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侗族社区与小款区的关系及阳烂村的范围

侗族社区与小款区的关系及阳烂村的范围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严格意义上说,在侗族地区能够履行“社区”[1]职能的是“小款区”。侗族社会把纳入同一“小款区”的诸多家族视为一个整体,是一个被大家公认的社会生产协作单位。笔者的田野工作的开展是基于阳烂村所属的“小款区”范围进行的。这个“小款区”的“款坪”在阳烂村的地界上,“小款区”包括阳烂、高团、高步、高秀、坪坦、横岭六个村。

侗族社区与小款区的关系及阳烂村的范围

在任何社会,资源总是稀缺的。人们在资源稀缺的环境中仍要生存与发展时,不同的民族会有不同的应对措施。有的民族采用兄弟分家的方式来应对资源的稀缺,而有的却采取了兄弟联合的家族组合方式来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不论采取什么方式,都是文化模塑的结果,也都是靠文化来排解人们的困境,来建构、维系与延续这样的人类社会。

阳烂村的资源配置采取家族联合的方式,家族联合仍然是以族群血缘为纽带的,族群血缘是资源配置的基础,这也是村落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在阳烂村中龙姓家族的“兄弟祖先故事”和杨姓家族的不同区域来源说表明,该村村民间具有两种血缘关系和多重拟血缘关系:在龙姓的“兄弟祖先故事”中所展示的是个别兄弟始祖与其子嗣的父子垂直血缘联系,而杨姓来源传说中所展现的是兄弟始祖间的平行血缘联系。这两种血缘关系在村落按家族的形式延续,但在面对资源稀缺时,村民并没有完全按照这两种关系进行资源配置,而是将这两种关系进行了组合,在村落里采取不同家族之间的组合方式而成为一种拟血缘关系,村落中的龙姓与杨姓的关系可以视为一种拟兄弟的血缘关系。这正如村民所理解的“我们以前是结拜兄弟”:“我们可以打架,但不能记仇,因为我们都是兄弟。”这体现出一种平行、对等的结合关系。从本质上看,这些组合关系仍然可以归结为一种兄弟关系。这种组合关系的血缘隐喻,与村寨资源利用、配置有关。在村寨中,各家族基本上都在一种平等的地位分享、竞争地域性资源。

侗族地区,一般是一个家族组成一个村落,当然也不排除一个村寨由多个家族构成的现象。虽然有多家族同处一寨,但家族与家族之间仍有其时空范围和界限,村民对各家族的地域也是很清楚的,以至在外人看来俨然一体的村寨,在村民的眼里却是有界限的。如他们要么根据各家族所处的地理位置将其称为上寨、中寨、下寨,或称为头寨、中寨、尾寨,或根据各家族进入该村寨时间的先后而称为老寨和新寨。家族是村寨基础,从家族出发往外延伸,可以看到侗族的社会联系网络,即由不同的家族结成一个个婚姻圈,再由不同的婚姻圈结成一个“小款”,众多“小款”构成“中款”,诸多“中款”构成侗族社会的“大款”。从严格意义上说,在侗族地区能够履行“社区”[1]职能的是“小款区”。每一个“小款区”可以视为侗族地区的标准“村庄”,这种“村庄”,不是由几个村寨组成,而是由几个相关的家族组成的。侗族社会把纳入同一“小款区”的诸多家族视为一个整体,是一个被大家公认的社会生产协作单位。他们存在着姻亲联盟关系,有着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有着密不可分的经济往来,是由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组成的一个家族地域共同体。笔者在阳烂村做调查时,所调查范围并没有局限于阳烂村,只是住在阳烂村村民家里而已。笔者的田野工作的开展是基于阳烂村所属的“小款区”范围进行的。这个“小款区”的“款坪”在阳烂村的地界上,“小款区”包括阳烂、高团、高步、高秀、坪坦、横岭六个村。因此,在笔者的田野调查中,把这六个行政村作为一个标准“村庄”来看待,也即把这六个行政村视为一个完整的“社区”。这样的村庄是一个扩大了的村庄,这样的社区也是一个扩大了的社区,由此所构成的侗族社会“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不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2],而是从家族出发,往下推及一个个家庭,再到一个个具体的人,往上推及到侗族的村寨组织“小款”“中款”“大款”。在这里,家族是核心,族内事无巨细,遇到任何问题,一律由家族成员推选的德高望重的族长召开公众性的集会来商量解决。由于侗族社会中这种群体性活动比较频繁,这极大地模塑了“寨老”“族长”的权威,但是这些权威的力量又是通过侗族社会的习俗控制来体现的。

侗族村落的款约法内容无所不包,由此不仅明确了村落的资源,而且规范了村民的行为。村落的“款规款约”具有法律效用,每个村民都得绝对服从,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且极为神圣。因为这些“款规款约”是由款组织(村寨的头人,这些头人是村落里德高望重、说话算话的人,可以统称为“款老”)共同参与制定,并在神灵面前歃血盟誓,刻石竖碑而确定下来的,它代表了村民的意志,也是村民的期望。“款规款约”是款组织自治与自卫原则的真实体现,在实施过程中、村民观念中,不仅有神灵的监督,更主要的是维护了家族族治与村治并重的原则。哪个家族的成员违反了“款规款约”,首先由其家族内部处置;哪个村落的村民违反了“款规款约”,就由该村村落款老来处置。如果哪个家族或村落对违反者不按照“款规款约”来处置,他们都将受到其他村落——参加款组织的所有村寨联合起来严厉惩处。在处置过程中是通过强制性手段来实施的,有些手段是十分严厉而残酷的——即使不处死,也难以逃生。如有的犯者需要用手拔出钉在鼓楼柱上的铁钉,有的甚至被活埋。“款规款约”在执行过程中实现人判与神判相结合,使人威与神威得到充分体现,这既体现了款约法的权威性,也体现了款约法的神圣性。如此一来,在侗族地区,村落内部的生产生活秩序一直都很好,村寨夜不闭户,道不拾遗。(www.xing528.com)

侗族村落的款约法在村民看来是一种即使没有书面文字记录也可执行的契约,是村民所共同遵守的规则,对村民的行为有着无形的约束力。当然每一个人都希望大家尊重这些自发产生的规则,因此在这过程中就自动形成了帕累托改善,即通过变化使一些人行为变好而处境不会变差的改善。无论是契约还是惯例,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能产生公共效用,即大家都希望从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中获得既定的好处。在这种共同期待获利原则的指导下,就共同体的相互合作而言,潜在的预期效用一定足以刺激缔约者相互为伴进行合作,并按照他们之间的共同分配效用的条件达成交易,从中获得最大效益。

其实,在乡村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受其文化惯例所制约,惯例的出现是由于社区内部存在着自我强制的规则。只有依赖自我强制的规则,最初纯粹的偶然行为才会变成公众的行为。这种惯例一旦形成,将会使社区所有的人受益,并且没有任何人会得益于背离和破坏惯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惯例的形成具有必然性,相反,从人类学的材料中所反映的事实看,这种惯例的形成可能产生于纯粹的偶然。但惯例基本确定以后,社区成员遵守这些规则就成了最佳选择,并自动发展成为一个固定的惯例。这一惯例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自我强制的功能。这种功能的发挥也无须借助集体选择的权威进行压服,“对我们来说,‘习俗’是一种外在方面没有保障的规则,行为者自愿地事实上遵守它,不管是干脆处于‘毫无思考’也好,或者处于方便也好,或者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而且他可以期待这个范围内的其他成员由于这些原因也可能会遵守它。因此,习俗在这个意义上并不是什么‘适用的’:谁也没有‘要求’他一起遵守它。”[3]从村落公众的心理来看,如果生活在社会群体中的个人在大多数人都遵守惯例的环境下,而自己偏离了这种行为习惯,尽管不一定遭到集体或他人的报复,但可能会遭到他人的冷嘲热讽,使个体产生难以立足感。谁要是不以它为行为取向,他的行为在社区生活中就显得不适应。也就是说,只要他周围多数人知道这个习俗的存在并照此行动,他就必须忍受或大或小的不快或不利。在侗族社区,个体总是非常渴望被村落所接纳。在侗族的传统习惯中对个体的严重处罚就是驱逐出寨,割断与家族——村寨的一切联系。因此,村民总是按照村落群体的规范行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