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气候变化治理的政策及相应的治理机制比较完备的背景下,气候变化诉讼并不能扮演气候治理的主要角色,也不会是气候治理框架的核心措施。但是诉讼对于气候治理的作用却不容小觑。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救济气候变化治理参与主体的权利
在欧盟机构中,与气候变化治理有关的机构包括:欧洲议会、欧盟环境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欧洲法院和欧洲环境署等。欧洲议会和欧盟环境部长理事会共同分享欧洲环境政策的立法权,其中环境部长理事会的立法权强于议会,议会中的绿党在决策层面推动欧盟机构考虑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影响力,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欧盟环境法律并确保法律的执行。在气候变化治理的决策中,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发挥了主要作用,作为决策执行者的成员国及次国家行为主体也是气候变化治理的参与主体。[24]欧盟气候变化诉讼大量的案件均发生ETS内部、起草环境法律者、决策者及执行者之间——一般是指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那么,当气候变化政策及气候治理的行政指令得不到很好执行时,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前置程序解决,如果前置程序仍然达不到履行义务的效果,欧盟委员会将会启动诉讼程序,将成员国诉至欧洲法院。同样,如果欧盟的行政指令侵犯了成员国的权利,如上述的英国诉欧盟委员会案所述的情况,那么成员国反过来也可以通过启动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欧盟体制内的气候变化诉讼可以起到维护气候变化治理参与主体权利的效果,为权利的救济提供了最后一道防线。
2.纠正气候变化治理的方向(www.xing528.com)
如上所述,欧盟ETS机制下的诉讼一般是成员国针对欧盟委员会的行政指令、规则有效性提起,也有一部分是欧盟委员会针对成员国未履行相关义务提起的,所以气候变化诉讼在欧盟体系下实质上起到纠正气候治理政策实施的作用,是对气候变化治理政策进行的进一步规制。虽然诉讼不是气候治理机制的主要部分,但是缺少诉讼环节,气候治理机制将缺少了纠偏步骤,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整体效能也将大打折扣。因为欧盟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其气候变化法律和政策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成员国的具体实施。所以气候变化诉讼是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及欧盟气候变化治理机制互动及调整的过程,通过气候变化诉讼能够及时纠正不恰当的气候变化政策及行政指令。
3.推动欧盟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向前发展
由于欧盟政治体系的特殊性,关于气候变化治理的政策和机制也呈现多层次性。在欧盟的大框架下已经形成一套相对较完备的气候治理机制,如EU-ETS。政策方面如前所述,由与气候变化治理有关的机构包括欧洲议会、欧盟环境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欧洲法院和欧洲环境署共同决策制定。除了欧盟层面外,各个成员国也拥有独立的气候变化政策并各具特点。欧盟在执行区域性的气候变化政策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和各个成员国之间相冲突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表面上看可能只会起到个案调整的作用,但从另一层面来讲,气候变化诉讼也能够推动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向前发展。欧盟气候变化政策及治理机制的形成也是渐进的过程,经历了萌芽、发展及成型等阶段。所以欧盟气候变化治理体制也是开放性的体制,气候变化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推动气候变化治理向纵深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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