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还可以细化为三个层面:义务的类型、义务的承担者和义务的受益者或权利享有者。国家对限制气候变化有何种义务?谁来承担义务?对谁承担义务?[32]
(一)义务类型
在国际人权法中,国家承担的义务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
①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义务。这是最为人熟知的也是争议最小的。国家不得采取可能剥夺个人权利的行动。比如,国家不得实施酷刑、非经审判不得剥夺生命、故意饿死平民。这些义务在性质上都属于消极义务(Negative Duties),要求国家保持克制,不得采取某些行动。就气候变化而言,尊重人权的义务对于那些政府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有一定的意义,如政府设施的建造和军事活动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同样会引起气候变化。尊重义务同样适用于政府对私人行为的管理,如是否颁发石油开采许可证。当政府做出管理决定的时候,它应该考虑环境权的实体方面(如健康环境权)和程序方面(如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环境救济权)。[33]尊重义务主要属于消极义务,即国家不得从事损害人权的行动。
②保护的义务。这是一种积极义务(Positive Duty),它要求国家不但要防止私人侵犯人权而且要努力减轻人权违反的不利后果。2001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委员会在其受理的被告为尼日利亚政府的人权案件中宣称:国家有义务保护其公民免于遭受可能由个人实施的侵害。[34]美洲人权委员会在1996年厄瓜多尔人权状况报告中指出,“国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范威胁人之生命与健康的风险,或者采取应对人权损害后果的必要措施”。[35]国家有义务采取积极步骤保护人权,使公民免受伤害。在气候变化问题中,保护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采取适应措施减少因全球气候变暖所致的损害后果,管理与约束个人的排放行为。有关保护义务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此种义务在归责原则上属于勤勉责任、过失责任还是严格责任?国家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把人权保护与其他重要的社会目标进行平衡处理?此种保护义务适用于哪些活动?是否仅适用于一国领土上发生的活动?是否包括该国公民在其他领土上从事的活动?
③实现的义务。国际人权法要求国家承担采取积极步骤实现或帮助实现人权的义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要求国家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预算、司法和促进措施及其他措施,保障充分实现健康权,包括制定与执行旨在减少和消除空气、水和土壤污染的国家政策。国家有义务确保满足哪怕是最低限度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必要的水平。因此,按照实现义务的含义,富裕国家很可能有义务向贫穷国家提供援助,帮助它们减轻因气候变化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或者帮助它们适应变化了的气候。(www.xing528.com)
(二)义务承担者
由于气候变化主要归责于私人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比如,利用设备发电、个人用电,公司生产产品、消费者购买,汽车厂制造汽车、个人开车。因此,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的义务是否既适用于国家又适用于个人?国际刑法的发展表明国际法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对个人施加直接的义务。有学者指出公司有义务尊重人权。因此,从理论上说,人权法对个人可以施加义务,通过限制个人排放温室气体而要求其尊重人权。[36]但是,一般而言,国际人权法与国际环境法一样只能对国家施加人权义务。如果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气候变化的话,那么,仅当国家有义务通过控制个人的活动来保护气候、防止气候恶化的时候人权法才可能限制非国家行为者的活动。
(三)受益人
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的义务是向谁承担的?仅对一国领土上的个人(可能包括群体)承担吗?换言之,及于其他国家领土上有相关权利的人吗?一般而言,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当政府在本国领土外行动时国际人权法是否能够在域外适用。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确定权利享有者的地理范围确属必要。即使国家仅在其本国领土上作为或不作为,也是如此。这是由于温室气体具有流动性,它并不受制于地理意义上的国界范围。纯粹在一国领土上排放的温室气体也会影响地球上每一个地方的人对人权的享有。[37]温室气体天然具有的此种域外效应意味着国家必须承担尊重和保护全世界人民的人权的义务吗?再者,如果国家承担了实现人权的义务,那么,同样适用于此种情形吗?国家有义务提供国际援助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要求国家采取步骤,独立地通过国际援助与合作的形式,逐步充分地实现公约认可的权利。但是,这一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不容乐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