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口众多、地域广阔、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等原因,我国是最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之一。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政府对气候变化问题逐渐重视,2006年底,中国科学技术部、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学院等12个部委组织编制了《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2007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是第一个颁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处于国家气候政策行动的阶段,并刚刚开始从国家气候政策向国家气候立法转变的过程。[3]因此,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增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是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现有的法律框架
在地方层面,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联合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起草工作,初步形成立法框架。国家财政部和环保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在着手研究起草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工作,并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征收范围。同时,各地气候变化立法工作也稳步推进,青海省、山西省分别于2012年10月和2011年7月出台《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和《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四川省及江苏省的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正在稳步推进。上海市、深圳市等地针对应对气候变化工做出台了专项地方法规。
在中央层面上,我国重视环境法制建设,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制定颁布了多项环境保护专门法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等。(www.xing528.com)
中国政府还制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30多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此外,各有关部门还发布了大量的环境保护行政规章。[4]
目前,气候变化“伞状”法律体系正在加速形成,如上所述,我国已经出台了诸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等“伞柄法”,并且随着人们对环境和气候问题关注的不断升温,“伞柄法”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同时,立法者也逐渐意识到,应当存在一部综合性的、对环境治理起到总领作用的“伞冠法”。[5]
(二)有关我国《气候变化应对法》的立法思路
目前我国政府正在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该法的初稿已于2012年完成并就社科院建议稿在网上征求意见。该建议稿是我国专门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主题的第一个系统的法律建议文本。建议稿共包括八个部分,包括以下十章:(1)总则。该法的适用范围涉及了包括各个主体所进行的所有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活动,规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应当坚持的总原则,其中除了可持续发展、政策协调的原则,还包括了科学应对、减缓与适应并重、自愿减排和强制减排相结合、社会参与原则,反映了该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同时,总则还规定了包括总量控制、低碳标准与交易制度、排放收费(税)制度在内的环保制度。(2)气候变化应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该部分主要列明了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机构及其职责,包括国家层次、部级协调委员、气候变化专家小组以及地方层次的职责分工,还规定了企业、行业、社会及公民的有关权利和义务。(3)减缓措施。这一章主要由综合措施和专门措施两部分构成,前者包括鼓励低碳生产、技术改造与节约能源、节能减排责任书、低碳区域试点以及区域补偿与补助等制度,后者主要包括排放配额、豁免排放配额、排放配额的获取、交通体系措施、交通工具措施、农业措施等专注于气候变化某一方面的制度。(4)适应措施。该部分包含了在农业、海洋、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同还包括监测预警、救灾应急、通报与协作等预防与应急措施。(5)气候变化应对的保障措施。包括科技保障、财政保障、投资与信贷保障、能源生产的价格和税收、价格限制、关税、保险等保障措施,涉及国家工作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6)监督管理。在应对气候变化的监管方面实行政府与市场两手抓,制定市场准入、排放许可与排放配额,实施网络监测与信息公开、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等措施。(7)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涉及在校教育与在职教育,调动社会团体、公民等多种角色的积极性。(8)国际合作。明确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将国际对话与合作、国际资金和技术援助、国际信息通报等制度列入建议稿,体现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顺应国际趋势的特点。(9)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了政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违反气候变化法律法规而应受到的处罚。(10)附则。针对“温室气体”“气候变化”“气候变化应对”“气候变化减缓”“气候变化适应”“节能减排”等术语明确其定义。[6]
制定一部专门的气候变化法与中国所应当承担的国际环保义务以及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是相一致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气候变化法,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理应顺应这一潮流,目前我国虽存在资源、能源与环境立法,但仍然缺乏一部统筹性的法律,以规定我国在环境保护、气候变化方面应当遵守的总体规则,明确社会各方尤其是政府的职责,将许多创新型制度法律化,不断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进程。同时,在国际关系错综复杂的今天,颁布这样一部法律也是我国气候外交的迫切需求,中国需要通过这一法律来明确自己作为世界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的责任,表明自己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以维护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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