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控制死刑方面,采用死刑复核和复奏制度,体现了法律的慎刑思想。早在汉朝,就规定重大的死刑案件需要报告朝廷得到皇帝的批准。中国古代法律还对幼弱、老耄、蠢愚等特殊社会群体的犯罪行为实行赦免处罚。到汉朝时,法律对于矜老恤幼的刑事原则的规定逐渐清楚明确。汉朝开始形成“录囚”制度,由君主或上级司法机关负责人对囚徒进行复核审录,平反冤狱,或督办久悬未决案件。
我国古代的君主专制统治一方面实行严刑高压,另一方面又施以仁爱和德治,形成了刑德兼施的司法指导思想。为了实现刑德兼施,体现儒家“仁者爱人”的思想,防止错判、错杀,平反错案冤案,历代统治者都进行了一定的制度设计。
在控制死刑方面,采用死刑复核和复奏制度,体现了法律的慎刑思想。早在汉朝,就规定重大的死刑案件需要报告朝廷得到皇帝的批准。北魏到隋朝,死刑的裁决权收归中央。隋唐开始,实行死刑复奏制度,死刑案件在复核后,行刑前还要再奏报皇帝批准。
为了防止冤狱,据说上古时期的司法官皋陶提出了“罪疑唯轻”的思想。《尚书·吕刑》记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克审之。”意思大致是:适用五刑有疑的,可减为五罚处理,如仍有可疑之处的,则予以赦免。罚,就是交纳赎金。唐朝时,正式将“罪疑从赎”写入法典。(www.xing528.com)
中国古代法律还对幼弱、老耄、蠢愚等特殊社会群体的犯罪行为实行赦免处罚。《周礼·秋官》中规定“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儿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到汉朝时,法律对于矜老恤幼的刑事原则的规定逐渐清楚明确。汉惠帝下诏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意思就是说,70岁以上的犯人,如果所犯之罪的刑期不满10年的,都结案,不用服刑。
古代统治者在儒家仁政思想的指导下,还逐步建立了保证狱囚基本生活待遇、防止狱卒虐囚的制度。汉朝开始形成“录囚”制度,由君主或上级司法机关负责人对囚徒进行复核审录,平反冤狱,或督办久悬未决案件。唐宋时期更是形成定制,规定:“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意思就是,负责人每五天要对囚徒进行一次复核,发现新的情况,要立即进行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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