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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法律机制的作用及评价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现行的气候变化条约的法律机制仍存在一些不足,由此限制了法律机制作用的发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议定书》确定的灵活三机制操作程序过于复杂。[14]鲁传一等:《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京都机制的经济学分析》,《世界经济》2002年第8期。

气候变化法律机制的作用及评价

经过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机制在气候变化的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国家信息通报制度、境外减排机制、资金机制和遵约机制四种主要法律机制,实现各国减排义务,各个国家可以通过境内减排与境外减排两种方式实现减排义务,按照一定的周期将减排情况进行通报,以起到监督和反省的作用,同时,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融资渠道实现其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以相应地获取减排所需要的技术资金,促进其履行减排义务,可谓是“双赢”。但是,现行的气候变化条约的法律机制仍存在一些不足,由此限制了法律机制作用的发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议定书》确定的灵活三机制操作程序过于复杂。以CDM机制为例,CDM注册周期过长,导致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承担极大的风险,丧失了机会成本,也有许多企业经不起长时间的等待而放弃该交易,同时,CDM也是一个以买方为主导的市场,发展中国家的商人与投资者缺乏对有关专业知识和国际相关规则的了解而盲目参与到CDM市场之中,以至于成功交易的案例极少等等,这些缺点将会对发展中国家CDM业主造成打击,也会使发展中国家逐渐丧失对有关交易的积极性,不利于灵活机制的运行;(2)排放目标灵活性不足。《议定书》所采用的排放目标较为绝对,许多国家都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僵化,由此导致在排量的讨价还价上花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不利于谈判的进行,全球政治经济局势不断变化,各国本着以国家利益为准的原则参与谈判,而如此僵化的规定很容易造成因国家利益冲突而出现谈判停滞的尴尬局面,同时也制约了许多国家经济的发展,增大了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负担;(3)资金机制下资金数额仍不充足。现有的资金机制如适应性基金和气候变化特别基金等,资金的数量都十分有限,曾经有一些国家也单方面宣布愿意将较大数额的资金投入到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工作中,但这些资金多是通过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联合国环境署项目等渠道流向发达国家,这使得资金十分分散,无法体现资金应有的规模效应;(4)技术转让专门机制的缺失。先进的科学技术的缺失是无法有效、及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技术转让是历届缔约方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公约》与《议定书》均对技术合作与转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面对如此复杂的问题,这些规定未免显得过于原则与僵化,无法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而,在技术转让与合作体制方面有所突破,是气候治理的关键议题之一;(5)减缓与适应无法并重。通过观察气候变化治理的过程及路径我们不难发现,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均集中在减缓方面,而当前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机制就是建立在减缓的基础之上的,如《议定书》为附件一国家设定的减排任务。减缓措施有利于从根源上遏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但我们应当意识到目前大气中已经含有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国际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使再行之有效的减缓措施也难以在短时间内阻止气候变化的进程,许多问题(如太平洋岛国等)已经迫在眉睫,国际社会应当在注重减缓的同时,加大适应措施的制定,气候变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应当根据情势的变更而推行适应政策,从而更加灵活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

【注释】

[1]杨兴著:《〈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研究——国际法比较法的视角》,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163页。

[2]Conaty Sean:The Potential Utility of Joint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s in the Kyoto Protocal,Asia Pacific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Vol.3,Issue 4(1998),pp.363-375.

[3]Thomas C Heller:Environmental Real politik:Joint Implementation and Climate Change,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Vol.3,Issue 2(Spring 1996),pp.295-340.

[4]鲁传一:《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京都机制的经济学分析》,《世界经济》2002年第8期。

[5]Gary E.Marchant.Freezing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An Offset Policy for Slowing Global Warming.22 ENVTL.L623(1992).

[6]联合国文件:A/AC.237/Misc.1/Add.2(1991),挪威建议。

[7]Daniel Bodansky,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A Commentary,18Yale J.Int’l.451.

[8]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及其方法学问题》,http://www.ccchina.gov.cn/file/source/ia/ia2003072109.htm.

[9]Carbon Market Watch:Additionality & Baselines.http://carbonmarketwatch.org/category/a dditionality-and-baselines/.

[10]高广生,李艳丽:《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实施与管理》,《中国能源》2003年第6期。

[11]李坚明:《抑制温室气体之良方——清洁发展机制的最新发展分析》,《台湾综合展望》2002年7月11日。(www.xing528.com)

[12]史学瀛主编:《环境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3页。

[13]李兴旺:《浅析〈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不足和完善——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视角》,《四川教育学院报》2007年9月第23卷第9期。

[14]鲁传一等:《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京都机制的经济学分析》,《世界经济》2002年第8期。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dxf w/jlyd/201502/20150200888593.shtml.

[16]Timothy J.V.Walsh,Turning Our Backs:Kyoto’s Mistaken Nuclear Exclusion,Georgetown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Volume XVI,Issue 1.Fall 2003,p170.

[17]王润,孙艳伟,刘健,刘文娟:《清洁发展机制(CDM)对区域可持续发展评价综述》,《气候变化研究快报》2012年第1期。

[18]《公约》第4条第7款。

[19]谷德近着:《多变环境协定的资金机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

[20]《公约》第4条第8款。

[21]间接成本有时甚至会超过直接成本,如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减少石油消费将对其经济产生巨大影响。然而,在《公约》中,发达国家并未明确承诺支付发展中国家的间接成本。

[22]Sophie Smyth:A Practical Guide to Creating a Collective Financing Effort to Save the World:The 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Experience.Georgetow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 Review,Vol.22,Issue 1(2009),pp36.

[23]2001年5月14—20日,布鲁塞尔,联合国第三届关于最不发达国家会议:《信托基金》http://www.un.org/chinese/events/ldc3/fun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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