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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气候变化诉讼机制及路径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国与国际气候变化机制的关系因为美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所以要想在全球范围内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美国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可见诉讼只能对于美国的国内气候变化治理框架产生影响,对于美国谈判立场和对于国际条约的承认并没有直接的影响。“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署”案无论在诉讼程序上还是在管理模式上都在美国气候变化诉讼方面起到了里程碑式的案件。

美国气候变化诉讼机制及路径

(一)美国与国际气候变化机制的关系

因为美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所以要想在全球范围内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美国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截至2005年,美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温室气体总量排放国,2009年数据显示美国是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2009年美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位居世界第17位。另外,美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2012年,美国环保署(EPA)报告显示,美国温室气体从1999至2010年间增加11%,2009—2010年增长3.3%。美国积极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商谈,并承诺将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但由于美国认为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实质性参与不足,只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法律约束性减排义务是不公平的,于是拒绝自身的强制减排。到了奥巴马政府执政期间,美国成为UNFCCC的积极参与者,甚至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谈判上美国仍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但是美国却一直徘徊在《京都议定书》机制之外。可见诉讼只能对于美国的国内气候变化治理框架产生影响,对于美国谈判立场和对于国际条约的承认并没有直接的影响。

(二)美国联邦层面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

在美国,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成文法是很有限的,但是美国有非常完善的环境法治理机制。在完善的环境法体系下,尤其是《清洁空气法》,在联邦气候变化治理路径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似乎更倾向于通过调整行政管理措施进而实现气候变化的管控,与澳大利亚的情况不同,美国的国会似乎对于综合性的气候变化立法从未达成过共识,但是和气候变化相关的立法提案却数不胜数。最早有1978年卡特总统签署的《国家气候计划法》(National Climate Change Program Act),该法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相互协调的国家气候计划,以促进有关自然和人为因素所导致的气候变化的研究、监测、影响评价和信息利用。在1978年《国家气候计划法》的基础上,1987年通过了《全球气候保护法案》。这两部法律都不要求采取具体的减缓措施,并且通过的概括性气候变化法案也多次以失败告终。2007年,美国最高院对于“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署”的司法判例是最近美国依据《清洁空气法》(CAA)来管控汽车交通工具和发电厂的法律依据。“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署”案无论在诉讼程序上还是在管理模式上都在美国气候变化诉讼方面起到了里程碑式的案件。诉讼案件并不能直接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但是可以通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的法律解释和对于案件的判决间接地影响温室气体的排放。目前联邦法院对于一部分案件的审理已开始选择普通法路径,如将联邦普通公害法作为法律依据来处理一些大型排污企业的诉讼。总之,美国目前在缺乏综合性的气候变化立法情况下,在联邦层面,美国最高法院对于气候变化的治理产生着重要的影响。[49]这同时也表明,美国气候变化治理路径的选择不能够改变决定行政执法力度——总统的立场。(www.xing528.com)

(三)美国州和地方气候变化机制

在联邦层面,气候变化诉讼对于塑造美国州和地方的气候变化治理路径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诉讼主要是通过直接路径达到治理的目标,州和地方政府在联邦层面是一般是诉讼当事人(如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署案),州在要求联邦政府去管控温室气体排放上比联邦机构更加严格。关于气候变化方面的立法,州和地方政府可能会遇到一些支持亦或是反对的诉讼案件(例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气候变化研究中心和一些非盈利组织会要求公共服务机构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个问题上做好充分的减缓计划)。州已经要求地方政府推动气候变化规则(如加利福尼亚州诉圣贝纳迪诺县和其他地方政府忽略了气候变化的总体计划)。州政府已经面临许多特殊项目的挑战,尤其是燃煤电厂。在州和地方关于气候变化的立法和规制方面,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这两方面的诉讼案件量都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尤其是,加利福尼亚在州关于气候变化立法层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为州的立法活动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化石燃料公司的商业利益,并且这些化石燃料公司千方百计地阻止和限制诸如限额交易等项目,涉及州的诉讼案件,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诉诸普通法的路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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