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照南
解放以前,中国银行界有一件历时很久始终未得到解决的悬案,那就是“战前存款”的清偿问题。所谓“战前存款”,是指1937年抗战开始就被国民党政府冻结的各类银行存款,包括在官办银行、私营银行、外商银行以及钱庄的所有存款。抗战胜利后,广大存户要求偿还这些存款,但国民党政府始终不肯清偿,因此引起各阶层人士的极大愤慨。
全国解放初期,党和政府对此事十分重视,为了取信于民,人民政府决定着手清偿这项存款,于是自1953年2月1日开始,仅用了很短的时间就在中国大陆、港澳地区及海外各地清偿了这项存款。与此同时,人民政府还清偿了解放以前各年的银行存款。这一举措受到了全国人民的热烈欢迎,在政治上大大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信,赢得了人民的信任。
我作为当年参予过这项工作的少数几个人之一,对当年的情况还依稀记得一些,现在写出来供人们参考,使人们对当年的情况有所了解。
一、准备工作
我于1950年9月进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处工作,先在综合科熟悉情况。不久,处领导朱川同志交给我一项任务,即研究“战前存款”的清偿办法。当时处里已有一份初步方案,是原河北省银行北平分行留用人员王某草拟的,内容比较简单,主要措施是以银元一元(按人民银行牌价折成当时的旧人民币)偿付战前一元存款,并对偿付做了一些粗略的匡算。我接手后以这个方案为基础,继续研究。后来接到上级指示,要求:一是把偿付战前各类银行的存款,扩大到偿付解放以前各类银行的存款(即把偿付时间从1937年扩大到1949年10月1日以前);二是采取分级递减方式偿付。由于当时方案还处在初步研究阶段,不便调集各类银行的原始帐册,因此我暂按各银行报来的解放前各年存款余额,分级递减地进行初步测算。
我于1951年上半年写成一份材料上报中央财委,迨至1952年夏接到中央财委通知,要人民银行总行进一步测算清偿数字。于是,总行调集了原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四行(即中国、中央、交通、农民四银行)二局(即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库(中央合作金库)及各私营银行、钱庄以及各外商银行的帐册,并邀集了解各该银行存款情况的留用人员,一起分析存款类别、存款多寡的比重等问题,同时责成我组织一个测算班子进行测算。与此同时总行金融管理处还成立了一个专门处理“清偿解放前存款”的工作组,由专员周纪曜任组长,徐泽强、吴德咸和我任组员。经过半年左右的努力,拟出了一份“清偿解放前存款”的具体条例,由总行呈准国务院后,于1953年2月1日起在全国(包括港、澳)及海外各地,由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办理偿付各类银行在国内的解放前存款,为期一年。经过大家的努力,该工作于1954年1月30日圆满结束。
二、条例制定
《清偿解放前存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具体条文,曾刊登在1953年1月下旬的《人民日报》上,这里不再详述了。我只将拟定清偿条例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情况作个介绍。
制定“偿付标准”只清偿1937年的战前存款比较简单,原则上确定以一元银元(按当时人民银行牌价折算成旧人民币为1万元)偿付战前存款一元。后来扩大到偿付解放前各年存款,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因为抗战期间伪法币急剧贬值,如果1937年以后各年存款也按一银元偿付一元,就太不符合实际了。于是我查阅了1937年——1949年有关市场、物价、金融等各种资料,最后以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编制的解放以前各年全国平均生活指数为主要依据,制定了从1937年到1949年各年的偿付折算率,起名为“偿付标准”,即以1937年“偿付标准”为1,其他各年“偿付标准”则随着那个时期生活指数逐年上涨而相应地逐年下降(具体数字我已记不清了)。这样折扣一下,偿付就比较合理了。例如:以1937年的“偿付标准”为1,那么:1937年的1元存款×1937年的“偿付标准”1×1万元旧人民币(当时银行1银元的折算牌价,下同)=偿付金额1万元(旧人民币)
1938年的“偿付标准”低于1,那么:1938年的1元存款×1938年的“偿付标准”(低于1)×1万元(旧人民币)=偿付金额(低于1万元旧人民币)
其余各年以此类推。
分级递减 存户的存款额多寡不等,金额少的是一般小康之家,金额多的是一些大户。这次偿付主要是照顾小户,因此在偿付时采取分级递减的方法,以示区别。递减率如下:
例如:1937年存款200元,偿付金额按下式计算:存款200元ד偿付标准”1ד递减率”100%×1万(旧人民币)=200万元(旧人民币)
又例如:1937年存款450元,则将此款分为三段,一段是基数200元,按递减率100%折算;一段是100元(属201—300元档),按递减率90%折算;另一段是150元(属301—500元档),按递减率80%折算,计算方式如下:200元×100%+100元×90%+150元×80%=200+90+120=410元
也就是说1937年的450元存款经过分级递减,相当于410元存款,再计算清偿:410×1937年偿付标准1×1万元(旧人民币)=410万(旧人民币)(www.xing528.com)
再例如:一笔1939年存款,先按分级递减折算,再按第二例公式计偿,只是“偿付标准”改为1939年的数字(即低于1)。
1952年正式测算时,我还分别以50、100、150和200为基数做了四种测算(基数高的偿付多,基数低的偿付少)报请国务院核批,最后国务院确定基数为200元,这说明人民政府充分照顾了小存户的利益,也反映了我国经过三年经济恢复后,财政情况非常良好。
由于折算比较复杂,当时我曾写了一份折算方法的说明,随同国务院的公告一起刊载在当时的《人民日报》上。另外我还拟制了一份“速算表”(1937年——1949年每年一张),发给各级银行,偿付时银行只要按存款年度查一下速算表,即可准确、迅速地得出偿付金额。
沦陷时期存款清偿办法沦陷期间,日本侵华当局分别在华北和南京组织了两个伪政权,这两个伪政权各自发行钞票,华北是“联银券”,华东、中南是“中储券”。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制定了伪币折算率:“联银券”7元(一说5元)折合当时的法币1元;“中储券”200元折合法币1元。我们在制定《条例》时根据历史上的一些情况定了这样一条规定:沦陷期间各年存款(1)一律按原折算率折成法币;(2)一律按1945年偿付标准计付。《条例》公布后,有些人对这条规定有异议,认为太便宜了沦陷区的一些银行。其实制定这条规定时我们也经过了反复的研究,最后还是从政治意义上考虑而确定的。
对港澳地区的提法 在《条例》中对于偿付地点与银行有这样一些提法,即全国各地、港、澳地区由当地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办理偿付;海外各地由当地中国银行办理偿付。这种提法把港澳地区包括在全国各地之中,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港澳主权的一贯立场,说明我国政府不仅是现在,而且在建国初期也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给我国的不平等条约,不承认港、澳被割占的情况,一贯认为港、澳是我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的一部分,我国对其拥有绝对主权。
三、意义与影响
人民政府清偿解放前存款这件事,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在政治和经济上都取得了良好的反映和效果。
首先,这件事大大增强了解放初期人民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1953年《条例》公布后,各地银行马上开始进行清偿。在清偿过程中,各地银行向总行上报了许许多多人民以喜悦的心情称颂党和政府的事例,其中有一件事使我难以忘怀。当时上海有一存户,有一笔存款在1937年被国民党政府给冻结了,以后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这些存款始终未能解冻取出,因此存户对这笔存款已不抱任何希望了,乃将存单剪成小孩鞋样。迨到1953年1月见到人民政府公布的《条例》,他喜出望外,遂翻箱倒柜,找出这张已剪成鞋样的存单,跑到人民银行办理清偿手续。存单虽然已经变了样子,但存单上的户名、帐号、存款日期、存款金额以及收储银行还依稀可辨,银行经核对帐册无误,爽然给以偿付。该存户领到偿付款项后感激涕零,给银行写了一封热情洋溢的信,感谢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的利益,连国民党欠的债也都代为偿还了。
另外,清偿增强了人民银行的信誉。解放初期在一部分群众中,对“人民银行是为人民”的观念还认识不清,但在清偿工作进行后,人民银行的信誉大大增加了,不仅全国储蓄存款额大幅度上升,而且在1953年发行公债时,很快就超额完成了任务。这些情况说明,清偿解放前存款对于激发人民的爱国热情,对于增强人民银行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有一定的作用。
此外,清偿工作迫使一些私营银行、钱庄和外商银行把中饱的解放前存款吐出来,还给了人民。由于解放前国民党政府对于1937年至1949年各年存款始终赖债不还,致使一些不法的私营银行、钱庄和外商银行从中中饱了这些年的存户存款。这次清偿《条例》中有一项规定:清偿期限一年,逾期未清偿的存款一律解缴国库。这样一来,这些不法私营银行、钱庄和外商银行就不得不把那些存款或直接偿付给存户,或解缴国库,把中饱多年的存款又吐了出来,还给了人民,真是大快人心。
清偿解放前存款工作已经过去40年了,现在回想起来,更感到其政治意义重大、深远。其实这项工作从一开始就是在毛主席的直接关注下进行的,甚至连清偿基数200元也是毛主席亲自确定的。从所取得的效果看,这项工作的政治意义已远远超过了其经济意义。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重提此事,我认为仍有不少值得借鉴的经验。
天津城西琐忆
周恩玉
1900年庚子事变后,天津城墙被拆除,改建为环城马路。西面的一条被称为西马路,天津城西就是指西马路以西的地区,俗称“西头”。这片地区南至西南城角,北至西北城角。当年西南城角以西地区较荒凉,西北城角一带则人烟较稠密,商业兴盛,文人名士、官僚商贾多居于此。早年西头中心地带是在南头窑下坡地,那时这里被称为“永丰屯”。西头主要街道有南大道、西关外大街、太平街,至双街口南转西大湾子至驴市口,再西行有支路,通双庙街、贺家楼后街和怡和斗店西鱼市街,最终至旧天津县界的芥园和三庆营门。梁家嘴也属西头范围。南大道行到掩骨会止,再西为坟地;偏西南方为积存天津污水的大水坑,俗称四方坑。
当年天津城西有不少庙宇,主要有如意庵、慈惠寺、千福寺、文昌宫、韦陀庙、吕祖堂、双忠庙、太阳宫、谢公祠、地坛、福寿宫、龙玉庙、河神庙、海会寺等30多座。这些庙宇在民园初年废庙兴学时,大多改为学校,至解放前夕尚在的有千福寺、吕祖堂、韦陀庙、双忠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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