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不存在水短缺问题,主要的问题是进一步保护水资源,改善水质。当前,德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发展水源保护区,维护生态平衡,进一步改善天然水水质,充分保证城乡居民、工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需求,防洪减灾,加强同欧盟国家和邻国的合作,实现水资源保护的共同目标。德国《国家水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所有河流都是国家财产,由国家负责管理;任何取水、用水、排放污水必须提出申请,而且只有在不对水体造成危害、不影响供水的情况下,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1.1.2.1 供水
德国的天然可用水量约1820亿m3,其中很大一部分(264亿m3)作为公共供电行业的冷却用水被消耗掉(1998年),工业用水89亿m3,农业用水2亿m3。
在长期平均水平下,德国水平衡表现出水的过剩现象。目前,将近2%的自然水资源,包括降水,被作为公共供水。在目前的气候条件下,德国并担心水量的减少,尽管如此,在需要大量饮用水的地区以及原水质量较差的地区,可能出现暂时和区域性缺水并加剧的情况。通过远距离供水管路,可以从水量过剩地区向缺水地区供水。这些管路已经在巴伐利亚、巴登—符腾堡州、萨克森下游、萨克森、萨克森—安哈特、图林根州、鲁尔区以及法兰克福城周边地区开通。
就公共饮用水而言,1998年其主要水源为地下水和泉水(72.7%),其次是地表水(22%)和堤岸渗滤水(5.3%)。在1998年的55亿m3公共用水中(1991年为65亿m3)23%(1991年为23.5%)可以作为“清洁水”直接供应给消费者,77%(1991年为76.5%)作为原水供应给饮用水处理厂(自来水厂)。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国将水资源消耗从国民经济发展中单独提出,将工业生产附加值与工业消耗的饮用水总量进行比较,得到每10亿元工业附加值所耗饮用水量的降低值,从而得到德国国民经济增长中水生产率的提高值。同样,人均耗水量(家庭及小型商业的单位耗水量)也是如此。在所有的耗水量中,个人卫生用水(39%)和冲厕用水(30%)所占的比例最大,只有不到4%用于饮用和烹饪。
无论德国供水体系的组织形式怎样,其基本原则就是饮用水供应中的所有成本都包含在水价中,因此也导致了各地区水价的差异。1992年家庭用水的平均水价是1.35欧元/m3。根据德国气—水管理联邦组织(BGW-Bundesverband der deutschen Gas-und Wasserwirtschaft)的调查,1995年前西德的家庭用水平均水价是1.50欧元/m3,东、西德统一后德国各州(前GDR)的水价从1.56欧元/m3(1995年1月1日)上涨到1.65欧元/m3(1996年1月1日)。包括各项费用在内(测量与基建费用),2000年德国的水价大约1.73欧元/m3,与其他国家不同,它包括了供水的全部成本。
德国的饮用水质量很高,政府通过当地卫生部门严格监控饮用水法律的遵守情况。卫生风险——如微生物污染,可通过工厂和水分配系统的实时监控得到控制,对饮用水质量的连续监控可以快速分析问题并及时采取对策。因此在德国某些区域出现问题时可及时通过加氯来消毒;或者及时将详细信息传送到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采取一些紧急措施,可以消除长期的负面影响。
1.1.2.2 废水处理
在德国,每个人口密集区都有废水处理系统。根据联邦统计局的资料,1998年德国废水总量约为96亿m3,其中包括大约49亿m3的生活和工业废水。绝大部分废水(99.5%)由公共污水处理厂处理,只有0.5%是由工厂处理。没有处理的点源排水从1995年的1.15亿m3减少到1998年的0.65亿m3。
从1970年到1994年,前西德市政部门为下水道系统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扩展和技术革新投资了大约780亿欧元,其中230亿欧元用于污水处理厂的扩建,大约有550亿欧元投入到下水道系统。从1991年到1996年,大约有220亿欧元投到德国所有地区的污水处理厂。市政部门和废水协会用于公共废水处理的年费用总计约为60亿欧元。
根据1998年的统计数据,只有6.8%的排污水没有纳入公共下水道系统,其余93.2%都纳入了德国的下水道系统。尽管如此,德国各州之间仍存在差异,有12.0%(图林根州)到31.4%(勃兰登堡)的排污水没有纳入公共下水道系统。在德国其他地区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但是即使在这些地区,通过私人化粪池定期的清理淤泥残渣,废水也能得到完全的处理。
德国有近44.5万km的可用公共下水道,其中,有51%是雨污合流管道,约有13.4万km下水道专门用于运送污水。在专门运送污水的下水道中,生活及工业废水一起运送,雨水则由大约8.5万km的单独雨水道排出,排出的雨水就地渗入地下。除了公共下水道之外,还设有私有下水道系统,大型工业企业就是其中的例子。但目前还不能统计出这些私有下水道的准确长度。
根据废水技术协会的调查,德国1997年有33%的下水道使用不到25年或者更短,超过三分之一的公共下水道则使用了25~50年,11%使用了50~75年,16%则在75~100年之间,而只有4%的公共下水道超过100年。因此,大约有4万~8万km的公共下水道需要修理。德国已经建成了数量足够的下水道系统和废水处理厂,因此现有下水道系统的修理和现代化更新是德国废水处理未来的任务。(www.xing528.com)
德国《国家水务法》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用水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的批准和许可,排放的污染物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排放的污水对水质有影响,使其不能满足下游地区用水水质要求,则必须采取措施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超标准排放污水单位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和经济制裁。目前德国共制定了55个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人口密集的德国,供水系统和水体保护的可靠性和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德国的科技和管理水平比较高,但是费用也较高,这些费用是通过水费和废水处理费由消费者支付的。在德国,居民不但要缴纳使用自来水的用水费,还要分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费用,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
在前东德,废水处理设施落后,许多地方没有污水处理厂。德国统一后,需要在短时期内尽可能维修和新建废水处理系统。当这些费用需要国家财政支付时,向废水系统排水的工业部门和居民就必须承担不断增长的水费,包括废水处理系统的建设费用和操作运行费用,这引起了许多地方的抗议。
1.1.2.3 水源保护
德国森林覆盖率已达30%,但仍然十分重视水土保持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一是在山丘地区大量种植水保林和水源涵养林,并采取乔灌草混交方式,减少病虫害,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二是在较平坦地区建立牧草、粮食作物轮作制度,每年粮食作物与牧草种植面积大致相同;三是对坡耕地进行深耕但不将土壤翻起,并在当年农作物收获后、下一年播种前,种植绿肥作物,杜绝裸露地面,既改善了土壤肥力,又防止了水土流失和地面剥蚀。
德国对饮用水水质要求很高,将水质功能分为四类:第一类,主要适用于游泳水;第二类,主要适用于饮用水源;第三类,主要适用于渔业养殖;第四类,主要适用于贝类养殖。不同功能水质有着不同的严格保护规定。德国在1976年就制定了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规定了一般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列出了严禁排放的有毒有害污染物清单;1991年出台了污水处理的有关政策,详细规定了企业生产过程中有关的环境保护问题。
按照水体使用功能划定出不同的保护区,进行严格的管理。保护区划定由州负责,保护区分为三级:
一级保护区是直接取水口区,指取水口周围10m的区域,此区域内严禁影响水质的一切活动;
二级保护区是一级保护区附近区域,该区域内不准扩大农场范围,不能兴建道路、广场,不能建动物园,不许铺设下水道等;
三级保护区是一般(广泛)区域,是指与地下水有关的所有区域,该区域内不准堆放垃圾或使用硝酸盐类及硫、磷类化合物,防止有害离子随水渗入地下水源。
德国计划建立23051个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面积将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3%。有的水源保护区面积达到500多km2。
德国饮用水70%来自地下水。目前德国国土面积的12%被划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为更好地保护地下水资源,国家建立了地下水保护补偿机制:凡是影响地下水水质的一切活动都要交补偿费;补偿费主要用于将来的供水事业。对于那些因为设立保护区,不能施用农药化肥而受到影响的农业、林业也要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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