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1)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电焊工等均应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并经体检确认可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规定,汽车吊已经不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不用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详细勘查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吊装工艺、构件重量及注意事项。
(4)当进行高处吊装作业或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作业地点或信号时,应设置信号传递人员。
(5)起重吊装高处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袋,工具及零配件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得抛掷物品。
2.索具设备
(1)应正确使用吊钩,严禁使用焊接钩、钢筋钩,当吊钩挂绳断面处磨损超过高度10%时应报废。
(2)手搬葫芦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手搬葫芦钢丝绳应选用钢芯钢丝绳,不得有扭结、接头。
② 不得采用加长搬把手柄的方法操作。
③ 当使用牵拉重物的手搬葫芦用于载人的吊篮时,其载重能力必须降为额定载荷的1/3,且应加装自锁夹钳装置。
(3)绞磨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绞磨应与地锚连接牢固,受力后不得倾斜和悬空,起重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不得少于4圈,工作时,应设专人拉紧卷筒后面绳头。
② 绞磨必须装设制动器,当绞磨暂时停止转动时应用制动器锁住,且推杠人员不得离开。
③ 松弛起重绳时,必须采用推杠反方向旋转控制,严禁采用松后尾拉绳的方法。
3.起重机吊装作业(www.xing528.com)
(1)构件吊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采用一个吊点起吊时,吊点必须选择在构件重心以上,使吊点与构件重心的连线和构件的横截面呈垂直。
② 当采用多个吊点起吊时,应使各吊点吊索拉力的合力作用点置于构件的重心以上,使各吊索的汇交点(起重机的吊钩位置)与构件重心的连线和构件的支座面垂直。
(2)履带式起重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和该机说明书的规定安装幅度指示器、超高限位器、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
(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采用方木或铁板垫实,调整水平度,锁牢定位销。
4.起重吊装“十不吊”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不准有人停留或行走。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 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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