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欧盟碳市场的形成,碳市场诉讼也进而产生了,大量的诉讼提交到了卢森堡法院,这些诉讼从概念上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针对指令的有效性提出的诉讼(Challenges to the Validity of the Directive);二是侵权诉讼(Infringement Proceedings);三是针对欧盟委员会关于各国配额分配计划的决定提起的诉讼(Challenges to the Decis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n the 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但亚伯拉罕和其他人(Abraham and Others)案并没有把自己归为以上三种分类之中,因为该案中申请人要求欧洲法院(EJU)解释欧盟环境影响评价指令,为的是将“Liege-Bierset”机场划入到指令中规定的“工程项目(Project)”中,并且环境影响评估应该被视为是强制的改制步骤。[14]虽然,关于碳市场问题的大量诉讼已经出现,但是关于气候变化治理方面的诉讼仍然占据主流的地位,关于二氧化碳的排放,世界各国很少专门设立一个环境法庭为气候变化的受害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目前,欧盟ETS的气候变化诉讼不是很关注气候变化的实际影响,而是希冀在欧盟法律的框架下,从市场的角度出发巧妙地构建起一个新的市场交易机制。
欧盟对于气候变化诉讼监管模式的运用情况整体上比美国的情况要差,和欧盟相比,美国的碳交易机制运行情况也比较不理想,可见美欧在气候变化治理层面也各有利弊。但从气候变化诉讼对于气候变化治理的影响层面来看,气候变化诉讼虽然不能够替代法律政策直接起到气候变化治理的效果,但是气候变化诉讼对于气候变化治理的间接有利影响总比不采取任何措施效果要好。在欧洲,ETS是二氧化碳排放治理框架的核心,气候变化相关的诉讼主要也是和ETS机制的影响相关。[1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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