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款约“法规”的“第十层第十步”规定:“屋架都有梁柱,楼上各有川枋,地面各有宅场。田塘土地,有青石做界线,白岩做界桩。山间的界石,插正不许搬移;林间的界槽,挖好不许乱刨。不许任何人,搬界石往东,移界线偏西。这正是,让得三分酒,让不得一寸土。山坡树林,按界管理,不许过界挖土,越界砍树。不许种上截,占下截,买坡脚土,谋山上草。你是你的,由你做主;别人是别人的,不能夺取。”[5]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侗族人对山间的界线划定是十分看重的,宁可“让得三分酒,让不得一寸土”。“山有主,田有印,石头莫乱动,泥巴莫乱移”。该“法规”中一再强调决不允许“过界砍伐”。侗族社会中是十分看重林地定界的,其内容极为明晰。所谓“过界”,主要指家族与家族之间的林地界线和家族内部每个家庭所植林木之地的界线。作为侗族社会的一员,大家对这两种界线都了如指掌,不仅能脱口说出自己家族的林地范围和自己家庭的营林面积大小与四至,而且还能明确指出与之相关家族和家庭的林地范围。某块林地是怎么来的,过去发生过哪些纠纷,其纠纷的调停结果如何,他们都一清二楚。侗族的“条款”第十三款对家族内部各家庭的林地使用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山林“各有各的,山冲大梁为界。瓜茄小菜,也有下种之人。莫贪心不足,过界砍树;谁人不听,当众捉到,铜锣传寨,听众人发落”[6]。由于林农习惯法的一贯执行,一代又一代林农才会对“山界”产生认同,大家也才会把“过界砍伐”视为罪大恶极。
侗族社会对山林地界的认同,是通过款约规定以及款首反复讲款,尤其是通过对违规者的各种处罚而实现的,这些规约逐渐成为侗族社会的惯例。这种惯例的形成虽然是由于社区内部存在着自我强制的规则,但是也只有依赖自我强制的规则,才能使最初纯粹的偶然性的行为变成公众的行为。社区成员遵守这些规则就成了最佳选择,并自动发展成为固定的社会习俗。这一社会习俗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自我强制的功能。但这样的习俗是约定俗成的,若有人违犯,则要受到来自人们的冷嘲热讽,甚至惩罚。
因此,侗族社会内部家族之间的山林地界在以侗款形式的文化惯例的制约下,呈现为一种有序的社会安排,即使家族之间发生山林地界的纠纷,大家也是通过款组织去加以调解,家族之间的乡土关系表现为家族成员相互间的“守望相助”,止息争斗。而面对家族外部的世界时,家族排斥非血缘关系的外人进入,而且对外来的侵扰也都有共同防卫与抵制的义务。这种家族之间对山林地界的“认同”也凸显出侗族社会生活中不同家族所结成的凝固化的乡土关系。也正是这种固化的乡土关系,有力地保护着家族的林地不被外来力量所侵吞,以至于侗族社会在历史进程中不但没有丧失土地,而且在侗族家族系统的保护下实现了对山林资源的有效配置,在此基础上实现了侗族社会人工营林业的发展。(www.xing528.com)
侗族社会家族系统是由一种真正的或拟血缘的父系亲属关系联系在一起的感情上依附的共同体。他们由一些血缘相同或相近的人群组成,他们的尊卑顺序是按照与创业祖先的血缘关系排列的,其社会地位也是按照血缘关系确定的,谁最早进入该区域,谁就拥有最大的发言权。在侗族社会中,家族是一众由有感情、忠诚和历史因素构成的互有关联的父系家族成员,它也可能是以漫长经历中的共同传说与真实历史为基础的。他们基于共同利益和目的,以特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共同从事某一经济活动,家族就成为侗族社会中最重要最基础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单元。侗族社会家族关系的纽带把每一个人和每一个社会机制联系起来,使有效的合作能力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这种情况并不单纯是社会有力地控制着个人,相反,社会规范和个人愿望在一切实际的目的方面达成了一致。很明显,在侗族社会内的任何一个人只能想方设法使自己成为家族中的一员,只有成为家族成员,才能在侗族社会中有所作为,否则,他将无法作为侗族社会的合法成员而达到生存目的,更谈不上去实现自己的愿望。
为了对侗族民间地方性制度与资源利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必须把自己的调查限定在一个小的社会单位内来进行。也正如雷蒙德·费斯(Raymond Firth)认为的那样,应当“以一个村作研究中心来考察这个村居民相互间的关系,如亲属的词汇、权利的分配、经济的组织、宗教的皈依以及其他种种社会关系,并进而观察这种社会关系如何相互影响,如何综合以决定社区的合作生活。从这研究中心循着亲属系统、经济往来、社会合作等线路,推广我们的研究范围到邻近村落以及市镇”[7]。村庄是一个社区。但目前我国乡村社会的行政村与作为社区的村庄,不论在地理范围还是在文化界缘上并不十分吻合。行政村是我国现阶段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的基层政权组织,是为了方便行政管理等特殊的目的而人为设置的,这就很难说清楚现行的行政村是否真正具有“社区”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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