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16](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和初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对于气候变化方面判例法的贡献较大。上述已经提到欧盟气候变化诉讼的案件类别,但是欧盟层面和气候变化诉讼相关的案件虽然各个案件之间迥异,但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援引先决裁决(References for Preliminary Ruling)
欧洲法院和成员国之间的法院是相互合作的,为了确保欧盟立法的统一有效以及防止法律解释的多样性,成员国法院有时必须参照欧洲法院的判例并且请求有欧盟法解释权限的欧洲法院去解释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援引先决裁决,成员国同样会要求欧洲法院去审查欧盟法的有效性,当通过审查或者解释,这时欧洲法院给予成员国的答复意见就不仅仅是一种参考意见,更应该称之为判决书(Form of a Judgment)。成员国法院(National Court)在解决相关的法律纠纷之前是受欧盟法院的法律解释范围约束的,换言之,即成员国法院在解决纠纷的时候不能够将欧洲法院的相关裁定搁置一边,而是应将欧盟法的先决裁决作为上位法优先适用,且援引的成员国法律不能和欧洲法院的先决裁决相冲突,同样,欧洲法院的相关裁定也约束着其他成员国法院的行为。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在援引欧州法院先决裁定的案件中,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有权利要求法院解释清楚影响他们(她们)的先决裁决。通过欧洲法院的先决裁决,欧盟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在此基础上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有时候先决裁决还以判例法的形式被成员国法院援引来解决法律问题。在气候变化诉讼领域,法院援引欧洲法院先决裁决的第一个案子是安全科技公司诉美国科技公司(Safety Hi-Tech Srl v.S.& T.Srl(C-284/95)),该案诉讼到欧洲法院是关于欧洲委员会第3093/94规则的适用和有效性问题。[17]
(二)请求撤销行为的诉讼(Action for Annulment)(www.xing528.com)
撤销行为的诉讼,一般是请求人要求撤销欧盟机构所采取的措施(规则、指令或决定)。欧洲法院对于成员国反对欧盟立法及欧盟委员会的行为具有专属管辖权。最近关于气候变化撤销行为的诉讼是英国诉欧盟委员会(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v.Commission)。该案原告英国申请撤销被告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因为欧盟委员会认为英国提议修改欧盟委员会的C/2005/1081的决定是(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计划)不被允许的。最终欧洲法院决定撤销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并且裁定英国有权提议修改这个计划,甚至可以增加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配额。尽管欧洲法院对于该案做出了司法裁定,但是欧盟委员会又重新采取一项决定仍然认定英国提出修正案的决定是不允许的,虽然该项新的决定,英国仍然是不接受。[18]虽然欧盟委员会进一步行使其制定行政决定的权力,但是也不能否定成员国有请求欧洲法院撤销欧盟委员会相关决定、指令的权利。
(三)未履行义务的诉讼(Action of Failure to Fulfill Obligations)
未履行责任的诉讼赋予欧洲法院在欧盟法的框架下审查成员国是否履行相关责任的权力。请求人在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之前,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欧盟委员会被赋予答复欧盟成员国投诉的机会。如果前置程序过程中没能使成员国终结其失职的行为,那么最终欧盟委员会可以以侵犯欧盟法为由,将不履行责任的成员国诉至欧洲法院。司法实践过程中,该类诉讼主体一般是欧盟委员会。如果欧洲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成员国确实没有履行规定的责任,那么该成员国必须毫不迟疑地继续履行。如果欧盟委员会采取了进一步措施之后,欧洲法院发现不履行责任的成员国仍然没有执行法院的裁定,这时法院将会判令该成员国缴纳固定期限或者周期性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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