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的国家,该机制启动于2002年。英国于2002年4月启动了全球首个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并计划运行5年(2002—2006年),2007年开始与欧盟排放交易制度接轨,目的就是加快形成成本有效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为英国企业加入欧盟排放体系积累经验,促使伦敦成为欧洲碳排放权交易的中心。英国的碳排放规制制度是一个以排放权交易为主,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协议以及碳基金等为辅的混合治理机制,是一个企业自愿参与的弹性市场,政府可提供相应的资金奖励和财税优惠政策。交易标的是6种温室气体,规制对象包括直接参与者、协议参与者、计划参与者与外部参与者,参与行业涉及能源、交通、服务业。其运作方式是针对直接参与者提出的绝对总量减排目标,企业根据拍卖方式,竞标排放配额,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8—2000年的平均排放水平,完成目标将得奖励金,没有完成目标则购入排放权,2002年3月第一次执行拍卖时,共有38个单位参与拍卖,有32家实施到最后。对于协议参与者设定相对目标,如相对能源使用量或相对排放量,达到目的减量目标,可以得到减少80%气候变化税的优惠政策,约有6000家企业参与。在绝对目标的直接参与者与相对目标的协议参与者之间设置闸门控制机制,限制排放权由相对部门转移到绝对部门。英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中也辅以奖励金制度、气候变化协议和气候变化税等混合机制,以确保交易制度的顺利推进。奖励金制度是为了吸引企业自愿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而提供总量为2.15亿英镑的奖励金作为拍卖,并据此分配直接参与者的排放配额。企业承诺的减排量可以进行拍卖,拍卖收入将是企业的奖励金。签订气候变化协议的协议参与者,可以减免80%的气候变化税。[48]
英国实施排放贸易机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干中学”,以便在欧盟和国际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启动前获得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的经验,以保证英国的竞争优势。英国坚持让某些部门暂时退出欧盟第一阶段的排放贸易,目的是为了使它的排放贸易机制和气候变化协议能得以继续。欧盟同意英国的某些排放实体可以暂时退出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EU-ETS),但不同意英国整个工业部门的退出。欧盟担心英国整个部门的退出将限制市场的流动性,引起欧盟内部市场的扭曲。同时,为了使英国排放贸易机制与EU-ETS相协调,英国排放贸易机制将于2006年年底结束。
分析英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如下所述:交易性质是将自愿性与强制性结合,自身特色就是将参与者分为四类。交易类型是总量交易模式与基于项目信用交易。实施时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2—2005年,第二阶段是自2005年后参与欧盟减排体系。分配遵循溯往原则,并对直接参与者和协议参与者规定了不同的排放配额方法。对于直接参与者,企业每年的排放配额等于基准线减去企业每年自愿承诺的减排量;协议参与者不需要分配减排配额,它们的目标是降低排放强度或能耗程度。但是,如果它们超额完成了能耗强度或排放强度目标,就可以通过申请,把超额完成的部分转换成排放配额并可以交易。惩罚机制也针对直接参与者和协议参与者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直接参与者不支付奖励金或者返还奖励金,次年减少同等数量的排放权,或处以每吨30英镑的罚款;协议参与者将取消次年的减税优惠。(www.xing528.com)
总结英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优点在于:建立较早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政府与企业联系紧密;税收与碳基金参与形成混合机制。不足之处就是自愿性制度较为复杂,行政及交易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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