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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营业线工程安全标准与规范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对管道与铁路交汇的工程施工作了详细规定。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钢筋混凝土板的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1.0 m,板厚不得小于100 mm,板底面距管顶间距不宜小于0.5 m,板的埋设长度不应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铁路营业线工程安全标准与规范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国能油气〔2015〕392号)对管道与铁路交汇的工程施工作了详细规定。

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1.管道与铁路交叉

(1)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②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③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 km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2)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3)当管道穿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时,可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定向钻、隧道等方式。

管道不应在设计时速200 km及以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

(4)管道采用顶进套管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 m。

② 套管顶部外缘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 m。套管不宜在铁路路基基床厚度内穿越;困难条件下套管穿越铁路路基基床时,套管顶部外缘距路肩不应小于2 m。

③ 套管伸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2 m、伸出路堑堑顶不应小于5 m,并距离路堤排水沟、路堑堑顶天沟和线路防护栅栏外侧不应小于1 m。

④ 套管宜采用《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规定的Ⅲ级管,并满足铁路桥涵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⑤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施工时,套管外空间不允许超挖,穿越完成后应对套管外部低压注水泥浆加固,保持铁路路基的稳定状态。

⑥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应采用填充套管方式,填充物可采用砂或泥浆等材料,不需设置两侧封堵和检测管。

⑦ 顶管穿越工程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5)管道采用顶进防护涵穿越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防护涵孔径应根据输送管道直径、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涵洞内宜保留宽度不小于1 m的验收通道,管道与管道间、管道与边墙间、管顶与涵洞顶板间的间距不宜小于0.5 m,涵洞内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 m。特殊条件下,涵洞尺寸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② 主体结构应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与涵洞顶交线外不小于2 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③ 结构应满足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及埋置深度要求,应符合铁路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④ 防护涵宜采用填充方式,填充后不设检查井。涵洞内空间未填充时应在涵洞两端设检查井,检查井应有封闭设施。

(6)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铁路应考虑管径、地质条件、埋深等因素,经检算满足铁路线路设施稳定时方可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定向钻穿越路基时,入土点和出土点应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不小于5 m,路肩处管顶距原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且应在路基加固处理层以下。

② 当定向钻穿越铁路桥梁陆地段时,管道外缘距桥梁墩台基础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 m,最小埋深不应小于5 m,且不影响桥梁结构使用安全。

③ 对废弃后的定向钻穿越铁路管道,管道运营企业应及时采用混凝土、砂浆等材料填充密实。

(7)铁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钻穿越段,必须跨越时,应探明管道的位置与深度。当采用桥梁跨越时,桥梁墩台基础外缘与管道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 m,且不影响管道安全。

(8)管道不应跨越设计时速200 km及以上的铁路、动车走行线及城际铁路。管道不宜在其他铁路上方跨越,确需跨越时,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管道跨越结构底面至铁路轨顶面距离不应小于12.5 m,且距离接触网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4.0 m,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② 跨越段管道壁厚应按《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选取。

③ 跨距不应小于铁路的用地界。跨越范围内不应设置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

(9)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桥梁或铁路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铁路桥梁(非跨主河道区段)下方管道可直接埋设通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管顶在桥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 m,管道上方应埋设钢筋混凝土板。钢筋混凝土板的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1.0 m,板厚不得小于100 mm,板底面距管顶间距不宜小于0.5 m,板的埋设长度不应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钢筋混凝土板上方应埋设聚乙烯警示带;穿越段的起始点以及中间每隔10 m处应设置地面穿越标识。

② 铁路桥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 m。(www.xing528.com)

③ 管道与铁路桥梁墩台基础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3 m。施工过程中应对既有桥梁墩台或管道设施采取防护措施,确保管道与桥梁的安全。

(10)管道和铁路隧道不应在隧道洞门及洞口截水天沟范围内交叉。当埋地管道或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洞身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新建管道可在既有铁路隧道洞身上方挖沟敷设。当采取非爆破方式开挖管沟时,管沟底部与铁路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10 m,输油管道在铁路隧道洞身及其两侧各不小于20 m范围应采取可靠的防渗措施。当采取控制爆破手段开挖管沟时,管底与铁路隧道顶部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0 m,同时应考虑围岩条件、挖沟爆破规模及隧道结构的安全性等因素。

② 管道除采用隧道结构以外,不宜在铁路隧道下方穿越。

③ 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交叉时,两隧道垂直净距不应小于30 m,且满足不小于3~4倍铁路隧道开挖洞径要求;两隧道净距小于50 m地段,后建隧道的衬砌结构应加强。

④ 新建铁路隧道在埋地管道下方采用控制爆破开挖时,隧道顶部与埋地管道底部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0 m,同时应考虑铁路隧道断面大小、围岩条件、地面沉降变形及管道结构安全性等因素。

⑤ 新建设施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采取保持围岩稳定的措施。既有设施的允许爆破振动速率,应根据既有隧道结构类型、结构状态、爆破环境条件以及既有铁路或管道运输性质、轨道或钢管类型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爆破方案应征得既有设施企业的同意。

⑥ 特殊地形情况下,采取工程措施并经既有设施企业审批通过后,可将交叉净距适当减小。

(11)埋地管道和铁路在软土等特殊土质、斜坡等特殊地段交叉时,应采取保证既有设施安全和稳定性的特殊设计。

(12)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时,铁路方应对穿越处铁路设施进行检测评价。铁路两侧线路安全保护区外3 m范围内为穿越段,管道方在穿越段应按《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壁厚设计,采用加强级防腐涂层,对管道环向焊口采取100%超声波和100%射线探伤检测。管道方在施工期间应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保持铁路线下基础工程的稳定,并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处管道上存在铁路杂散电流干扰时应对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13)铁路跨越既有管道时,管道方应对跨越管段进行完整性评价。铁路跨越段应设置保护涵或桥梁,并应对施工区域内的管道采取防护措施。铁路方在施工期间应保持管道原有的受力状态及管道周围土体和边坡的稳定。铁路施工便道及维修通道跨越既有管道时,应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处管道上存在铁路杂散电流干扰时应对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2.管道与铁路并行

(1)管道与铁路并行布置时,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① 管道距铁路用地界的净距不应小于3 m。

② 埋地管道距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净距不应小于25 m。

③ 地上管道与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 m。

(2)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并行间距在100 m以内、并行长度在1 000 m以上时,在建设期间应预设必要的排流措施,铁路运行初期应按《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 50698)对排流效果进行检测、复核。

(3)管道穿(跨)越河流段与上下游铁路桥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的规定。

管道专用隧道与铁路隧道并行时,两相邻隧道的净距应符合表5-2规定。

表5-2 两隧道间的最小净距

注:B为管道隧道或铁路隧道开挖宽度中的较大值(m)。

(4)铁路与管道站场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按《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 50183)执行。

油气管道阀室围墙距铁路用地界不应小于3 m。阀室设置放空立管时,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周围25 m范围内的铁路设施及建(构)筑物2 m以上。

石油天然气站场设置放空立管时,其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宜通过计算可燃气体扩散范围确定,扩散区边界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的50%,且放空管应高出10 m范围内的铁路设施或建筑物顶2 m以上。

3.协商机制及责任与义务

(1)遇特殊情况,管道与铁路工程交汇无法满足本规定相关要求时,经双方协商、专家论证和安全评估后,可采取工程类比或其他特殊处理措施。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应优先选用对既有设施扰动小、施工便利、经济性好的技术方案。并应在接到交叉设计方案后30日(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当管道与铁路交汇段同为新建、改(扩)建工程时,双方企业应按照确保安全、互相有利、节省投资和缩短工期的原则,合理选择设计施工方案。

(3)当受地形、地物和周边条件等限制,需要迁移交汇段既有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请求,说明迁移需求和理由。

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迁移方案,在接到迁移方案后30日(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处理意见。

(4)交汇工程施工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对方企业配合。交汇工程竣工后,应由双方共同进行工程验收,竣工资料由双方存档。

(5)交汇工程因施工需要在铁路线路或管道保护区内进行勘探、取土、弃土、堆料、设置临时设施、临时占用对方用地等活动,应经对方企业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并接受对方企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和监督,工程施工结束后恢复原貌。

(6)交汇工程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既有工程及附属设施实施良好的保护。

(7)交汇处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8)对每一处交汇工程,双方企业运维单位应建立联系机制,对本方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保护对方设施,并做好相关的应急预案;当巡检、维护中发现对方设施存在异常现象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对方。防洪期间,双方企业应加强交汇段各自设施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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