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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气候治理的国际标准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京都议定书》也要求所有缔约方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继续促进履行公约中已规定的现有义务,包括制定、实施及定期更新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的国家方案。达成上述两个条件后,议定书于其后第90天开始生效。

京都议定书:气候治理的国际标准

1.会议背景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府京都市的国立京都国际会馆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上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以保证生态系统的平稳适应、食物的安全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2.会议内容与成果

《京都议定书》的核心内容是为发达国家明确规定了第一承诺期减排的定量目标和时间表,附件I国家[4]在2008—2012年期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平均要比1990年的水平减少5.2%。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规定的减少排放对象涉及6种主要温室气体,即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氮氧化物(N2O)、氢氟烃(HFC)、全氟化碳(PFC)和六氟化硫(SF6)。其中,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管制基准年为1990年,而氢氟烃、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为1995年。在履约方式上,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可以单独或通过“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等手段,实现其部分减排承诺。同时,《京都议定书》也要求所有缔约方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继续促进履行公约中已规定的现有义务,包括制定、实施及定期更新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的国家方案。(www.xing528.com)

《京都议定书》生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经各国国内程序批准议定书的国家达55国;第二,批准《京都议定书》国家中,附件I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须至少占全体附件I缔约方1990年排放总量的55%。达成上述两个条件后,议定书于其后第90天开始生效。《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提供了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三种灵活机制,其共同特点是“境外减排”,其中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都是基于项目的排放指标而形成的交易形式。

3.会议影响与评价

《议定书》的生效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特定国家的特定污染物的排放量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并首次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时间表,这在国际环境事务中也属首例;《议定书》代表着环境政策全球化倾向的一个高峰,它的签署与生效预示着全球环境政策和立法趋同的态势正日渐明朗,并且界定了21世纪全球努力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基本要素。同时也应当注意到,《议定书》是各种错综复杂的政治与经济意愿的有机组合,因为它的实施涉及各国减排目标的履行、国际间的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等许多国际贸易和国际政治问题,其实施必然会对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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