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涉及两个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碳金融就是运用金融资本去驱动环境权益的改良,以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利用金融手段和方式在市场化的平台上使得相关碳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得以交易或者流通,最终实现低碳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碳金融衍生品有利于市场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作用,主要与价格发现功能、转移和管理气候风险有关。碳金融产品价格是吸引和激励投资者与企业关注气候变化,投资碳减排的重要机制。有很多学者研究了价格机制中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作用。在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的关系研究上,Rittler[62]分析EUA现货与期货的短期动态价格和长期价格,发现价格波动传递结构被扩大至高频水平,期货价格最先反映市场信号,后影响现货价格,具有价格发现功能。该功能使投资者对碳交易产品价格做出更合理的估计,制定更加有效的交易策略与风险管理决策。此外,各国在实施减排计划的同时,也面临着碳交易所带来的行业管制、经济安全、法律漏洞等多方面的风险,以CDM机制为例,CDM项目存在基准线评估风险、商业风险、经营风险、自然灾害等风险,开发过程中可能发生审批失利、审定退回、注册失败、报告偏差和协议违约等五大风险事件和宏观经济不确定性风险,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减少其减排收益,业主须通过关注宏观政策动态、科学确定基准线、加强环境治理等方式规避风险。碳基金的引入将降低风险、转移风险和管理风险。
碳金融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和北美碳减排交易体系。衍生品交易占到碳金融市场70%以上,欧洲气候交易所(ECX)以EUAs和CERs为基础产品,在2005年4月首次引进EUAs期货合约交易,目前发展相对成熟,引进了具有标准格式、明确规范的碳金融交易合同。纽约泛欧证券交易集团BlueNext环境交易所现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信用额现货交易市场,交易产品有CERs与EUAs的现货和期货。目前全球主要的期货和期权产品为限定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ECX金融合约、EUAs期货及期权、CERs期货及期权。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旗下的绿色交易所(Green Exchange)和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FE)都是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活跃平台。
银行业是碳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绿色信贷是其较早参与的碳金融项目。在欧、日、美等发达国家,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众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总的来说,发行碳金融产品的机构具有一定的共性特征。[63]首先,这些金融机构多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尤以欧盟地区为主,这与欧盟成熟的金融体系和市场运作模式、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大力支持,以及公众较强的环保意识密切相关。其次,这些银行发展历史悠久,资金实力雄厚,品牌形象深入人心,分支机构遍布全球,有着丰富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产品创新经验。最后,这些银行尝试了不同类别的碳金融产品,如花旗银行既有零售类的绿色房屋抵押贷款,也有私募股权基金;荷兰银行推出了绿色房屋按揭贷款及低碳封闭资本资金等。在发行碳金融产品方面,这些银行结合自身特点做出了努力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多数活跃的银行也是遵从赤道原则的银行,包括花旗、汇丰、荷兰银行在内的多家大型跨国银行,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
碳基金是参加国际碳交易活动的国际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按投资主体的不同,碳基金分为由国际组织或政府设立管理的公共基金(如英国碳基金、亚太碳基金),由政府、投资银行和企业联合设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混合基金(如日本碳基金、德国碳基金)和企业为投资获利而出资设立管理的私人基金(如瑞银绿色投资基金、德银气候保护基金)。目前世界银行管理着12个碳基金以及相关机构,主要有碳原型基金、生物碳基金等特别基金和意大利碳基金、欧洲碳基金等国别基金,特别基金主要功能在于培育京都机制下碳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国别基金的主要功能在于购买JI或者CDM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额度,帮助相关工业化国家完成减排目标。
碳金融的发展得到金融服务业全方位支持,从而推出保险产品,降低风险,为碳交易双方提供保障。碳保险类产品利用保险的形式刺激各行业碳减排,例如低碳汽车保险、绿色建筑覆盖保险等。面对未来碳市场的蓬勃发展,保险为碳市场的交易体制提供了一种保证,促进碳金融市场从碳排放权的产生到最终进入二级市场,在此过程中资金需求大,未来收益不确定,瑞士再保险创造了具备或有上线的减排交易远期保险产品,美国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碳排放信用保险、碳交易保险产品。近年来还出现巨灾债券和天气衍生金融产品规避天气变化对企业运营和销售等造成的不利影响。除了金融服务业的支持,公共财政和多项政策也为碳金融保驾护航。
当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关于《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全球主流的四类碳金融产品有零售类、投资类、资产类和保险类产品。[64]零售类碳金融产品的主要目标客户群是个人、家庭和中小企业,旨在把公众行为和碳减排联系起来,使购买者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并同时履行一定的减排义务,从而使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兼容。目前国际主流零售类碳金融产品主要包括四大类:住房建筑贷款类、私人账户类、低碳运输交通贷款和绿色信用卡。零售类碳金融产品通常交易金额较小,风险系数较低,除了对外发行,零售类碳金融产品也增强了客户、员工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环保意识,如荷兰银行本身通过使用清洁能源等措施减少碳排放,采购符合环保要求的IrI1设备,鼓励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以减少商务旅行等。投资类碳金融产品的主要目标客户群体是有着复杂财务需求的大型企业、机构等团体,其中融资类产品最为盛行。大多投资类碳金融产品主要是针对清洁能源、能源技术开发等的项目型投资,无论是项目融资,亦或是私募股权,交易金额均较大,且周期较长。此类项目型的投资对技术要求高,投入成本高,面临的技术瓶颈和技术失败的风险较高,但其解决了三个现实问题:(1)缓解低碳技术投入资金不足问题。(2)改善了银行融资结构,提升了银行社会形象,有助于促使追求高利润、高回报的投资转变为投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三位一体的项目。(3)提供了灵活的融资渠道。
总之,人类社会正面临气候变暖的严峻挑战。要遏制这一不断恶化的趋势,需要国际社会、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的竭力合作,和谐与共,实现治理结构的多元化、治理绩效的和谐化。全球还有一些新兴的环境交易所,如新加坡商品交易所、巴西期货交易所、亚洲新加坡碳交易所。由于美国及澳大利亚均非《京都议定书》的成员国,所以只有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及英国排放权交易机制是国际性的交易所,美澳的两个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义。近年来,碳交易市场得到迅速的发展和扩张,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新亮点。
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路径,除了碳排放交易机制,还有碳税。以碳税或者碳排放交易机制或者二者的结合以及补贴、能效、技术标准等政策工具为手段,是目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选择。面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挑战,减少化石燃料的生产与消费,控制主要排放源的温室气体产生、排放和增强碳汇能力是应对这一挑战的总体思路。与碳税相比,碳排放交易机制从环境效果的维度考察,在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下,因排放总量(Cap)固定,若不存在市场失灵情形,个体和整体环境效果皆具有确定性。从效率的角度看,通过市场有效配置碳排放资源,让有需求的买方以最低价格取得排放权,卖方以最低成本实现排放权的市场供给,能够减少碳排放的社会成本,进而刺激环保技术的开放和应用,总体上提高实现政策目标的效率。[65]
【注释】
[1]王慧,曹明德:《气候变化的应对:排污权交易抑或碳税》,《法学论坛》2011年1月第1期。
[2]Richard B.Stewart,Jonathan B.Wiener Reconstructing Climate Policy 67-68(2003).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Press (Apr 2007).
[3]韩良:《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立法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4期。
[4]宋海云:《碳交易:市场现状、国外经验及中国借鉴》,《生态经济》2013年第1期。
[5]Susan Kerr,Global Emissions Trading:Key Issues for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Cheltenham:Edward Elgar,2000,p.28.
[6]Scott D.Fundamentals of Cap and Trade :Carbon Trading Law and Practice(限额与交易的机制:碳排放交易法律与实践)[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
[7]谢绵陛:《碳交易的国际实践与启示》,《东南学术》2013年第3期。
[8]甘激文,潘丽珠,吕旷:《清洁能源发展机制(CDM)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大众科技》第155期。
[9]参见http://ec.europa.eu/clima/index_en.htm.
[10]参见《多国航空业质疑欧盟碳排放关税 中国航企提起诉讼》,http://mil.news.sina.com.cn/s/2011-04-01/1108640528.htm.2011-07-25.
[11]美国航空运输协会等原告提起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英国的《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法案》(SI2009 NO2301),该法案是英国在2009年为实施“欧盟航空减排指令”而制定的国内法规。在欧盟法中,“指令”仅就其要实现的结果对欧盟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在指令实施的形式和方式上,成员国有自由裁量权。参见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2010] OJ C83,Art.288.
[12]王慧:《航空碳关税第一案的是与非》,《环境经济》2012年5月第101期。
[13]Judgment of the Court (Grand Chamber) of 21 December 2011,Air Transport Associati on of America and Others vs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 (Case C—366/10) operative part [EB/OL].(2012-06-22) [2012-06-25].http:// curia.europa.eu/juris/celex.jsf? Celex=62010CJ0366&lang1=en&type=NOT&ancre=.
[14]EU.Directive 2008/101 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November 2008[J].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2009(1):8-17.
[15]朱晓勤,王均:《对美英航空碳税案判决的几点质疑》,《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9月第5期。
[16]参见[英]伊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余敏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17]梁咏、叶波:《欧盟航空业碳减排规则的国际法分析》,《欧洲研究》2012年第1期。
[18]叶斌:《EU-ETS三阶段配额分配机制演进机理》,《开放导报》2013年第3期。
[19]参见http://ec.europa.eu/clima/index_en.htm欧盟官网。
[20]王文涛等:《欧盟碳排放交易发展最新趋势及其启示》,载于《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13年第8期。
[21]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46264.
[22]Paul G.Harris (ed.),Europe and Global Climate Change:Politics,Foreign Policy and Regional Cooperation,Cheltenham & Northampton: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td.,2007,p.41.
[23]详见指令2003/87/EC,第9条。
[24]Convery,F.J.,Redmond,I.Market and price developments in the 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J].Review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Policy,2007,l (1):88-111.
[25]Sepibus,J.D.Scarcity and allocation of allowances in 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A legal analysis [J/OL].(2007-09-23) [2012-06-13].http://phasel.nccr-trade.org/images/stories/publications/IP6 /de%20Sepibus_EU%20ETS%20and%20allocation.pdf.
[26]Case T-178/05,United Kingdom v.Commission,Judgment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First Chamber) of 23 November 2005,European Court reports 2005 Page II-04807.
[27]Van Zeben,J.A.W.The Europea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case law[J].Review of European Community &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2009,18(2):119-128.
[28]方游:《欧盟碳金融市场体系面临的风险》,《欧盟碳金融市场体系及其风险》2013年4月。(www.xing528.com)
[29]劳纯燕:《欧美碳金融市场体系研究》,2011年浙江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0]陈惠珍:《减排目标与总量设定: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及启示》,《江苏大学学报》2013年第15卷第4期。
[31]郑爽:《欧盟碳排放贸易体系现状与分析》,《中国能源》2011年第7期。
[32]参见http://www.cboe.com/.
[33]何钢:《芝加哥气候交易所》,《NGO之窗》,第91页。
[34]冯巍:《全球碳市场交易架构与展望》,《发展研究》2009年第5期。
[35]谢艳梅:《由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想到的》,《中国能源报》2010年11月8日,第10版。
[36]温岩等:《美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评析》,《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13年9月。
[37]庄彦等:《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运作机制及其对电力市场的影响》,《节能与环保》2010年8月第8期。
[38]董小川:《美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经验和启示》,《改革开放》2012年1月。
[39]钟锦文、张晓盈:《美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实践与启示》,《经济研究参考》2011年第28期。
[40]参见http://www.weste rnclimate initiative.org.
[41]骆华,费方域:《英国和美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策略及其启示》,《软科学》2011年。
[42]尹志芳,张斌亮,李敏:《欧洲碳交易中间商参与碳交易市场的经验分析》,《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2012年9月第3期。
[43]吉宗玉:《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和路径研究》,上海社科学院,2011年,第70页。
[44]Pew Center on Global Climate Change.Waxman-Markey Short Summary[EB/OL].http://www.pewclimate.org/federal/analysis/congress/111/accsa/waxman-markey-short-summary.
[45]这些立法提案分别是《美国气候安全法案》《低碳经济法案》《安全气候法案》《减缓全球变暖法案》《气候责任法》《全球变暖污染控制法案》《气候责任和创新法案》等。详情请参阅邓梁春:《美国气候变化相关立法进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世界环境》2008年第2期。
[46]在该判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根据《清洁空气法》,机动车辆所排放的4种温室气体为污染物。参见Robert N.Stavins.A Meaningful U.S.Cap-and-trade System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Harvard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2008,32 Harv.Envtl.L.Rev.295-298.
[47]美国环境保护署于1970年12月成立,其使命是控制和缓解大气和水的污染,以及由于固体废物、杀虫剂、噪声和辐射造成的污染。该机构有权协调和支持州与地方政府、私人和公众团体以及教育机构的研究及反污染的工作等。
[48]骆华,费方域:《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中国科技论坛》2010年,第142—147页。
[49]马晓舫:《澳大利亚废除碳税,碳政策前景不定》,《中国日报》2014年7月22日。
[50]IPART负责对州电力零售商和其他负有减排义务的参与方履行预先确定的减排义务进行监管。
[51]屈志风:《西方国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及借鉴》,《财会通讯》2014第2期。
[52]参见http://www.environment.gov.au/climate-change/repealing-carbon-tax,澳大利亚官网。
[53]王晓苏:《全球碳市场接连遭受重创》,《中国能源报》,2014年07月28日,第9版。
[54]参见http://www.environment.gov.au/climate-change/emissions-reduction-fund,澳大利亚官网。
[55]The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Treasury.The framework for a New Zealand Emission Trading Scheme.September 2007.
[56]The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Treasury.The framework for a New Zealand Emission Trading Scheme.September 2007.
[57]根据世界银行的预测,加拿大在未来十年左右,对抵消指标的实质需求不可能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对CERs的需求可能代表的是一个有限的市场,在2010到2020年每年需要大约500万到1000万二氧化碳当量。
[58]伴随《京都协议书》于1998年达成和确定的减排承诺,日本经团联1997年推出环境自愿行动计划(Keidanren Voluntary Plans)。该计划与日本京都目标实现计划(Tokyo Protocol Target Achievement Plan)相连,是京都目标实现计划(KTAP)主要确定的市场体系,主要针对工业和能源转换部门减排,由相关企业做出长期自愿承诺,目标是将燃料燃烧和工业生产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到2010年稳定在1990年的水平。但并没有与政府间达成任何协议以保证目标实现。
[59]Yasushi Iwao.Japan’s experiences about GHG accounting on ETS [R].Deloitte-TECO,Tokyo,2009.
[60]仇勇懿,孙江宁:《日本低碳城市的政策与实践——以东京碳排放限额和交易计划为例》,《低碳社区与绿色建筑》2011年。
[61]史学瀛,李树成,潘晓滨著:《碳排放交易市场与制度设计》,南开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第3页。
[62]RITYLER D.Price Discovery and Volatility Spillovers in The 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A High—frequency Analysis[J].Journal of Banking&Finance,2012,36(3):774-785.
[63]易兰等:《碳金融产品开发研究:国际经验及中国的实践》,《人文杂志》2014年第10期。
[64]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Finance Initiative,“Green Financial Products and Services—Current Trends and Future Opportunities in North America”,http://www.unepfi.org/fileadmin /documents/greenprods_ 01.pdf,2007,8.
[65]史学瀛,李树成,潘晓滨著:《碳排放交易市场与制度设计》,南开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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