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在乡村社会,家族与村寨在地域上是完全重合的,族籍、寨籍与地权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在乡村社会的村子,能成为“村子里”的人,即取得村籍,其实质就是要加入具体的家族中。例如,在贵州的清水江流域,由于山林资源是村寨的重要资源,因而在分配山林土地时,寨籍显得尤为重要。在“林农”的观念中,村落与家族是合二为一的。要成为村落的一员,也只有加入特定的家族后,才有可能在家族中获得山林土地资源。从清朝到民国年间,虽然当时的湖南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国家组织下的基层制度,然而不论是里甲制度还是乡保制度,在乡村社会想要发挥作用,都得通过乡村社会传统的家族组织来实现。因此,从表面上看,从清朝开始就在侗族地区设置了基层组织,在特定意义上实现了国家制度下的“寨籍”制度;但实际上这种村籍制度更多地表现为与“族籍”合二为一的“寨籍”,从严格意义上说就是家族村落。所以,一个外地人要想在少数民族地区获得山林土地,关键是要获得“寨籍”。
“寨籍”制度可以视为一种非成文法形态的地方性制度,集中地体现了家族成员浓烈的内向团聚心理。也正是这种内向的团聚心理才确保了村寨资源分配的顺利进行。家族内资源的公共使用性,只是对本家族成员而言。家族内的宗教活动和家族的行为规范也只能约束本家族的成员。在乡村社会中,外地人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手段才会被接纳为本家族成员。如通道侗族自治县独坡乡坎寨杨姓家族就通过过继的方式接纳了陆姓加入杨姓家族,陆姓加入杨姓家族后既可以改从杨姓,也可以保留原来的陆姓,不受歧视,随其自便。而该县播阳镇楼团胡姓家族在接纳吴姓成员时,吴姓成员统统改为胡姓。这种通过过继方式加入某一家族后,不论其原来是汉族还是侗族,或是其他少数民族,都一律被视为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胞兄弟。他们不仅可以长期定居于该家族村寨,成为该家族村寨的成员,而且他们同时也具有享有各种资源的同等权利。
乡村社会中家族的地理边界的含义是地理方位和产权观念的统一。家族成员基于土地占有权归属而对本家族四至地理空间界限的认同,和家族成员对家族地理空间内耕地、山林的监护权,由此实现了家族的地理边界和产权边界二者的直接统一。家族的地理边界是有形的,每当外家族成员对本家族地理边界内的土地资源造成侵害时,有着浓厚家族意识和家族共产观念的家族成员易与侵权者产生纠纷,发生冲突;相邻家族之间因人工营林业生产的需要而开展的合作,也以家族地理界限为依据。家族产权边界实际上是家族的共产观念和家族地界意识,是无形的,然而却是更深层的制约因素。乡村社会族籍意识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它有赖于共同体意识的长期孕育。族籍这一地方性制度不是抽象的成文法规则,而是作为民间习惯法深深地根植于林农血缘、地缘合一的乡土关系网络中。家族地界意识实现由人对物的占有而引申出族群认同意识,而族籍制度则隐含着家族成员对土地资源的占有欲望。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不论家族地界意识还是族籍制度,都反映了乡村社会具有内聚型的家族村落社区结构,并交织为特定的乡土关系网络。
侗族社会的地理分界并不是村与村之间的分界,而是家族与家族之间的分界。他们这种家族分界的逻辑是基于人对物的占有而形成的家族共同体意识,这体现出一种封闭的族群关系网络背后隐含着家族成员对土地资源独立占有的观念。家族的地界意识首先表现为人对物的占有,在家族共同体的家族意识中,家族的地理边界和产权边界统一观鲜明地体现了特定生态条件下人与自然密切的互动关系。从本质上讲,深层次的家族地界意识发生机制蕴含着族群关系的流动,当面对外家族成员侵占家族公共财产时所体现的家族共同体意识,又可以从家族村落社区结构方面加以解释。围绕家族之间的地界而产生的合作与纠纷,实际上是家族与家族之间对土地资源的分配过程。当外家族成员进入某个家族并产生永久居住的意向时,这一过程产生的不是村籍问题,而是族籍问题。从逻辑上讲,族籍就是林农资格问题。在人地关系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外家族成员取得某家族成员的资格,就意味着要从有限的“蛋糕”中分取一份。为了限制这类情况的发生,族籍必然成为一项严格的地方性制度。从表面上看,族籍反映的是村落社群关系,实则涉及对物,特别是对土地的分配。族籍作为一种地方性制度,会产生直接的经济后果。(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族籍制度在乡村社会会产生深远的经济影响,在浓郁的家族村落共同体意识作用下,外乡人要想进入一个村落社区,哪怕是临时居留,都有一定困难。“客人”终究是“客人”,“客人”与“主人”是不同的两个系统。在侗族社会中,当地人视外来者一律为“客人”。“客人”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客人”是受尊重的。成为“村子里的人”是在村落里占有土地的前提条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写道:“我常在各地的村子里看到被称为‘客边’‘新客’‘外村人’等的人物。”[4]“客人”不允许久留,更不允许在家族村落内定居,甚至在家族村寨内拥有不动产。
历史上,湘西乾嘉苗民起义的口号就是“驱逐客民,夺还苗地”。清乾隆五十九年(1795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贵州省松桃厅大塘汛大寨营苗族石柳邓与湖南省永绥厅黄瓜寨苗族石三保等人,聚集于湖南省凤凰厅鸭保寨副百户吴陇登家中,与吴八月、吴半生、吴廷举等人在清朝的民族压迫和大量失去土地的情况下,共同商讨起兵反抗。他们提出“驱逐客民,夺还苗地”的口号,商定于来年农历正月十八联络毗连的松桃、永绥、凤凰、乾州四厅的苗寨共同起义。这是湘、黔、川三省边区苗族在改土归流以后,与进入当地苗民凤凰腊尔山地区的汉族官商之间矛盾激化的结果,同时也反映出在当地苗民中普遍存在“苗”与“汉”的不同观念。
起义军曾攻下乾州厅城,先后包围松桃、永绥、凤凰厅城。他们攻打清军据点,夺回耕地,严惩作恶的百户及地主,与前来镇压的清军相持约两年之久。清朝剿抚兼施,在征调7省18万清兵大军压境的基础上,又笼络收买起义军领导中的个别动摇分子,并分化瓦解友军。加上起义军武器简陋,组织性与联络性较差,势单力薄,各自为战,很容易受到分割包围,因此一些据点先后被清军占领。石柳邓率所属部队转入湘西后,曾与各路义军迎击来犯的清军。在乌巢河谷战役中,吴半生、吴八月、石三保等人先后被俘。清嘉庆元年(1796年)七月十五日,义军占领时间长达1年5个月之久的乾州厅城失守。当年十一月中旬,吴八月之子吴廷义等领导的义军退守石隆寨。次年正月三日,在清军四路围攻下,起义军宁死不屈,击毙了清军的守备、千总、把总,最后全部壮烈牺牲。清政府在镇压乾嘉苗民起义以后,在苗疆修复“边墙”150余千米,建碉堡、哨卡、关口1100余座,招屯兵7000人,备战练勇1000人,实施“屯田养勇,设卡防苗”的政策。屯田制度的建立,不仅掠夺了苗民的田土,压制了苗民的自由,后来屯租剥削日重,导致此后再一次爆发“革屯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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