污水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