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公约还是京都议定书中,对于资金机制的设计都是笼统而含糊的。《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确立一个在赠与或转让的基础上提供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机制,该机制于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行使职能并对其负责。在《京都议定书》第11条里也有类似的规定,发达国家应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资金机制是决定发展中国家能否履行公约义务的一个核心因素,公约也规定了发展中缔约方有效履行公约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发达缔约方有效转让资金和技术的程度。[18]这说明资金机制是所有法律机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同时也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谈判的重要砝码。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需要支付巨大的成本,包括损害、适应费用、缓解费用。[19]
损害是指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自然环境的损害,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对社会、经济和人类健康福利的影响,如海平面上升、疾病发生、农业减产等。最容易受到损害的国家是小岛国、低地国家、荒漠化和森林退化严重的国家。因此,小岛国联盟(AOSIS)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立场最为激进,曾经提出设立海事保险基金以补偿因海平面上升所受损失。然而,由于小岛国总体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少,相比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缺乏与发达国家交换的筹码。因此,关于损害的救济基金没有得到发达国家的积极回应,在《公约》中也只有笼统的规定,为了满足小岛国家和低地国家由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执行应对措施的影响的具体需要,保险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20]
适应是指自然或人类系统对新的或变化的环境的调整,即如果不能防止气候变化,各缔约方采取应对措施适应气候变化的成本。如为抵御海水泛滥建造海墙、开发抗旱农作物等。根据小岛国联盟在谈判中的建议,公约第4条第4款规定,附件二缔约方和其他有能力的附件一缔约方,应帮助特别容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缔约方支付适应不利影响的费用。该条款成为适应基金(AF)的法律依据。
缓解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的行动。发展中国家虽然不承担具体减排义务,但是也应履行一般承诺。如制定温室气体的国家清单,制定和实施国家行动方案,促进各经济部门,尤其是能源交通、工业、林业等,应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研究和宣传教育等。此外,还可能导致经济结构调整而产生的间接成本[21]。(www.xing528.com)
依据《公约》,发达国家只是笼统承诺为发展中国家三个方面的成本提供资金,发展中国家编制国家信息通报和国家行动方案的费用、缓解和适应的费用,然而具体的资金机制如何安排和实现无论是《公约》还是《京都议定书》中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
目前,气候变化的资金机制主要有以下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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