伞形集团(Umbrella Group)是一个区别于传统西方发达国家的阵营划分,用以特指在当前全球气候变暖议题上不同立场的国家利益集团,主要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俄国、乌克兰等国,是1997年《京都议定书》通过后由非欧盟发达国家组成的气候谈判联盟。伞形集团国家在构建后京都气候机制谈判中表现出了一定的协调性,但是在一些具体的谈判议程上又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使该集团显得非常的松散。伞形集团国家的上述表现与它们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利益诉求密切相关。
根据《公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巴厘路线图”的规定,《议定书》第二履约期内伞形集团国家应该率先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后者应对气候变化。为了实现在应对气球变化中损失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伞形国家欲在谈判中实现下述共同利益:第一,最大限度地降低减排成本。在京都机制第一履约期(2008—2012年)内,《议定书》规定包括伞形国家在内的附件一国家可以运用京都灵活机制来实现最低成本的减排,尤其是借助清洁发展机制(CDM),通过与减排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合作或者购买碳排放许可来实现其减排目标。然而在后京都气候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不仅要求发达国家做出更大的减排承诺,而且要求发达国家减少使用灵活机制,更多地依靠其国内实质性减排来完成目标,从而将大大增加伞形集团等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因此,伞形集团国家在气候谈判中迟迟不愿做出大幅减排的承诺,而且强调对灵活机制的运用,其目的就在于尽量降低减排成本。第二,减缓应对气候变化给经济竞争力带来的冲击。如前所述,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要承担量化的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却不需要这么做,其结果是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总量将会持续上升,有可能冲抵前者的减排努力,导致所谓的“碳泄漏”(Carbon Leakage)。与此同时,伞形集团担心在国际上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在国内进行的减排行为会使其国内经济发展受到影响和生产成本增加,使伞形集团国家诸多行业的国际经济竞争力受到冲击和削弱。国际竞争力的下降也会给伞形集团带来新的国内问题,如国内就业率下降和失业增加等。正是上述忧虑导致伞形集团不愿做出进一步的减排并且对发展中国家具体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立场模糊,也驱使伞形国家在谈判中质疑《公约》及其《议定书》对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责任的划分,要求将发展中国家进行重新分组,以达到重新划分气候变化责任的目的。
尽管伞形集团各国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但是差异明显的国情和影响因素仍将伞形集团内的国家明显地分为三个层次:(1)拒绝批准《议定书》的美国。美国是唯一拒绝批准《议定书》的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由于其政治宏观架构的特殊性和对自然资源的严重依赖性等因素,任何重大的减排政策和措施都可能招致国会的反对和对美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2)批准了《议定书》但实现京都目标困难的日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持该立场的原因是不同的。日本是世界上最早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之一,但是后京都气候谈判的意义对日本来说已经和京都时代有了很大的不同。在《议定书》谈判时期,日本作为京都会议的东道国,谈判的成功对日本来说具有强烈的象征含义,即冠以日本城市名称的《议定书》的生效象征着日本新的全球领导地位、国际形象的重新定位(摆脱战败国的帽子)和国内政治的转变。在后京都气候谈判中,这种象征性含义已经淡去,日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京都目标,同时将气候变化对经济的冲击降到最低。此外,工业界利益集团以及与其联系紧密的日本通产省也不希望日本在国际上承诺太多。澳大利亚是煤炭生产、出口与消费大国,任何减排都对其不利,工业游说严重影响着政府对高排放行业所做出的减排决策,且各州拥有的较大权力也成为推动减排的阻碍。作为最早对全球气候变化给予积极关注的国家之一,加拿大的态度也日趋消极,原因在于其温室气体排放速度增长较快,国内丰富的焦油砂资源导致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同时为了提高加拿大在美加墨自贸区中的竞争力。(3)持有大量“热空气”的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是国际排放贸易中“热空气”(即碳排放)的主要支持者之一。《议定书》赋予俄罗斯极为宽松的排放空间使其拥有大量可以出售的热空气。然而进入新世纪后,俄罗斯的经济开始复兴,温室气体排放量迅速增加。同时,为促进其经济复兴和对外能源出口,俄罗斯联邦政府已出台政策鼓励国民重新使用含碳较高的煤,而将更多的天然气等能源用于出口,这也使俄罗斯的排放总量进一步增加。因此在后京都气候谈判中,俄罗斯关注的是国际社会如何处理俄罗斯在京都第一履约期内余下的“热空气”以及承担减排义务是否会限制其未来经济发展的空间。此外,气候变化问题对俄罗斯来说还有巨大的政治和外交含义,在后京都谈判中俄罗斯也希望借助气候问题提升其在国际舞台以及在转型经济体中的地位和影响。(www.xing528.com)
在后京都气候谈判中,伞形集团从其自身利益考虑出发,提出了共同点与差异并存的谈判立场。然而从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角度衡量,伞形集团国家的表现依然缺乏应有的积极与主动,与《公约》和“巴厘路线图”中规定的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相去甚远。首先,伞形集团国家的中期减排承诺难以满足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需要。其次,伞形集团国家对发展中国家适当减排行为的要求背离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巴厘路线图”中达成的共识。最后,伞形集团国家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上立场模糊,行动迟缓。从一定意义上讲,伞形集团国家已经成为后京都气候谈判的拖后腿者和破坏者以及构建2012年后气候机制的障碍。正如本书第一部分所言,伞形集团的出现从一开始就带有消极的作用,只是在气候谈判的早期,这种作用并不十分明显。然而在后京都气候时代,气候谈判的情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消极作用也开始逐渐显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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