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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气候变化诉讼:经典案例汇总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属于不可诉的政治问题,驳回原告之诉。2011年,原告再一次向法院提起气候变化侵权诉讼。本案中,依法院之见,在复杂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件中,相关政策部门的政策决定是必要的且具有先决性。

美国气候变化诉讼:经典案例汇总

(一)公法诉讼

1.马萨诸塞州诉美国联邦环保署案

马萨诸塞州诉美国联邦环保署案是美国第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气候变化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体现了美国各州和民间力量通过公民诉讼方式促进政府采取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努力。从诉讼案件的类型上来看,本案属于公法诉讼,属于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提出的诉讼。

1999年,美国几家环保组织联名要求联邦环保署按照《清洁空气法》的规定对新车排放温室气体的事项进行管控。2003年,美国环保署签发一项命令拒绝该申请,并辩称:一是《清洁空气法》未对环保署就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制定法规标准的权力进行授权,二是即使环保署有权设立温室气体(GHG)的排放标准,此时制定该标准也是不适当的,因为它可能与现任政府针对气候变化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国际谈判相冲突。[33]2003年,依据《清洁空气法》的相关规定,马萨诸塞州联合环保组织等20多个原告,向华盛顿特区联邦上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审查美国联邦环保署的决定,并要求联邦环保署履行管控职责,最终该诉求被初审法院驳回。原告在不服驳回决定的情况下,于2005年又向哥伦比亚地区巡回法庭提出上诉,结果败诉。按照美国的司法程序,原告于2007年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调卷审理请求。最高法院受理申请后,做出了华盛顿特区上述法院判决无效的决定,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主要体现在:肯定了马萨诸塞州等原告的诉讼资格;认为全球变暖带来的一系列环境问题确实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联邦环保署拒绝对汽车尾气排放做出限制和原告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当负有责任;环保署有权力和责任对于汽车尾气排放的温室气体做出限制。[34]

2.北加利福尼亚诉田纳西流域管理局(North Carolina v.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案

北加利福尼亚诉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案中原告北加利福尼亚州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控诉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所控制的十一家燃煤电力公司排放的温室气体已经跨越州界线,给北加利福尼亚州造成了危害和损失,故提出公害侵权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认为依据田纳西州的法律,这些发电厂的确构成公害侵权。地区法院依据北加利福尼亚州侵权法作为其对田纳西州侵权法的解释,并且以此为北加利福尼亚州争取利益。然而,第四巡回法庭撤销了原地区法院的判决,同时声明《清洁空气法》已经完全有效地替代了州的侵权法,在审理州间温室气体排放侵权问题时应根据《清洁空气法》,而不应根据联邦普通法或州侵权法进行审理。随后,原告向最高法院提起对第四巡回法庭审判决定的审查。

(二)私法诉讼——气候变化侵权诉讼

1.康涅狄格州诉美电力公司案(Native Vill.of Kivalina v.Exxon Mobil Corp)

2004年7月,康涅狄格州、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爱荷华州、新泽西州、罗德岛州、佛蒙特州、威斯康辛州、纽约市和拥有生态保留地的私人组织,由前述几个州的检察总长作为原告,将美国电力公司等六家电力公司诉至南纽约联邦地方法院,以被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造成全球变暖的公害侵权行为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设立温室气体排放上限和减量比率、订立减量时间表、评估和衡量可用的替代能源并协调其与美国的外交和国内政策。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属于不可诉的政治问题,驳回原告之诉。[35]原告不服法院的驳回判决,上诉到了联邦第二巡回法院。2009年,第二巡回法院做出裁决,认为原告不仅具备当事人资格,而且该案不属于不可诉的政治问题,应该使用联邦公害侵权普通法。接着,被告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关于原告是否缺乏当事人资格,联邦法是否取代原告的主张以及本案是否属于不可诉之政治问题的调卷令,并被获准。2011年,索托马约尔法官因曾在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参与该案的审理而自行回避,联邦最高法院以8∶0裁决推翻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判定联邦公法取代原告的主张。

2.康迈尔诉墨菲石油公司案(Comer v.Murphy Oil USA Inc)

康迈尔诉墨菲石油公司案是美国第一起因气候变化引起的侵权赔偿诉讼案件。2005年8月,由于一场名为卡特琳娜飓风的袭击,密西西比河海湾地区遭受严重灾难,损失惨重。随后,该地区居民科默及其他一些当地居民向密西西比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墨菲石油公司。[36]原告表示正是由于被告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使得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才造成了卡特琳娜飓风的发生,进而导致他们的财产受到损害、生存环境受到破坏。原告并未要求法院做出其他司法救济,而是提出要求被告进行经济补偿,以弥补他们在飓风中遭受的财产损失。密西西比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该案属于“政治问题”而非属法院管辖范围为由认为该案不可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随后原告上诉至第五巡回法庭。第五巡回法庭分析了原告的诉请,认为其诉请属于州普通法上的诉讼请求,法院有管辖权。但在第五法庭对该案进行全席重审的过程中,由于八名法官因回避而缺席导致法院对该案丧失管辖权,原告的上诉被驳回。2011年,原告再一次向法院提起气候变化侵权诉讼。此次,原告提出其州普通法上的侵权诉讼请求不应被联邦普通法替代的主张。(www.xing528.com)

3.加利福尼亚州诉通用汽车案(California v.Gen.Motors Corp)

2006年9月,加州政府对福特、尼桑、通用、本田丰田克莱斯勒等六大汽车生产制造商提起气候变化侵权诉讼。原告认为被告所生产的汽车在使用中会产生大量温室气体进而对气候变化产生影响,这些影响构成联邦普通法及州普通法中的公害侵权,要求被告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地区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为,在没有明确的相关政策决定的情况下无法行使其司法裁量权,认定该案为“政治问题”,因此以“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中,依法院之见,在复杂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件中,相关政策部门的政策决定是必要的且具有先决性。政策决定能够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害侵权中的侵权行为并且能够排除不合理的干扰。

4.基瓦利纳村诉埃克森美孚公司案

2008年2月,基瓦利纳市和联邦政府认可的部落——阿拉斯加原住民的基瓦利纳村,统称基瓦利纳村,以埃克森美孚公司等24家汽油、能源和公用事业公司为被告,向北加州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已经和正在进行的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导致基瓦利纳逐渐融入北冰洋,并要求被告支付用于搬迁社区的费用约为4亿美元。承审法院以政治问题原则阻止了司法审查基瓦利纳的联邦公害诉求,原告不服,上诉至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11年11月,上诉法院做出裁决。上诉法院并未对政治问题原则直接做出回应,而是认为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电力公司诉康涅狄格州案的判决,上诉人的诉求应由立法和行政部门而非联邦普通法解决。

(三)政府监护诉讼和所有权诉讼

1.政府监护诉讼——密苏里(Missouri)系列案

政府监护诉讼是美国在气候变化司法实践领域所形成的一种特有的诉讼模式,是指州有权作为原告方以联邦普通法为基础向法院提起的环境侵权诉讼。最早的政府监护诉讼有1906年密苏里州诉伊利诺伊州,要求法院禁止芝加哥向密西西比河中排放污水[37]1907年最高法院在佐治亚州的诉求下向田纳西州发出诉前禁令,禁止田纳西州的熔炉厂向外排放废气。[38]在新泽西诉纽约(New Jersey v.New York)案中,最高法院承认宾夕法尼亚州拥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够参加到诉讼中,却否认了费城的诉讼主体资格,主要是因为费城只是代表了宾夕法尼亚州的部分公民。[39]

2.所有权诉讼——卢汉诉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卢汉诉野生动物保护协会(Lujan v.Defenders of Wildlife)案中,原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认为美国内政部在对《濒危物种法》第七条进行解释时存在不合理之处。原告诉称该解释未要求联邦其他机构在进行可能破坏濒危物种核心居住区的活动时必须与内政部进行协调。[40]原告认为此规则存在漏洞,对未来濒危物种保护存在威胁,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美国内政部长。在最高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指出,在美国联邦政府资助下的一些活动加速了濒危物种灭绝的速度。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以它的两个成员的损害为例向法庭举证。原告指出,它的两个成员曾经在斯里兰卡和埃及欣赏过珍稀的濒危动物,然而由于美国在该地区的项目使得这些动物面临灭绝的危险,原告未来可能在斯里兰卡和埃及将再也欣赏不到这些珍稀的濒危物种,这就侵犯了他在美学上的满足和享受。然而,最高院法官则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美国的资助项目加速了濒危物种灭绝,但该证据不能表明原告的利益受到了“事实上的损害”。所谓“事实上的损害”必须是真实的、既成事实或将成事实的,不能是设想的或虚构的。原告只是设想其在未来某一时间再回到斯里兰卡或埃及将看不到这些濒危物种,但没有证据证明他将在何时回到斯里兰卡,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回到斯里兰卡后确定看不到这些濒危物种。因此,原告必须提供另外的证据证明这些濒危物种已经受到实际的侵害,并且这种侵害侵犯了原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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