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参照了国际上发达国家较为通用的做法,建立了包括专业教育评估、职业实践训练、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等标准体系。
(1)专业教育评估。专业教育评估是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上通常把专业教育评估作为执业资格制度的基础,在执业资格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中,始终把注册执业人员的教育背景作为考察的首要条件,认为要成为合格的执业人员,必须接受良好的专业教育。为了促进学校专业教育的内容和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通过权威的专门评估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办学过程、毕业生质量进行全面考察,对照评估标准,做出评估结论。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教育评估制度以来,有效地促进了高等学校建筑类专科专业教学质量的提高,较好地实现了高校培养人才和社会使用人才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促进。
(2)职业实践训练。注册执业人员的工作,要解决实际问题,丰富的职业实践经验是注册执业人员不可或缺的。一名合格的执业注册人员必须具有全面系统的实践经验和阅历。国际上在开展多边资格认定时对执业注册人员的职业实践要求甚至高于考试要求。因此,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于2001年制定了职业实践标准,该标准成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报考的必备条件。
(3)执业资格的取得。执业资格的取得主要有特许、考核认定、资格考试三种方式。
特许和考核认定,是我国在各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初期对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的减免考试政策。由于找国执业资格制度实施以前,已有一批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了政府部门授予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他们的教育水平、实践经验都已达到或基本达到执业资格规定的标准。因此,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特许或考核认定办法,规定了对这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实践年限、业绩等条件,按规定的程序推荐,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核准执业资格。这个政策解决了新老制度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执业注册制度的顺利进行。
资格考试是取得执业资格的重要方式。建筑行业各种执业资格普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的办法。经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4)注册管理。注册管理包括注册审批和注册期内的执业管理。实行注册管理是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主要目的。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一般把注册分为三类:
①初始注册,即取得执业资格后的第一次注册。(www.xing528.com)
②续期注册,即注册期满,再次申请注册。
③变更注册,即注册人员因注册单位等内容变化而申请的注册。
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注册执业条件的可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省级注册机构受理并审查后报全国注册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注册的人员由注册管理机构颁发相应的注册证书。只有批准注册的人员才能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3年。
建筑行业的九项执业资格制度都制定了相应的《注册管理规定》《执业管理规定》等。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各执业资格的审批主体和审批程序以及注册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注册管理机构都建立了相应的《执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供社会查询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
(5)继续教育。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是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其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经济、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动态,使执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执业能力。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注册建筑师的权利和义务,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和考核结果作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
执业人员在注册期内每年应接受40学时的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时间由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规定,一般为各占50%。必修课内容由全国或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指定并组织实施,一般采取面授培训或网络教育培训的培训方式。选修课的培训方式包括参加面授培训、网络教育、参加国际或全国的专业学术会议、在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正式期刊上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译著以及经全国注册管理机构批准的符合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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