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4-8 苗寨的“烔”
“烔”(jiǒng,音译)是苗语谐音,每个村都会有一个“烔”。目前正在形成祭炯节。“炯”集中分布在湘西腊尔山苗区(图4-8),有关“炯”的祭祀文化现象依然在苗族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其相关的仪式过程、组织体系、功能特征十分鲜明。作为苗族传统宗教信仰观念外化的实体承载形式,“炯”构筑了一个独特的神圣文化空间,是学者研究苗族传统宗教信仰及其变迁历史最直观的“物化”对象。
在山江镇一带,“炯”还有一个更常见的叫法——“觉凳炯”。按苗语(东部方言)的语义学理解,“觉”是一个数字符号,相当于汉语的“九”;“凳”是指“土地”或“地方”;“炯”是苗语血缘关系中的专用名词,有“树根树蔸”或“草根草蔸”的意思。苗族把舅辈称为“窝炯”,含有动植物“根根蔸蔸”之意。相当于汉语“宗支”的“宗”、“祖宗”的“宗”。把“觉凳炯”三个字的意思联系起来分析,就是“九地首领纪念地”或“九方始祖祭祀坛”。凤凰县落潮井乡高云洞村巴岱雄吴乔发则把“炯”读成“冢”,他说“冢”是古代苗语所指的“坟墓”。现代苗语东部方言还称“坟墓”为“冢”,是掩埋死者尸体、遗骨、骨灰和遗物的土堆。
在腊尔山苗区,几乎每一个村都有自己的“炯”。如山江镇古塘村5个自然寨就有2个“炯”,该镇黄茅坪村4个自然寨就有3个“炯”。再如千工坪乡通板村8个组有4个“炯”,桐木村6个组有3个“炯”,胜花村7个组有3个“炯”,报子洞村6个组有2个“炯”,牛岩村10个组有3个“炯”,亥冲村9个组有6个“炯”,岩板井村7个组有3个“炯”……据统计,千工坪乡15个行政村81个村民组共有38个“炯”,平均每个村2.5个“炯”。凤凰县两山地区(腊尔山和山江地区,从文化区域而言,统称八公山文化区)9个乡镇,127个行政村,共有298个“炯”,因为有些行政村包括多个自然寨,而每个大一点的自然寨都会有自己的“炯”,因此当地“烔”的数量众多。
从祭坛“炯”的空间分布情况看,一是数量多,空间分布密度大;二是“炯”的空间分布以村为单位遍及腊尔山苗区。“炯”位于村子附近的山坡上,而且往往位于山坡的最高处。用石头砌成,或利用天然的大石头,再人工垒上几块石头。人工砌成的“炯”,呈塔锥状,通常高2~6米,分三级,底座为方形,长约2米;第二级边长缩小,长约1.5米;第三级长1米左右,往上慢慢收缩,至塔尖。在第一级处设一个祭洞,能放一个香碗和祭品之类,还可以在这里烧香烛和纸钱。如凤凰县柳薄乡天若村公马山上的“小炯”,高2.1米,椭圆柱形,由数千块形状不一的石块砌成。禾库镇茶寨村的“炯”,位于该村附近的茶山上,第一层为自然石阶,两层砌石方垒成下圆柱上宝塔状,高4.9米,设有两个祭洞。雀儿村的“炯”,据说是腊尔山台地上最大的,高5米有余,第一层自然石阶长约3米,两层砌石往上成宝塔状。紧挨祭坛,往往有一棵枝叶茂密的大树,山坡周围也往往绿树成荫。
“炯”是外祭的,家里不会供奉“烔”,其主要的功能是维护一方平安,保护村寨之中没有瘟疫,每年五谷丰登。村寨中的村民逢年过节都要来这里祭拜,祭祖当中最高的场所建在哪个地方,由村里的巴岱雄来察看并做决定。祭祀没有年龄限制,但只是限制女性参与祭祀活动。仪式规模不大,三四十个人左右。但如今举行该仪式时,会有很多外人过来观看。禾库镇有32个“炯”,都差不多大。三月举行仪式,具体哪一天,要由祭司决定。家里遇到大大小小的事情,基本上都要来祭拜“烔”。比如家里的小孩子满月,要来这里祭拜;如果搬出去的人家里的时运不好,或者是家里的六畜不旺,都是要回来祭拜的。
【注释】
[1]托马斯·奥戴:《宗教社会学》,胡荣、乐爱国译,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第7页。
[2]戴康生、彭耀:《宗教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第130页。
[3]张志刚:《宗教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第32页。(www.xing528.com)
[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221页。
[5]戴康生、彭耀:《宗教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第169页。
[6]田薇:《试论社会秩序与人心秩序的宗教性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第52~57页。
[7]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连树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第390页。
[8]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连树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第519页。
[9]笔者于2015年8月在占里村调研,占里村村民吴明冲(男66岁,建筑工人)口述。
[10]笔者于2015年8月在阳烂村拍摄。
[11]“扯半边猪”,就是将人体一边的手与脚捆绑起来,吊离地面,一边鞭打,一边审问,直到认罪。
[12]“栽手”,是指替山主栽种林木的劳动者,山主会根据栽手栽种树木的面积以及存活的质量签订契约,给栽手一定的“报酬”,包括股份、银两等。在契约中除了明确栽手和山主的收成比例,几乎在每一份佃契里都写明要求栽手三年或五年必须成林,对不能做到的,在契约中写明栽手“毫无系分”“栽手无分”“若杉木不栽,另招别人”“若有荒废,以先前佃栽他人已成林木作抵”等。为了避免这类现象发生,在当地社会中建立山林租佃关系时甚至要分两个阶段进行:先立佃约,使佃户(栽手)取得在山主指定山场的栽杉种粟的权利,佃户当即开始林粮间作,栽杉育林;待三五年后幼林郁闭,进入管理阶段,再订租佃合同,确定分成关系。
[13]出自《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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