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铁桥下土地保护性利用安全管理的意见》(铁总安监〔2017〕180号)对高速铁路桥下土地利用进行了规定。
(1)桥下净高小于3 m的地段禁止保护性利用,净高大于等于3 m并小于5 m地段仅能用于绿化,净高大于等于5 m地段可进行保护性利用。
(2)禁止性行为。
① 禁止设立交易市场、加工基地。
② 禁止在桥梁月围堆载矿物、砂石等重物,不得挖沙取土,不得抽取地下水,不得修建垃圾场、废品场。
③ 禁止生产或仓储存放下列物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品、腐蚀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如化肥、农药、药品、试剂、木材、庄稼秸秆、粮食、棉花、塑料、烟花爆竹等。有封闭需求的仓储场地应采用栅栏或防护网型式,便于日常检查,禁止采用密闭式库房设计。各类仓储物资可能对桥梁基础产生影响的,必须取得铁路局指定的桥梁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④ 禁止停放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卡车等大型机械设备。停放商品汽车(乘用车,轻、微型卡车)电动汽车等须设置桥墩防撞和消防设施,并指定存放区域。(www.xing528.com)
⑤ 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侵入铁路限界,不得影响桥墩基础、对墩身施加荷载,使用单位须委托相关单位对桥墩稳定性影响进行安全评估。
⑥ 用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地时,仅可用做C、D、E、F驾照级别的培训场地,禁止他用,且须设置桥墩防撞和消防等设施。
⑦ 用作种植基地时不得种植高大乔木和攀爬类植物,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不得影响桥梁设备日常检查维护。
⑧ 用作娱乐健身场所时,不得修建攀岩、蹦极、过山车等大型娱乐设施。用作球类运动场地时,须设置带有顶网的全封闭防护。
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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